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怎么做律师教你怎么做

参考案例高某诉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号:(2018)苏06行终711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不履行法定职责 · 二审 · 2019-01-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五年八月,高某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医院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了产妇信息、新生儿分娩信息以及父亲朱某剑的姓名和基本信息。二〇一六年九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随高某生活,判决书载有朱某剑的身份信息。

二〇一八年一月,高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了服务单、分娩证明、登记表、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医院以未提供朱某剑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办理。朱某剑则表示,孩子随朱姓才同意配合。高某起诉,一审、二审均判令医院出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新生儿命名是父母的监护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时,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定,本案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母亲命名更为合理。生效判决书载有父亲身份信息且与登记表一致,可替代身份证原件满足核实需要。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新生儿命名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各项基本权利的获得,是新生儿父母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确定命名主体。

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目的是审核确定父母身份信息并备查。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赵律师点评

孩子三岁了,还没有出生医学证明

**这个案子讲的是一个孩子上不了学的问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高某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 **孩子出生时,医院出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这份登记表上记了什么?** **产妇姓名高某的基本信息;** **新生儿性别等分娩信息;** **父亲姓名朱某剑及基本信息。** **注意最后一项——父亲的信息,当时就登记上了。** **二〇一六年九月**,高某与朱某剑经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子随高某共同生活。** **那份离婚判决书里,载有朱某剑的身份信息。** **这一点,后来成了本案的钥匙。** **二〇一八年一月**,高某去办出生医学证明。 **她带了四份材料:** **《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户口申报联》;** **《分娩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民事判决书。** **医院的答复是:** **需要提供朱某剑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依据是国卫妇幼发〔2013〕52 号等规范: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必须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 **高某拿不到朱某剑的身份证原件。** **她多次要求,医院多次以「朱某剑不配合」为由拒绝。** **孩子一直没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时间:孩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出生,二〇一八年一月申请,起诉时已经两年多。** **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意味着什么?** **判决书写得很克制:「严重影响孩子的上学和生活事宜。」** **说白了:上不了户口,上不了学,办不了医保,出不了国。** **一个孩子,在法律上「不存在」。** **而第三人的态度,让这件事变得更荒诞。** **朱某剑在庭上说了两句话:** **「因高某未能就其对新生儿的取名形成一致意见,医院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体现了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如果新生儿以朱姓取名,朱某剑即同意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不同意办理。」** **翻译一下:孩子跟我姓,我就配合;不跟我姓,我就不配合。** **一个孩子的户口和上学,被绑在了一个姓氏上。** **这个案子要解决的,就是这件事。**

孩子跟谁姓,法律有没有答案

**有,但法律的答案不是「跟谁姓」,而是「谁来决定」。** **先说姓氏本身。** **当时适用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写的是:**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一句话,两个「可以」。** **没有「应当」,没有「原则上」。** **朱某剑主张「新生儿当然随其姓氏」,法院直接指出:这与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注意:《婚姻法》已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废止,这一条的内容现在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条文实质没变: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那父母谈不拢怎么办?** **这才是本案真正要回答的问题。** **法院的思路,是从「命名这件事的性质」入手:** **「为新生儿命名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各项基本权利的获得,是新生儿父母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 **这句话有两个要点:** **第一,命名是「义务」,不是「权利」。** **这一点很多人想不到。** **大家直觉上觉得:给孩子取名,是父母的权利。** **但法院说:这是义务。** **为什么?** **因为「没有名字,孩子就无法获得各项基本权利」——上户口、上学、就医,全靠一个名字。** **所以命名不是为了满足父母的偏好,是为了让孩子能进入这个社会。** **第二,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 **「抛弃」好理解:不管孩子、不给取名。** **「滥用」是什么?** **本案就是典型——把命名当成筹码,用来交换别的东西(比如姓氏)。** **法院接着说规则:** **「在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选择规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 **它解决的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两个人意见相反,总得有一个说了算。凭什么?** **凭「怎么做对孩子最好」。** **本案的适用是这样的:** **「高某与朱某剑离婚后,新生儿随高某共同生活,高某将担负起新生儿从牙牙学语到长大成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主要监护义务,朱某剑则承担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为新生儿命名作为监护义务的组成部分,由于高某需要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在高某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由高某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 **这段推理的落点很实在:** **谁承担主要的抚养义务,谁在命名上更有话语权。** **为什么?** **因为名字会跟着孩子一辈子,而孩子主要跟着谁生活,谁更了解、更在意这个名字带来的影响。** **这个道理,不复杂,但要有人敢说。**

