参考案例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一、案情速览
浙江永康。雅某酒店用品公司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 年 10 月,负责人李某远为了省成本,明知关掉就监测不到气体浓度,还是把报警器关了。
2022 年 5 月 10 日,作业区起火。因为喷漆车间停了几天、气体浓度没到临界值,火被及时扑灭,没出大事。5 月 16 日消防检查发现报警器被停用,区域内还堆着大量油漆、固化剂,责令立即整改。
他没整改。2022 年 10 月,永康市法院判危险作业罪,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有人受伤,厂房也没烧掉,为什么还是判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构成本罪。
「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判断时应结合危险物品的数量与性质、作业场所的环境、是否已发生过险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偶然因素侥幸未发生严重后果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省下的那点电费
2020 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为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
报警器的作用很直接:油漆、固化剂这些易燃液体挥发出来的气体,浓度到一定程度,遇到明火就会燃爆。报警器监测浓度,超标就响。
2021 年 10 月,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把它关了。
判决记载的理由只有一句:「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
节约什么成本?报警器要用电,要维护,要定期校准。这些加起来,对一个做酒店用品的小厂来说不是小钱,但也绝不是大钱。
判决还写了一句很关键的话:「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
这句话说明:他不是不知道,是知道还关。
这两个字在刑法上分量很重。「明知」意味着主观上的故意——不是「不小心」,是「我知道有风险,我还是这么干」。
关掉之后,事情按最坏的方向走了一小步。
2022 年 5 月 10 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
结果没有酿成大祸,判决把原因写得很清楚:「因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个「巧合」:车间停了几天、浓度没到临界值、发现得早。
换一天,车间正常开工,浓度上去了,一个电火花,就是另一个故事。
5 月 16 日至 17 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而且在关闭报警器的区域内堆放着大量油漆、固化剂。
消防部门责令立即整改。
他没整改。判决用了五个字:「一直未予整改。」
2022 年 10 月 8 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78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没有上诉,没有抗诉,判决生效。
到这里,很多人会有一个疑问:没死人,没重伤,厂房也没烧掉,凭什么判刑?
这个问题,正是危险作业罪这一条存在的理由。下一节讲这一条的三个入口。
三个入口,对号入座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文,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全文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个情形,等于三个入口。
第一个入口:关掉、弄坏、改数据。
这一项管的是「安全设备」。注意它的用词:监控、报警、防护、救生——四类设备设施。
常见的对应行为:
把可燃气体报警器关掉(本案);
把监控摄像头对准墙壁、拔掉电源;
把安全阀卡死、把防爆膜换成普通膜;
把超限报警的上限调高;
把检测记录、维修记录改掉或者销毁。
这一项最容易被人当成「小节」。因为关掉一个报警器,厂里当天什么都不会发生。
但法律看的是:这个设备是不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是,就不能动。
第二个入口:让你改,你不改。
这一项的前提是「已被依法责令」。也就是说,监管部門已经发现了隐患,已经下了指令,你还是不执行。
这一项的关键在「责令」的形式。本案的判决讲得很清楚(这一段的道理在另一个同类案例里讲得最全,此处借用):责令可以是行政命令,也可以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为什么这么宽?因为实践中大量的整改指令是口头下达的——执法人员现场说「这个必须马上停」,不会每次都出具正式文书。如果只认书面,等于给规避留了门。
所以「我不知道要整改」这个辩解,很难成立。只要有人通知过你,哪怕是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都可能被认定为责令。
第三个入口:没批就干。
这一项列了三类: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注意最后一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这个「等」字,意味着不限于列举的四类。
