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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最高人民法院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 · 二审 · 2024-06-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颗锂电池保护芯片,图纸藏在掩模版和光刻工序里,看不见也摸不着。权利人申请行政裁决,说对方抄了自己的布图设计。

第一次口头审理没说完,第二次审理时权利人补充了新的独创性主张,行政执法部门说:太晚了,应当在实体比对之前就说清。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时间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有的要到比对时才看得出来,应当允许权利人在实质审理结束前补充和修改。

二、裁判要点提炼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审查与执法指南,均未规定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限;将此时限严格限定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没有法律依据。

布图设计的某些独创性部分在创作或登记时难以预见,应当允许权利人在行政裁决程序实质审理结束前,对其独创性主张作出说明、调整和修改;行政部门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

三、赵律师点评

一颗芯片里的图纸,怎么证明是抄的

苏州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号以BS.1250开头(后四位略去),名称是「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 这颗芯片的用途很具体:锂电池充放电时防止过放、过流、短路。一块手机电池、一块电动工具电池里,都有这么一颗小东西。它的价值不在尺寸,在电路怎么排——同样的功能,用更少的元件、更小的面积、更低的功耗做出来,就是竞争力。 赛某公司认为成都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它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这类纠纷的处理路径和专利不太一样。专利权被侵权,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布图设计专有权被侵权,实践中大量走的是行政裁决——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下设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受理,作出裁决,不服再走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程序里,有一个绕不开的环节:权利人必须说清楚,自己的布图设计中哪一部分是独创的。因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不是整个芯片,而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那部分。不划出这个范围,就没法比对,也就没法判断侵不侵权。 赛某公司在第一次口头审理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主张。到了第二次口头审理,它又提出变更,补充了新的独创性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接受这次变更。理由是: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现在说,晚了。 2019年12月27日,执法委员会作出集侵字〔2019〕1号行政裁决书,认定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不侵害赛某公司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赛某公司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2022年1月12日,(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它的诉讼请求。 它上诉。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这个案子的时间线值得完整列出来,因为它说明了一件事:技术类行政纠纷的成本,主要不在输赢,在时间。 2019年12月27日,执法委员会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不侵权。 2020年,赛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案号(2020)京73行初713号。 2022年1月12日,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赛某公司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 2024年6月6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裁决,责令重新作出。 六年半。而这六年半走完,案子又回到了起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要重新作出一份裁决。至于重新作出的裁决是什么结果,还要再走一轮。 这就是为什么知识产权维权常说「赢了程序不等于赢了案子」。程序上的胜利,有时只是把时钟拨回去。 对企业的启示很实际:技术类纠纷要不要走行政裁决,除了看成本和专业性,还要看这项技术的市场寿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的商业价值只有三五年,而纠纷要走六年,那么即便最后赢了,赢来的也可能只是一份判决书。 反过来说,如果这项技术还要用十年、二十年,那么把程序走到底就是值得的。赛某公司愿意打六年,说明这颗芯片对它还有长期价值。

布图设计保护的是一种「看不见的图纸」

要理解这个案子,先得知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它保护的是芯片里那些元件和连线的三维配置。不是电路的功能,不是芯片的外观,也不是制造芯片的方法,而是「东西怎么摆」。同样实现一个过流保护功能,可以摆成 A 样,也可以摆成 B 样;布图设计保护的是那个具体的摆法。 这种保护在知识产权体系里位置很特殊。它比专利容易取得——不需要实质审查,登记即可;它又比著作权保护得实在——著作权只禁止复制,布图设计还禁止商业利用。所以国际上专门给它立了一套制度,我国是2001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取得保护的门槛只有一个词:独创性。条例要求布图设计应当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这句话是整个制度的支点。它意味着:把现成的单元库按常规方式拼起来,哪怕拼得很复杂,也拿不到保护;只有在某处做出了非常规的选择,那一处才是受保护的部分。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权利人必须「明确独创性主张」。不是走形式,而是划定权利边界。一块芯片上可能有几十万个元件,法律不保护整块芯片,只保护其中独创的那几处。哪几处,得由权利人自己指出来。 指不出来,或者指错了,后果很实在:法院或者行政部门不会替他去猜。本案赛某公司第一次指了,第二次想补充,被挡在门外。 把布图设计放到知识产权的整个版图里看,它的位置会更清楚。 和发明专利比,布图设计不审查、不检索、不实质比对,登记即取得,速度快、成本低。代价是稳定性弱——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推定有效;布图设计登记只是备案,独创性要在纠纷里现打现证。本案六年半的争议,核心就是独创性到底在哪。 和著作权比,布图设计的保护更「实」。著作权只禁止复制,别人独立研发出同样的电路,不算侵权;布图设计禁止的是未经许可的商业利用,包括复制、进口、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保护力度更强,但保护期更短——十年,从申请登记之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算,以较前为准。 和商业秘密比,布图设计是公开换保护。登记要提交复制件或者图样,这些材料在授权后可以查阅。而商业秘密要求保密,一旦公开就失去保护。芯片企业常常两条腿走路:核心的架构、算法走商业秘密,外围的版图走登记。 这三组对比说明一件事:布图设计是一种「轻登记、重举证」的权利。拿证容易,用它难。真正决定成败的,不是登记证书上写了什么,而是权利人能不能在纠纷里把自己的独创性说清楚、证明白。 本案赛某公司之所以坚持要补充独创性主张,就是因为它意识到:第一次口头审理时说的那几处,不足以覆盖对方实际抄袭的部分。而行政执法部门不让补充,等于让它带着一把缺了齿的尺子去量。 还有一个实务上的细节:布图设计的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不审查独创性,也不做检索比对。所以登记证书上不会写明「本布图设计于某处具备独创性」。 这意味着两件事。一是取得登记很快,通常几个月;二是登记的法律效力有限,它只证明「你在某日提交了这份布图设计」,不证明「这份布图设计值得保护」。 很多企业拿到登记证书就以为万事大吉,直到打官司才发现,自己说不清独创在哪里。本案赛某公司之所以要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补充主张,很可能就是在这个环节上准备不足——第一次提交时只写了几处显而易见的,等到逐层比对时才发现还有更要紧的几处。 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登记时就把技术档案建起来:哪些模块是常规设计、哪些是自研的、自研的部分相对常规改了什么、改完带来什么效果。这份材料不需要提交给登记机关,但它是在纠纷中说清独创性的底稿。 本案的教训正在这里:独创性主张不是诉讼技巧,是技术事实的表达。底稿越扎实,主张越站得住。 另外,布图设计的保护期是十年,从申请登记之日或者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算,以较前的时间为准。这个期限比专利短得多,所以权利人启动维权的窗口也更窄。真要打,得趁早。

