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银行上海分行诉王某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上海。一家银行放了一笔贷款,担保有两层:借款人夫妻俩拿一套房做最高额抵押,另有一个人王某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里写了一句话——银行有权选择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
后来贷款逾期,银行申请执行。抵押那套房是轮候查封,没法处置,案子终本。另一边,保证人王某甲名下的房子被另一家法院拍卖,成交 1429 万,剩余 1306 万余元可供分配。
银行申请参与分配,法院的分配方案却把它排除在外:你还有抵押物没处置,等那边。银行起诉,一审判决撤销分配方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名下的财产被处置后,债权人依约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权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该财产的执行分配。执行法院以保证人名下另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处置为由,不将其列入分配方案,实质剥夺其依约选择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千三百万的拍卖款,门口排着几家债权人
先把这笔钱的来路讲清楚,因为本案的钱不是借款人的,是保证人的。
2019 年 2 月 1 日,某银行上海分行与潘某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同一天,与潘某一、潘某山、王某花、王某甲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这份担保合同里有两层担保:
第一层,抵押。潘某一、潘某山自愿以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某路 1203 室的房地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第二层,保证。王某甲自愿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模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一份合同,两个人担保,一个用房子,一个用全部身家。
这份合同里还有一句话,是全案的关键。原文是: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本合同下任何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
这段话有三个意思:
一,每个担保人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不能因为「还有别人担保」而少担。
二,银行可以选择先找谁。
三,担保人放弃「你先去找别人」这个抗辩。
第三点是核心。「先诉抗辩」和「物上抗辩」,是担保人手里最常用的两面盾牌。放弃这两面盾牌,等于承认:你想先找我就先找我。
然后债务逾期了。
2020 年 4 月 3 日,某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银行据此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0)沪0106执3639号立案。
执行的结果是:抵押物(某路 1203 室)是轮候查封,法院没有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没有财产。2020 年 10 月 27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一套房子可以被多家法院查封,先查封的排在前面。轮候的,要等前面的解除了才能轮到。所以这套抵押房虽然值钱,但当时动不了。
银行的贷款,就这样卡住了。
转机来自另一个案子。
王某甲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7761号民事调解书的被告之一。这份调解书写明:如王某甲、林某某届期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申请处理王某甲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路 428 弄 8 号 1605 室的房屋,并在最高额 14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0 年 9 月 16 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拍卖了王某甲名下这套房,成交价 1429 万元。扣除相关税费,余 13069293.96 元可供分配。
一千三百零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三块九毛六。
这笔钱在法院账上,等着分。包括某银行上海分行在内的各债权人,依据各自的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法院向宝山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022 年 7 月 20 日,宝山法院作出(2020)沪0113执641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方案的内容是:其他优先受偿人受偿后,余 221496.37 元可供普通债权分配。
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九十六块三毛七。
而某银行上海分行,不在这个分配名单里。
方案给的理由是:某银行上海分行申报的案件,债务人是潘某山、潘某一,且有抵押房产尚未处置;而王某甲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未明确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故不予分配。
这段话的逻辑是:
你有抵押,抵押物还没处置;
你的保证人只是「连带保证」,不是「你先找他」;
合同也没写清先找谁;
所以你先去处理抵押物,这边没你的份。
银行不同意,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
于是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份分配方案,变更为「优先受偿人受偿后,某银行上海分行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2023 年 4 月 27 日,宝山法院作出(2023)沪011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撤销(2020)沪0113执6411号案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银行赢了。赢在一个字上:约。
「有约定从约定」:392 条到底怎么用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这一条是混合担保的总规则,值得完整读一遍: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一条分三层,顺序不能乱:
第一层:有约定,按约定。
这是最优先的规则。当事人怎么约定,就怎么执行——因为担保是意思自治的领域。
第二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先就物保受偿。
为什么?因为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先还债,符合常理;也让保证人(第三人)少担一点。
第三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
为什么可以选?因为物保人和保证人都是第三人,地位平等,谁先谁后没有道理上的差别,所以交给债权人选择。
本案落在第一层。
判决的表述是:「某银行上海分行与王某甲等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载明『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该约定实质是担保人主动放弃担保顺位抗辩,约定内容是明确的。」
「约定内容是明确的」——这五个字是判决的核心判断。
执行法院的分配方案说「担保合同未明确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判决说:不,明确了。明确的方式不是写「先找保证人」,而是写「银行有权选择、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
这两种写法,效果一样。为什么?
因为「选择权」在债权人手上,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保证人;「放弃顺位抗辩」就意味着担保人不能再说「你先去找抵押」。
所以判决说:「实质上剥夺其依照约定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这里要讲清一个技术点:什么叫「顺位抗辩」?
