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胡某喜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胡某喜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喜不认可这份认定书,也没有在上面签字,但交警长安大队并未将这一情况注明。他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交警长安大队作出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裁定对起诉不予立案,胡某喜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的依据是说明理由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进一步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所以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点是:不服事故认定书,到底该走哪条路?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事故认定书不能告
**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一句话里。** 这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七个字,把它定性了。** **证据不是行政行为。** 证据是拿来用的材料,**用它的场合是法庭,判断它的是法官。** **法工委二〇〇五年的那份意见说得很直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定性有它的道理。** **如果事故认定书可以单独告,会发生什么?** 一起事故,**先打一场行政诉讼告认定书,再打一场民事诉讼赔钱。** 行政诉讼打完,民事案件还在等;**民事案件等不了,先按认定书判了;行政诉讼又把认定书撤了,民事案件再审。** **一个纠纷,拖成三个案子,走五年。** **把认定书定位成证据,就把两条线合成了一条:** **在民事案件里,双方对着认定书质证,法官判断采不采信。** **一次审完,效率高得多。** **而且这个定位对当事人并不吃亏。** **法院在本案里明确写了: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可以不予采纳」这六个字,就是当事人的武器。** **认定书在民事法庭上不是判决书,它只是一份可以被推翻的证据。** **这一点,比能不能立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重要得多。**
复核这道门,只有三天
**不能告,但有一道专门的救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写得清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天。** **这个期限短得吓人,而且是从「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你看到」起算。** **很多人拿到认定书,先找人问、先跟对方吵、先去医院看病,等想起来要复核,三天早过了。** **复核申请要写什么?** **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四样都要。** **只说「我不服」「认定不公」不行,要具体到:** **哪一段事实认定错了**(比如认定了车速但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测量)、**哪一条规则适用错了**(比如该适用让右原则却适用了直行优先)、**哪一份证据没被采纳**(比如行车记录仪视频、路口监控、证人证言)。 **复核有两个局限,必须知道:** **一是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复核结论作出后,再不服就没有第二次复核了。 **二是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复核程序终止。**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抢先起诉,你的复核就没了。** **所以顺序很重要——要么赶紧复核,要么在民事诉讼里打认定书,不能两头都指望。** **还有个例外要提:** 有些事故**交警不出认定书,只出「交通事故证明」**(比如现场破坏、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七十一条同样适用,也可以申请复核。** **别以为没认定书就没救济。**
在民事法庭上,怎么把认定书打掉
**这才是真正的战场,也是律师能发挥作用的地方。** **第一步,把卷宗调出来。** 起诉后**书面申请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处理卷宗**: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酒精检测记录。 **认定书只是结论,卷宗才是过程。** **过程里的漏洞,往往就是结论的错误来源。** **第二步,找事实错误。** 常见的有几类:**车速没有依据**(没做痕迹鉴定就写「超速」)、**路权判断错**(该让行的没让行、该优先的没优先)、**避让可能性没分析**(有没有反应时间、制动距离够不够)、**现场变动没查明**(车辆移动过、痕迹被破坏)。 **第三步,找程序瑕疵。** **检验鉴定有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没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认定书有没有依法送达、有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 **第四步,用反证。** **行车记录仪、路口监控、周边商铺摄像头、车辆技术状况鉴定、目击证人。** **这些东西要尽早固定——监控录像保存期通常只有一个月左右,**过了就调不到了。 **再说法院的态度,要现实一点。** **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采信认定书。** 原因很实际:**法官不是交通事故专家,认定书是专业人员按程序作出的结论。** **想推翻,光说「我认为不对」远远不够,必须有同等分量的反证。** **一个有效的做法是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车辆运动学、痕迹学、人体损伤机制发表意见。** **专家不能替法官判案,但能把技术问题讲清楚,让法官知道认定书的推理在哪里断了。** **最后一句:** **认定书推不翻,不等于赔不到钱。** **责任比例只是赔偿的一个变量,损失计算、保险限额、过错相抵,都还有空间。** **打官司要算总账,别在一个环节上死磕到底。**
「没签字、没注明」,这个瑕疵值多少
**本案胡某喜起诉时抓的就是这一点:他不认可,没签字,交警也没有注明这个情况。** **这个细节值得单独说,因为它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认定书上注明。** **注明的意义是:** 证明**当事人当场就提出了异议**,**为后续复核、诉讼留下时间上的证据。** **没注明,等于把这个痕迹抹掉了。** **但要说清楚:这个瑕疵在本案里没有得到实体评价。** 法院**在不予立案这一步就挡住了**,**根本没进到实体审理,所以「未注明」到底影响多大,本案没有回答。** **从法理上看,** 送达程序的瑕疵**属于程序问题,一般不足以推翻认定书的实体结论。** **它更可能的作用是:** 在民事诉讼中说明**「我当场就不认可」**,**削弱认定书对自己不利部分的证明力。** **所以更该做的,是当场留痕。** **具体怎么做?** **一,在认定书上写「有异议」再签名**,**不要只写名字,也不要拒签了事。** 写「有异议」并签名,**既完成送达,又留下态度。** **二,当场要求记录口供。** 提出异议的内容**要求记入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笔录内容。** **三,自己留证。** **录视频、拍照片,把「当场提出异议」的过程固定下来。** **四,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这一条最重要,前面说过,只有三天。** **五,同步保全证据。** **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在等复核结果的同时就把这些存下来。** **这个案子的结局是驳回起诉,对胡某喜来说,这一趟法院白跑了。** **但换个角度看,他至少知道自己该往哪走:** **复核已经过了期限,那就只剩民事诉讼一条路——在赔偿案件里,把认定书当作一份可以被质疑的证据来对待。** **这条路上,他还有机会。**
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是证据,不是行政行为;它能被质疑,但质疑的场合是民事法庭,不是行政法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胡某喜起诉称,2018年6月17日,其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长安大队)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胡某喜不认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但交警长安大队并未注明该情况,故起诉请求确认交警长安大队作出的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陕7102行初1955号行政裁定:对胡某喜的起诉不予立案。胡某喜不服,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陕71行终95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中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胡某喜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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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陕71行终959号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1-3-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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