本案如果走第三项也能成立: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法院走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因为事实更吻合。
三个入口有一个共同的门槛: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这六个字,是整个罪名的核心,也是下一节要拆的东西。
「现实危险」到底怎么判断
「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也是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误读一:只要有隐患,就有现实危险。
不对。有隐患是前提,但从「隐患」到「现实危险」还有一段距离。否则所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成了犯罪。
误读二:只要没出事,就没有现实危险。
也不对。本案就是没出事,照样定罪。
正确的理解,本案判决给了一段话:
「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段话里有两个关键词:现实性、紧迫性。
本案的裁判理由把这两个词拆开讲了:
「一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数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现实性说的是:危险源是真的、量是够的、条件具备。不是「理论上可能」,是「这个地方、这些货、这个环境,随时能着」。
「二是危险具有紧迫性。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未达到临界值,且及时发现火情得以迅速扑灭,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紧迫性说的是:差一点点就出事了,没出事是运气。
这段话里有一句特别值得记住:「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法律不奖励运气。你运气好,不等于你没犯罪。
那怎么判断「现实危险」?实务中一般看四件事:
第一,危险源的性质和数量。
汽油、液化气、油漆、固化剂、粉尘——这些东西本身的危险等级不同,量的大小也不同。本案的「大量油漆、固化剂」是重要事实。
第二,作业场所的环境。
在空旷的野外和在居民楼里,同样的量,危险程度完全不同。前面高某海那个案子(未经许可在自建房租用房屋存储、销售汽油,操作不当引发燃爆,本人烧伤、车辆烧毁)就是典型:地点在居民区附近,这一点直接影响了定性。
第三,有没有发生过险情。
本案案发前厂区曾发生过火灾。这个事实在判决里被专门提到,说明它是判断「紧迫性」的重要依据。
第四,隐患持续的时间。
关了两个月和关了两年,危险累积的程度不同。本案从 2021 年 10 月关掉,到 2022 年 5 月出事,再到 5 月 16 日被责令整改仍不执行,前后持续了大半年。
四项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这个危险是不是「马上就要发生」。
如果是,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将来有可能」,那属于行政违法,按《安全生产法》罚,不判刑。
这条界线看起来很细,但它决定了「罚款」还是「坐牢」。
再补一层:「现实危险」由谁来证明。
这是这类案子在法庭上最常见的争点。辩护方常说:隐患是有的,但危险有没有到「现实」的程度,谁也说不准。
控方的举证,通常靠三样东西。
第一样,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
本案用的是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那是另一个同类案件的依据。本案李某远这一起,用的是消防检查的结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把油漆、固化剂列为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许可,第三十一条要求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就是「隐患」的客观依据。没有它,法官无从判断「这个隐患大不大」。
第二样,现场勘验和鉴定。
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与火源的距离、通风条件、建筑耐火等级——这些要一项一项查清。本案的「大量油漆、固化剂」就是勘验结论。
第三样,历史险情记录。
本案 2022 年 5 月 10 日已经着过一次火。这个记录的价值在于:它证明危险不是「理论上的」,是「已经擦边过一次的」。
辩护的着力点,一般也在这三样上:
争第一样——这个标准适用不对,我的行业不适用这个判定标准;
争第二样——数量没那么大,通风条件没那么差,距离没那么近;
争第三样——那次火灾跟报警器没关系,是别的原因。
三样都争不动,就只能争量刑。
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危险作业罪的辩护,是「技术辩护」,不是「法律辩护」。谁能把现场的事实说清楚,谁就占优势。
所以对企业来说,平时做的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培训签到表,出事时都是证据——它们既能证明「有隐患」,也能证明「我尽到了管理职责」。这两面性,很多人没想到。
没出事,为什么也要判
这一节回答最根本的问题:刑法为什么要在「出事之前」就介入?