有两种:
第一种,先诉抗辩权。这是一般保证人才有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你先去告债务人、先去执行他,执行不到再来找我。
第二种,物上抗辩。这是物上保证人(抵押人)的权利。意思是:你手里有抵押物,先处置抵押物。
本案的担保合同,把这两种抗辩都放弃了。所以银行可以直接找保证人王某甲。
再讲一个本案的细节,它很重要但容易被忽略:抵押物是「轮候查封」。
执行法院的逻辑里,隐含着一个假设:抵押物将来能处置、能变现、能覆盖债权,所以你先等那边。
判决否定了这个假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沪0106执3639号案件中,因债务人抵押物系轮候查封,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最终变现之后能否足够偿还某银行上海分行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不能拿一个不确定的未来,来剥夺一个确定的现在。
抵押物轮候查封,什么时候能处置?不知道。处置了能卖多少钱?不知道。卖了够不够还?不知道。
三个「不知道」,就不能作为「先不给你分」的理由。
所以判决的落点是:银行有权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这里要说明「普通债权人」这个身份。
银行对王某甲享有的是保证债权,不是优先受偿权。所以它在王某甲的房产拍卖款里,不享有优先权,只能和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
这一点判决写得很清楚:银行请求的是「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不是「优先受偿」。
所以本案赢的不是「优先」,是「有资格排队」。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条很短的路,但很多人走错
这一节讲程序。因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一个期限极短、步骤极细的程序。
先讲分配方案是什么。
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法院要把执行到的钱按顺序分给各债权人,这个分的方案就是分配方案。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分配的顺序,大致是:
第一顺位: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等);
第二顺位:优先债权(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本案的争议在第三顺位:银行能不能进这个队列。
然后是对方案不服怎么办。程序分三步。
第一步:提书面异议。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十五日。这个期限很短,过了就没了。
第二步:看有没有人反对。
法院收到异议后,会通知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如果其他人不反对——法院就直接按异议调整方案。
如果其他人反对——异议人要在收到反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这两个十五日,是本案的关键节点。判决记载:「某银行上海分行不同意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某银行上海分行遂提起诉讼。」
第三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这个诉的当事人怎么排?
原告:提异议的债权人(本案是银行)。
被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本案是其他债权人)。
诉讼请求:撤销分配方案,或者变更分配方案。
本案的请求是「撤销方案,变更方案为优先受偿人受偿后,某银行上海分行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撤销+变更,两个请求一起提。
判决结果:撤销(2020)沪0113执641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注意判决只写了「撤销」,没有写「变更」。这是因为:撤销之后,执行法院要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把银行列进去。变更的具体数额,属于执行法院的职权。
最后讲三个常见的走错的地方。
走错一:直接起诉,不先提异议。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异议前置」的。没提异议直接起诉,法院会驳回起诉。
走错二:把「执行行为异议」当成「分配方案异议」。
这两条路不同。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针对的是执行行为违法,救济方式是复议;分配方案异议针对的是分配方案本身,救济方式是起诉。
走错三:超过十五日。
这是最致命的。十五日是法定期限,逾期不提异议,方案就生效了;提了异议、别人反对,逾期不起诉,视为放弃。
实务中因为算错日期而丧失救济的案例不少。算法是「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不是「自方案作出之日起」——所以收到日期要留证据(签收记录、邮寄回执)。
本案的银行走对了每一步:异议、起诉、判决,最后赢了。
担保合同里那句话,值多少钱
这一节回到合同。因为本案的胜负,其实在 2019 年 2 月 1 日签合同那天就定了。
那份《最高额担保合同》里,关键的是这一段:
「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本合同下任何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
这段话在实务中叫什么?叫「放弃顺位抗辩条款」。
银行的标准合同里一般都有。但很多人签的时候不看,出了事才发现:这句话意味着你不能说「你先去找抵押」。
它值多少钱?本案值一千三百万的分配资格。
反过来讲,如果合同里没有这句话,会怎样?
那就落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第二层或第三层:
如果抵押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本案潘某一、潘某山是债务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就是说:银行必须先处置那套抵押房,处置完了不够,才能找保证人。
如果抵押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
本案的抵押人是潘某一、潘某山,他们同时是债务人。所以如果没有那句话,银行就得先等抵押物处置——而抵押物轮候查封、动不了,银行的钱就一直卡着。
这就是那句话的作用:它把「先物保后保证」的默认规则,改成了「债权人可以选」。
那么,站在保证人的角度,签这种条款要注意什么?