医院那道「身份证原件」的坎

**命名的问题解决了,还有一道更硬的坎:医院说,没有父亲身份证原件,就是不能办。** **这道坎,看起来是「按规定办事」,其实站不住。** **法院用了两步拆它。** **第一步,看规定本身有没有这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未赋予医疗保健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审查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姓名是否达成合意的职责。」** **这句话很关键。** **医院说:我们要求双方身份证原件,是为了确认父母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形成了合意。** **法院说:法律没给你这个审查职责。** **你是个医疗机构,你核实的是「这个孩子是不是这对父母生的」,不是「这对父母关系好不好、意见合不合」。**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提交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原件才具有体现新生儿父母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形成合意的主张为当事人增设了义务。」** **「增设义务」四个字,是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判断——** **法律没要求的,你用内部规范加上去,就是给老百姓加负担。** **第二步,看这个要求的目的是什么,能不能用别的方式达到。** **法院说:** **「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目的是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需要。」** **目的:核实身份信息 + 留档备查。** **那这个目的,只能靠身份证原件实现吗?** **不一定。** **本案高某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正好能满足:** **「高某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不仅确认了高某、朱某剑的身份信息,还对两人与婚生子的关系予以了司法确认。」** **「且该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朱某剑的身份信息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给高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相同。」** **注意这两个「确认」:** **确认了身份信息;** **确认了亲子关系。** **而且信息还能跟医院自己的登记表对上。** **所以法院下结论:** **「完全可以满足核实确认朱某剑身份信息的需要,应当视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具备。」** **一句总括:** **「当新生儿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同等法律效力」——这五个字,是本案给出的最有用的规则。**

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怎么补

**把这个案子的规则,变成可以操作的步骤。** **第一步,判断你卡在哪一环。** **卡在「父母一方不配合」——这是最常见的一种。** **本案的答案:不配合,不能成为拒办的理由。** **因为命名是义务,不是可以拿来交换的筹码。** **卡在「医院要身份证原件」——本案的答案:** **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身份信息的,可以替代。** **什么样的文书算?** **离婚判决书(本案就是);** **亲子关系确认判决;** **抚养权判决;** **调解书也可以(只要是生效的、载明身份信息的)。** **卡在「父亲下落不明、身份不明」——这要走另一条路。** **实务中通常是: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或抚养权,或者由居委会、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再由卫健部门按特殊情形处理。** **这条路各地做法不同,建议先问当地卫健委的妇幼健康部门。** **第二步,准备材料时把「关联性」做足。** **本案高某提交的四份材料,几乎每一份都在解决一个问题:** **服务单——证明生育符合政策;** **分娩证明——证明在这个医院出生;** **登记表——证明父母信息当时就登记了;** **判决书——证明父亲身份,且与登记表一致。** **四份一凑,医院想拒都找不到理由。** **所以:材料不是越多越好,是「能互相对上」越好。** **第三步,被拒了要书面答复。** **本案医院是在法庭上答辩的,但在现实中,你需要在申请时就要一份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里会写明依据(比如国卫妇幼发〔2013〕52 号)。** **有了这个依据,你才能针对性地主张:这个依据的目的是核实身份,而我已经用判决书核实了。** **第四步,起诉时把「诉请」写准。** **注意本案的诉请:** **「请求判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母亲为高某、父亲为朱某剑的出生医学证明。」** **写得很具体:母亲是谁、父亲是谁。** **为什么不写「判令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就够了?** **因为不写清楚,医院可能出一份「父亲不详」的证明——** **那样孩子的户口问题解决了,但亲子关系在纸面上断了。** **诉请写具体,判决才能执行。**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重量。** **它判的不是一个名字,是一个孩子能不能上学。** **判决里有一句话,我觉得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心:** **「为新生儿命名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各项基本权利的获得。」** **一个名字,背后是户口、学籍、医保、身份。** **父母之间的恩怨,不该让孩子来承担后果。** **这大概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六个字,最朴素的意思。**

