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事故认定书一到手,看到“全责”“主责”几个字,心里堵得慌:明明不是这样。别急着吵,法律给了三天的复核窗口——从认定书送达那天算起。走这一步讲究的是“快”和“有据”:申请要在三日内提,理由要配得上证据。

流程步骤

1

拿到认定书,先看清是怎么认定的

收到事故认定书后,逐条核对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过错分析与责任划分,看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有没有问题,再决定要不要复核。

2

记住只有三日,而且只能复核一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三日是硬期限,收到当天就着手准备,别拖
3

向谁提:原办案单位或上一级交管部门都可以

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连同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上一级部门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第七十二条)。

4

受理时间:收到申请之日即受理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第七十三条)。

5

三十日内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第七十四条)。

6

复核可能出现的两种结论

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认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七十六条)。

7

责令重新认定后,原办案单位十日内重作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认定书或者原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第七十九条)。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复核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收到的原件或复印件,用于确认送达日期
身份证明与授权手续申请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手续
主要证据材料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监控、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申请复核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原办案单位移送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上一级部门提交案卷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作出复核结论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责令后重新调查认定十日内重作;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报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法条原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三日内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2条复核申请的移送与案卷提交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受理之日的确定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维持或者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9条责令后十日内重新调查认定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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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期限与程序以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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