第一,知道自己放弃了什么。 放弃的不是「责任」,是「顺序」。责任一样要担,只是不能在顺序上拖延。
第二,知道自己能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最后一句:「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替债务人还了钱,可以向债务人追。
第三,知道自己可以要求反担保。 实务中,保证人给别人的债务担保,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另一个保证人)。这笔交易里,保证人承担了全部风险,应当有对应的保障。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这份合同给了三个提示:
提示一:写清「可选择」。 不要只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要加一句「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担保人放弃顺位抗辩」。这一句是执行阶段能不能直接找保证人的关键。
提示二:写清「最高额」的范围。 本案是「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要写清最高债权额、决算期。范围不清,执行时又是一场官司。
提示三:注意「双保险」不等于「双倍」。 有抵押又有保证,不意味着能拿两份钱。总债权只有一个,两个担保加起来赔偿不超过债权总额。担保合同里那句「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担保的影响」,讲的是「不因有别人担保而减少」,不是「可以重复受偿」。
最后说一句本案的现实意义。
很多企业主给别人做保证人时,只看「签个字」,不看条款。而条款里那句「放弃顺位抗辩」,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执行你的房子,不用先去处理债务人的抵押物。
本案的王某甲,就是这样:他自己的房子被拍卖了 1429 万,而债务人的抵押房还挂在那儿没动。
这不是法院偏袒银行。是他在合同里同意了的。
三句话:给债权人、给保证人、给被执行分配的人
这个案子的结局很干脆:一份分配方案被撤销,银行回到了分配队列里。
四句话记住:
一,混合担保的第一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三层: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且物保是债务人的,先物保;没约定且物保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选。
二,「放弃顺位抗辩」就是明确约定。 不必写「先找保证人」,写「债权人有权选择、担保人放弃抗辩」,效果一样。本案判决就是这么说。
三,不能拿「不确定的未来」剥夺「确定的现在」。 抵押物轮候查封、没处置、将来能不能覆盖债权都不确定——这不是「你先等等」的理由。
四,分配方案异议有严格的十五日。 先书面异议,别人反对的,再十五日内起诉。两个十五日,错一个就没了。
第一句给债权人:合同里那句话,比抵押物更管用。
有抵押不等于能拿到钱。抵押物可能轮候查封、可能流拍、可能不值钱。而「可选择+放弃顺位抗辩」这一句,让你在多个人担保的情况下,能挑最有履行能力的那个先下手。
第二句给保证人:签字前问一句「我要放弃什么」。
放弃顺位抗辩,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跳过抵押物,直接执行你的财产。你能做的: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看清最高额是多少;保留追偿权(代偿后向债务人追)。
第三句给正在参与分配的人:不服方案,先看日期。
收到分配方案那天起十五日。这个日期不是「方案上的日期」,是「你收到的日期」。所以收到时留好凭证——签收单、快递单、系统截图。
最后补一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赢的往往是「有没有资格进队列」,而不是「能分多少」。本案银行争的就是资格。资格有了,比例是算出来的;资格没有,比例无从谈起。
一千三百零六万的拍卖款,二十二万的普通债权分配额,一家被排除在外的银行。
这个案子的胜负,其实在签合同那天就定了。
四句话记住:
一,混合担保看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的物保优先;第三人的物保,债权人可以选。
二,「放弃顺位抗辩」是有效约定。 它不必写成「先找保证人」,写「债权人有权选择、担保人放弃抗辩」就够了。
三,轮候查封不是拒绝分配的理由。 抵押物没处置、能不能覆盖债权都不确定,不能据此把债权人排除在保证人财产的分配之外。
四,程序只有两个十五日。 收到方案十五日内书面异议;被反对后十五日内起诉。逾期,方案生效。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真正的提醒。
保证人签的那份合同里,有一句话写着「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这句话在签字时只是一行小字,到了执行阶段,就是一套房子。
1429 万的拍卖款,被执行人王某甲的房子。而债务人的抵押房,还挂在那儿,一直没动。
法律没有让谁吃亏。它只是执行了那句他自己签过的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9年2月1日,某银行上海分行与潘某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与潘某一、潘某山、王某花、王某甲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潘某一、潘某山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某路1203室房地产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王某甲自愿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模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合同》还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本合同下任何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后因债务人债务逾期,2020年4月3日,某公证处向某银行上海分行出具执行证书,后某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0)沪0106执3639号案件立案执行。
因抵押物上海市某路1203室房地产系轮候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王某甲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776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之一。该调解书载明:“……如被告王某甲、林某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有权申请处理王某甲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路428弄8号1605室并在最高额14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处置王某甲名下前述房产,拍卖成交款14290000元,扣除相关税费,余13069293.96元可供分配。
包括某银行上海分行在内的各债权人依据各自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法院向宝山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7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3执641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其他优先受偿人受偿后,余221496.37元可供普通债权分配;某银行上海分行申报的案件,债务人为潘某山、潘某一且有抵押房产尚未处置,而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未明确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故某银行上海分行不予以分配。某银行上海分行不同意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某银行上海分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变更方案为优先受偿人受偿后,某银行上海分行与其他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执6411号案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中,某银行上海分行与王某甲等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载明“某银行上海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该约定实质是担保人主动放弃担保顺位抗辩,约定内容是明确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20)沪0106执3639号案件中,因债务人抵押物系轮候查封,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抵押物最终变现之后能否足够偿还某银行上海分行债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宝山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将某银行上海分行作为普通债权人予以分配,实质上剥夺其依照约定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当认定各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已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保证人的执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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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0113民初351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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