传统上,刑法是「结果本位」的:死了人、烧了房,才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但结果本位有一个问题:等到出事,人已经死了。
危险作业罪的立法逻辑,是把防线往前推一格:不等出事,只要「现实危险」出现,就介入。
这个转变的意义在哪?举个最直白的例子。
一家化工厂的报警器坏了,没人修。按旧法,只要没爆炸,就只能罚点款;按新法,只要证明「有现实危险」,就能判刑。
罚款对一个大厂来说是成本,判刑对负责人来说是自由。这两种压力,效果完全不同。
所以这一条真正的对象,不是「坏人」,是「算账的人」——那些在安全和成本之间做选择的人。
本案的李某远就是这种人。判决写他关报警器是「为节约生产成本」。他不是想害人,他是算了一笔账:报警器的电费和维护费,与「大概不会出事」的风险,哪个更划算。
法律的回答是:这笔账不能这么算。
那这一条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区分?
一句话:出事了按事故罪,没出事按危险作业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险作业罪只要求「现实危险」。
两者还有一处重要区别:主体范围。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包括直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危险作业罪的主体更宽,实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本案李某远是公司负责人,属于后者。
还有一个常被问的问题:员工关的,老板要不要负责?
要,如果老板知情、默许、或者指令。本案是老板自己关的,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实务中大量案子是「老板说关,员工去关」,这种情形下两人都可能被追责,老板的责任更重。
最后讲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如果你是企业负责人,怎么避免踩到这一条?
第一,安全设备不许关。 报警器、监控、防护、救生设备,这四类,任何理由都不能关。要检修,走检修流程,别直接断电。
第二,责令整改必须留痕。 收到整改通知,不管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当天记录:谁说的、什么时候、要求什么、什么时候完成。整改完成要拍照、要复检。
第三,隐患要闭环。 发现—整改—验收—归档,四步都要有记录。这一条在事故调查时是「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
第四,危险物品别乱存。 汽油、油漆、固化剂、液化气,超量存放、混存、存在人员密集场所附近,都是高危动作。
补一段对比:这一条与相邻几个罪名,刑期差多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条摆在一起,规律很清楚:
出事了,三年以下起步;情节特别恶劣,三到七年。
没出事但有现实危险,一年以下。
所以危险作业罪是这一组里最轻的,但它是唯一「不需要出事」就能定罪的。这个设计的意思很明白:给你一个台阶——现在停下来,最多一年;等出了事,三年起。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一个人既构成危险作业罪,又因为后来出了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时候按「从一重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被吸收。
反过来,如果只关了报警器、没出事,那就是危险作业罪。本案属于后者。
八个月。没有人受伤,厂房也没有烧掉。
这个判决的分量,不在刑期,在它划出的那条线:刑法可以在灾害发生之前介入。
四句话记住:
一,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不是「结果犯」。 只要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没出事也构成犯罪。
二,三个入口要对号入座。 关掉、弄坏安全设备或者改数据;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没批就干高危作业。本案走的是第一项和第二项。
三,「现实危险」看两点:现实性和紧迫性。 危险源是真的、量是够的;差一点点就出事,没出事是运气。法律不奖励运气。
四,责令整改不看形式。 书面的、口头的、微信群里说的,都可能算。你说「不知道要改」,很难成立。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最扎人的地方。
判决里写他关报警器的理由是「节约生产成本」。一个报警器一年能省多少钱?几千块,也许更少。
而他为这几千块,换来了八个月。
这笔账,如果他当初算过,会不会不一样。
安全投入从来不是「成本」,是「保费」。它买的是「不出事」这三个字。而这三个字,一旦没了,多少钱都补不回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远作为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因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未达到临界值,且发现及时得以迅速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门对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且在上述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大量油漆、固化剂,遂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经检验,上述油漆、固化剂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浙0784刑初7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远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设施……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远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而言:其一,李某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经消防检查,因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被责令立即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其二,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一是危险具有现实性。涉案现场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一定数值,将引发火灾或者爆炸事故。二是危险具有紧迫性。
案发前,涉案厂区曾发生过火灾,客观上已经出现了“小事故”,之所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因为在发生重大险情的时段,喷漆车间已经连续几天停止作业,相关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恰好未达到临界值,且及时发现火情得以迅速扑灭,属于因偶然因素而侥幸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远依法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李某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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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浙0784刑初791号 审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05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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