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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秦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82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 · 二审 · 2024-06-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0 年 3 月 7 日,秦某公司提交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 20202232****.2,名称“一种显示和背光用的 发光二极管封装片和 发光二极管晶片”。同年 10 月 11 日,它以这件申请为基础,提交了分案申请。

2021 年 3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秦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完全相同、权利要求的区别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通知书。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 年 12 月 28 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27 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判决的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对分案申请的处理分工:形式要件不符——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期限和费用——发“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通知书;实质要件不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应当驳回,而且驳回前必须依听证原则告知事实、理由、证据,给至少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的机会。

本案被认为不符合第四十二条,属于实质问题,却用形式手段处理,程序权利被直接跳过。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分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区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处理:形式要件不符的,以“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视为撤回通知书”处理;实质要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

对实质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行政机关以“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处理的,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程序权利,违反听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通知及维持该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一张通知书,把一整年的程序机会关掉了

先把事情的顺序摆清楚。

2020 年 3 月 7 日,秦某公司提交实用新型申请。10 月 11 日,提分案申请——分案是专利实务里的常规操作:一件申请里写了两三个发明点,审查员认为不符合单一性时,或者申请人自己想拆开保护时,就把其中一部分拿出来单独再申请一件,申请日仍按原申请算。

2021 年 3 月 2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一份通知书,名字叫《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视为未提出”这五个字,效果很重:你这份分案申请,法律上当作从来没提过。没有申请日,没有申请号,不进审查流程,也不能拿来主张任何权利。

理由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这一条管的不是填表、交费这类形式问题,而是分案申请本身能不能成立:什么时候可以提、能不能改变申请类别、与原申请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需要判断、需要论证,属于实质问题。

秦某公司不服,走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理由写得很实在: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完全相同,两者权利要求的区别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认为:你这个分案申请,实质上是把原申请又抄了一遍,没有自己独立的内容,所以不符合分案的条件。

一审维持。到这里,三级审查(原处理、复议、一审)看法一致。

最高法在 2024 年 6 月 27 日翻了。判决没有去争“这个分案申请到底符不符合第四十二条”——它换了个角度看问题:就算不符合,处理方式也得用对。

一份文书的名称,决定了整个程序的走法。“视为未提出”是形式处理,走完就完了;“驳回”是实质处理,走之前要听你说。

本案的错,就错在这个岔路口。

二、指南把处理方式分成两条路,走错一条就白走

判决引的是《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 年修订)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二部分第六章。

指南的规定可以拆成两句话:

分案申请因为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申请期限和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

分案申请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作出驳回决定前还应当根据听证原则,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其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两句话,两个关键词:形式、实质。

为什么形式问题可以直接“视为未提出”?因为形式问题没得争。你没在期限内交费,事实清楚,不需要听你解释;你没签字,补签也没用。这类问题处理起来干脆,对申请人也没有实质损害——真有冤,重新提一次就行。

为什么实质问题必须“驳回”?因为实质问题有得争。分案申请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这需要对文字、图纸、技术方案做比对,申请人完全可能拿出理由反驳:这一段在原申请第几页第几行有依据、这个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更正。

有得争的事,就必须给争的机会。这就是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不是一句口号,它在专利审查里是一项硬要求: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之前,要告诉他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给他至少一次说话或者改文件的机会。

本案的处理,把这两条路走串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秦某公司的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这是实质判断。既然是实质判断,就该走“驳回”那条路,先告知、再听意见、再决定。

但实际发出的是《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走的是“形式”那条路。

判决的措辞很直接:违反了前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也在实质上剥夺了秦某公司陈述意见以及修改权利要求的程序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实质上剥夺”这四个字,是本案的分量所在。形式上看,秦某公司收到了一份通知书,也知道理由;但程序上看,他从来没有获得过“在决定作出之前说服审查员”的机会。

这两件事差别巨大。事后救济只能撤销重来,事前的陈述却可能直接改变结论。

要理解这个案子的处理错在哪里,得先知道分案制度是干什么的。

分案申请有两个来源。

第一个是被动的:一件申请里写了两项以上发明,审查员认为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拆开。这时候申请人必须提分案,否则原申请可能被驳回。

第二个是主动的:申请人自己想把不同技术方案分开保护,或者想在原申请之外再布局几件,于是主动提出分案。

两种来源,法律后果一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还能保留优先权日。这个“保留申请日”是分案制度的核心价值——它让后提出的申请,在现有技术面前仍然站在原来的时间点上。

正因为这个价值太大,法律对分案设了闸门:不能想什么时候提就什么时候提,不能改变申请类别,不能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本案卡在哪一道闸门上?从复议决定的理由看,是“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完全相同,权利要求的区别均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说白了,行政机关认为这个分案申请跟原申请没有实质差别,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分案。

这个判断对不对,本案没有审。最高法只审了程序:就算判断成立,处理方式也用错了。

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判决没有替申请人背书“你的分案申请是合格的”,它只是说“你得按规矩重新处理一次”。程序性判决的特点就是这样:它不解决实体,只把程序拨回正轨。

三、程序权利为什么是硬权利:它决定了结果能不能被改变

很多人对程序权利的理解是“形式上的事”——只要结论对,程序差一点无所谓。本案给出的答案相反:程序错了,结论就得撤,哪怕结论本身可能是对的。

道理在哪里?