「说晚了」这三个字,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是本案唯一的争点,也是最高法判决的全部分量所在。 行政执法部门的逻辑是:独创性主张必须在实体比对之前说清。理由不难理解——比对是拿权利人的独创部分去和对方的布图设计比,如果比对完了权利人才补充,等于靶子打完了再改靶心,程序会没完没了。 最高法的回应分三步。 第一步,查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审查与执法指南,三份文件里都没有规定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限。没有规定,就不能自己造一个。 第二步,讲理。布图设计有个特性:它的某些独创性部分,在创作时或者登记时确实预见不到。创作者当时想的是「这样排能省面积」,若干年后和人比对,才发现「原来我这一处挪动是别人没做过的」。这种后知后觉是行业常态,不是权利人的疏忽。 第三步,讲后果。如果把时限死死卡在实体比对之前,那些在比对过程中才被发现的独创部分,就被永久挡在门外了。权利人不能全面阐述主张,案件事实也查不清,最后受损的不只是当事人,还有裁决本身的正确性。 三步走完,结论是: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行政部门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决应予撤销。 判决还留了一个边界:是「实质审理结束前」,不是「随时」。程序总要有终点,口头审理终结、合议形成之后再来补充,就不行了。这条线画在「实体审理还在进行」这个节点上,既给了权利人空间,也没有让程序变成可以无限重开的游戏。 这个判决在程序法上的意义,比它在实体法上的意义更大。 它处理的是一个普遍矛盾:程序的效率要求,和查明事实的需要,哪个优先。 行政执法讲究效率,一个案子不能无限期地审下去。所以程序上要设节点:什么时候提交证据,什么时候陈述意见,什么时候终结审理。这些节点一旦设定,原则上就不能随意突破,否则程序就没有确定性。 但技术类案件有它的特殊之处。它的核心事实——技术方案是不是相同、有没有独创性——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能看清的,需要在比对中逐步认识。要求权利人在看到对方技术方案之前就把自己的边界划到最精确,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最高法的处理办法是找一个中间点:把时限从「实体比对开始之前」放宽到「实质审理结束之前」。这个点选得有讲究——它给了权利人一个在比对之后修正主张的机会,同时又不让程序无限延长,因为实质审理结束就意味着裁决即将作出。 这个思路对其他技术类行政程序也有参考价值。专利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品种权复审,都存在类似的「主张什么时候定」的问题。共同的解决方向是:允许在实质审理结束前调整,但要求每次调整都有技术依据,并且要给对方质证的机会。 对代理人来说,实务上的操作要点是:每一次补充独创性主张,都要配一份技术对比说明,讲清楚这一处为什么是独创的、常规做法是什么、改成了什么。只加结论不加理由的补充,很容易被认为是在拖延程序。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打到最高法

一份行政裁决被撤销、判令重作,表面上看只是赛某公司赢了程序,实体上谁侵权还没定。但它值得打到最高法,是因为它解决了一个所有布图设计权利人都要面对的问题:权利边界什么时候能定下来。 如果按行政部门的理解,权利人必须在实体比对开始前一次性把独创性说全,那么实践中的结果会是:但凡有一处没说到,那一处就不在审理范围内,将来再想主张,可能还要另起一个程序。而布图设计的比对极其专业,很多独创点是在逐层比对、逐点分析之后才浮现的。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越是技术复杂、独创点藏在深处的布图设计,越难在比对之前说全;而说漏了,就保护不到。 最高法的判决把这个悖论解开了。它承认了「逐步发现」这件事的正当性,把主张的时点从「比对之前」放宽到「实质审理结束之前」。 对企业的实务意义很直接。第一,申请行政裁决时不必追求一次写尽,但每一次补充都要有技术依据,不能凭感觉加。第二,补充的时机要卡在实质审理之内——口头审理的每一次发言、每一份代理意见,都是窗口。第三,补充之后要做好被要求说明「为什么现在才发现」的准备,最好的答案是技术比对的结果,而不是诉讼策略的调整。 还有一层:布图设计登记时提交的是复制件或者图样,但登记不审查独创性。所以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哪一部分独创,只能证明你有一项布图设计。真正的主张,是在纠纷里一句一句说出来的。

看不见的侵权,怎么取证、找谁裁

这类案子真正的难点在证据。芯片买得到,里面的布图设计看不到。要做比对,通常得把封装剥开、逐层拍照、提取版图,这道工序需要专业机构,费用不低。 实务中的常见做法有三条。 一是公证购买。从市场上买回被诉侵权芯片,全程公证,固定来源。这一步看着简单,却是后面所有工作的基础——来源不清,比对结果再好也没用。 二是委托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芯片进行去封装、逐层剥离、显微拍摄,还原出各层版图,再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鉴定意见要回答的问题是:被诉芯片的版图中,是否包含了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 三是权利人自己的主张文件。这一份最容易被忽略,却往往是成败关键。要把独创性部分说清楚,最好的办法不是写「我的设计很独特」,而是写「这一处,常规做法是 A,我改成了 B,改完带来 C 效果」。有对比、有理由、有效果,才叫独创。 至于找谁裁,两条路都可以走:行政裁决和法院诉讼。行政裁决的好处是快、成本低、由技术专家直接审;不足是裁决之后还可能进行政诉讼,前后加起来时间不一定短。法院诉讼的好处是一次性解决,包括赔偿;不足是审理周期长、技术查明依赖鉴定。 赛某公司这条路走了六年:2019年12月裁决,2020年起诉,2022年1月一审,2024年6月二审。这不是个例,技术类案件的时间成本本来就高。所以真正要紧的,是在最开始就把独创性主张写扎实,别把时间花在补正上。 最后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本案胜诉之后,赛某公司拿到了什么。 它拿到的是撤销行政裁决、责令重新作出。这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要重新组织审理,重新听取双方意见,重新作出一份裁决。至于这份新裁决认定侵权还是不侵权,是另一回事。 从诉讼目的看,这已经是它能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因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实体判断。法院不能说「蕊某公司侵权了」,只能说「你这份裁决的程序和适用法律有问题,重做」。 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边界:它纠正错误,但不替代决定。 对当事人来说,这意味着时间成本要算两次。第一次是把裁决撤掉,第二次是等新裁决。两次加起来,可能又是几年。 所以真正理性的选择,往往不是把程序走到底,而是在某个节点上谈和解。技术类纠纷的和解,常见的形式是交叉许可、一次性赔偿加继续供货、或者划定市场范围。这些方案的好处是快,坏处是没有明确的是非结论。 赛某公司选择走到底,说明它要的不只是一笔赔偿,还有一个明确的权利边界——因为这个边界会决定它后续所有同类产品的维权成本。 这个判断对不对,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但从法律技术上看,它的坚持换来了一份有价值的判决:独创性主张可以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这条规则对整个行业都适用。

这个案子给布图设计权利人留下的,不是一句「可以补充」,而是一个更根本的提醒:你受保护的范围,取决于你能不能说清自己独创在哪里。说不清,登记证书只是一张纸;说清了,那几处看不见的排布就是别人绕不过去的墙。 对执法部门来说,这个判决也是一次校准。程序的效率要求不能让位于查明事实的需要,尤其是在技术类纠纷里——权利人在比对中逐步看清自己的设计,本来就是这类案件认识过程的常态,不是拖延。 对做芯片的企业来说,更实在的功课在登记之前:把每一处非常规的设计选择记下来,写清常规做法是什么、自己改了什么、改完好在哪。这份材料在登记时用不上,在打官司时值千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江苏省苏州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系登记号为BS.125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案涉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赛某公司就成都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蕊某公司)侵犯案涉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赛某公司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审理时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集侵字〔2019〕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定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不侵害赛某公司所拥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赛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13号行政判决:驳回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将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限定在专利行政部门就侵权与否问题作实体性、实质性比对之前,是否合理。

在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政纠纷中,权利人对布图设计所包含的独创性部分作明确主张,是认定权利范围、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基础。关于权利人明确独创性主张的时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均未明确规定。由于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某些独创性部分确实不能够在布图创作或登记时所预见,因此应当允许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其独创性作出说明,并根据其逐步发现的独创性部分对该说明进行调整和修改。将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严格限定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并无法律依据,且可能会致使在该时点之后发现的独创性部分被遗漏,进而导致权利人不能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

故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此时行政裁决程序的实质审理阶段尚未结束,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允许赛某公司作相应变更,并对变更后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成立以及案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予以审理。但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审理,故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行政裁决予以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理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专利行政部门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权利人提出的新的独创性主张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裁决,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决。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3-3-02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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