第一,程序权利是改变结果的机会。

假设审查员认为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走驳回程序,申请人会收到通知,可以指出:这一段在原申请说明书第 0015 段有明确记载,只是文字表述不同;或者:这一点属于明显错误的更正,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看就知道。

这些意见可能被采纳,结论可能改变。

如果走“视为未提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时,分案申请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他只能走复议、诉讼,去推翻一个已经作出的处理。这时候他能争的只剩“程序违法”,实体上的技术理由根本没机会展开。

第二,程序权利影响后续所有程序的起点。

“视为未提出”之后,分案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申请日没了,优先权没了,后续的一切都没了。而如果走驳回,至少还有一个“被驳回的申请”存在,可以复审、可以修改、可以在复审阶段救回来。

两条路的后果,差着一整轮救济。

第三,程序权利是对行政机关的约束。

审查员每天处理大量申请,用一份通知书一次性处理掉,效率最高。如果法律允许这么干,效率还会更高。

但法律不允许,因为效率不能建立在剥夺相对人意见权的基础上。听证原则就是这道闸门。

这一点在行政诉讼里体现得特别明显。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注意,是“判决撤销”,不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里是硬伤。

本案的判决正是这个逻辑:不评价“这个分案申请到底符不符合第四十二条”,只评价“你用错了处理方式”,然后撤销,让行政机关重来。

重来之后,行政机关可以正正经经地走驳回程序:告知理由、听取意见、再决定。到那时候,无论结论是准还是驳,程序上都站得住。

这就是程序正义的实际功能:它不保证结果对你有利,它保证结果是在你有机会说话之后作出的。

四、对申请人的操作:收到这类通知书,三步应对

本案对申请人的价值,不是“多了一个胜诉案例”,而是给了一套遇到同类文书时的应对顺序。

第一步,先看文书名称,判断它走的是哪条路。

专利实务里,处理分案申请的文书主要有四种:

《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形式处理,效果最重,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

《视为撤回通知书》——也是形式处理,效果类似。

《驳回决定》——实质处理,可以复审。

《分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四种文书,四种救济路径。看到“视为未提出”,第一反应应该是:这个理由,到底是形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

第二步,把理由对回指南的两句话。

形式要件只有六项: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申请期限和费用。

如果通知书说的理由是这六项之外的——比如“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那就是实质问题,用“视为未提出”处理是错的。

本案的理由是“不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正落在实质那一栏。

第三步,救济路径怎么选。

对“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走的就是这条),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的优势是快、不收费;劣势是复议机关往往就是作出行为的机关本身,纠错动力有限——本案的复议决定就维持了。

直接起诉的优势是法院独立审查,本案最终也是在诉讼阶段翻过来的。

两条路可以接力:先复议,不服再起诉。要注意期限——复议申请六十日,起诉六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是十五日),别在犹豫里把期限耗掉。

还有一个实务提醒:这类案件争的是程序,不是技术。所以举证的重点不在“我的分案申请其实符合第四十二条”,而在“你用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指南”。

本案的判决书里,几乎没讨论技术方案,全在讨论程序分工。这就是打法。

当然,程序赢了只是拿回一次机会。真正决定能不能拿到分案授权的,还是实体问题——所以第一次收到补正或审查意见时,就该把“分案是否超出原申请范围”这条线答扎实,别等到通知书下来才补救。

复议和诉讼怎么接,有几个具体节点要说清,否则容易在期限上吃亏。

第一,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对“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服,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复议。本案当事人选了先复议,复议维持后再起诉,走的是“复议—诉讼”的接力。

第二,期限要一段一段算。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如果直接起诉,期限是六个月。

十五日这个数字特别容易被忽略。很多人拿到复议决定后按六个月的印象慢慢准备,结果过了十五天,法院不收。

第三,被告怎么列。复议维持原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维持,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复议机关都在被告席上——本案两级机关是同一个,实际就是一个被告。

第四,诉讼请求怎么写。这类案子的请求不是“判令授予专利权”,而是“撤销通知书、撤销复议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案判决的三项内容正是如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通知书,由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写“判令授权”的请求会被驳——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实质审查,这是行政诉讼的分寸。

最后一句实务提醒:程序性案件胜负常常取决于文书本身。收到通知书先看名称、再看理由、再看依据的条款,三样对不上,程序问题就出来了。本案就是这样被找出来的。

一份通知书的名称,决定了一整轮程序有没有你的发言权。“视为未提出”是关门,“驳回”是关门之前先问你一句。本案的行政机关认为分案申请有实质问题,却用了关门的方式,于是最高法把门重新打开,让它按规矩再关一次。这个案子的意义不在技术,在顺序:先听,再定。对申请人来说,记住一件事就够了——收到任何一份“视为未提出”,先问一句:你说的这个理由,是形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0年3月7日,秦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号为20202232****.2、名称为“一种显示和背光用的LED封装片和LED晶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20年10月11日,秦某公司以前述申请为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分案申请。

2021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改,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由,针对分案申请发出了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秦某公司对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完全相同,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存在的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秦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433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秦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秦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38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复议决定、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秦某公司提出的分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秦某公司作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依法是否应予撤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分案申请审查处理的规定,分案申请审查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而作不同的处理:分案申请系因申请日、申请号、递交时间、申请人和发明人、申请文件、申请期限和费用等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分案申请系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作出驳回决定前还应当根据听证原则,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其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秦某公司的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分案申请条件,系认为该分案申请在实质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给予秦某公司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向秦某公司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违反了前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也在实质上剥夺了秦某公司陈述意见以及修改权利要求的程序权利,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以及维持该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一审判决。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在作出驳回决定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行政机关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3-3-02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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