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疑难情形

**这个案子解决的是「一方不配合」。** **但现实中的疑难,不止这一种。** **列几种常见的,说清思路。** **情形一:非婚生育,父亲不认。** **怎么办?** **两条路:** **一条是协商——父亲愿意配合,提供身份证,正常签发。** **一条是诉讼——起诉确认亲子关系。** **有了生效判决,就按本案的规则:判决书替代身份证原件。** **注意:不能强迫医疗机构「猜」父亲是谁。** **签发机构只认材料,不认说法。** **情形二:父亲下落不明、身份不明。** **实务做法各地不同,通常需要:**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或查询记录;** **母亲本人的书面声明。** **然后由卫健部门按「特殊情形」审核签发,** **多数地方签发的是「父亲信息空缺」的证明。** **这种证明能上户口,但亲子关系在纸面上是空的——** **将来主张抚养费、继承,还得另打官司。** **情形三:单亲母亲,从未结婚。** **这个最简单。** **提供母亲身份证、分娩记录,就可以签发,父亲栏可以不填。** **有些地方要求提供「非婚生育说明」,这是内部要求,不是法律要求。** **情形四:弃婴、孤儿。** **由收养登记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办理,** **按民政部门和卫健部门的专门规定,签发时以「查找不到生父母」记载。** **情形五:在家里接生,没有分娩记录。** **这是最麻烦的一种。** **因为没有医疗机构的分娩信息,无法直接签发。** **通常的做法是:** **先做亲子鉴定(母亲与孩子);** **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出生情况证明;** **由县级卫健部门审核后,指定机构签发。** **情形六:超过期限没办,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分三种: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首次签发: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期限内(各地不同,一般是一个月内)办理。** **超期了还能办吗?** **能。** **超期办理,只是程序上更严(可能需要更多证明材料),不是「不能办」。** **换发:证明上的信息有误、或者损坏了,可以换。** **补发:证明丢了,可以补。** **注意:换发和补发,一般要求在原签发机构办理。** **情形七:孩子已经大了,还没办。** **本案就是(孩子两岁多)。** **年龄越大越麻烦,但法律上没有「过期作废」这一说。** **再大也能办。** **再说三个通用建议。** **建议一:先问清「卡在哪一环」。** **是材料不齐?是一方不配合?是超期?是特殊情形?** **不同环节,解法不同。** **建议二:所有沟通留书面痕迹。** **申请书、答复、短信、微信记录,都留着。** **本案高某能赢,是因为她每一次申请都有材料、每一次拒绝都有理由。** **建议三:起诉时诉请写具体。** **不写「判令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要写「判令出具母亲为某某、父亲为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写具体,才能执行;写笼统,可能被一份「父亲不详」的证明打发了。** **最后一句:** **出生医学证明不是「父母的面子」,是「孩子的门票」。** **任何一方拿它当筹码,都是在拿孩子的前途做抵押。** **法律不支持这种做法——这就是本案最硬的那句话。**

给孩子取名是父母的监护义务,不是可以拿来交换的筹码;父母谈不拢,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定,通常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一方决定。医院要求双方身份证原件,目的是核实身份并备查,不是审查父母是否意见一致;一方客观无法提供原件时,载有其身份信息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医院不能以此拒办。诉请要写清父母姓名,免得被出具「父亲不详」的证明。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高某诉称:高某与朱某剑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经法院判决离婚后,高某多次要求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均以朱某剑不配合为由拒绝。高某与朱某剑的婚生子至今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严重影响孩子的上学和生活事宜。请求判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出具母亲为高某、父亲为朱某剑的出生医学证明。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根据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等相关规范规定,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必须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将复印件存档。高某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的身份证原件,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按照规定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系依法行政而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朱某剑述称:因高某未能就其对新生儿的取名形成一致意见,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未向高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体现了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如果新生儿以朱姓取名,朱某剑即同意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否则不同意办理。请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高某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子。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向高某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了产妇姓名高某的基本信息及新生儿性别等分娩信息,同时记载父亲姓名朱某剑及基本信息。2016年9月,高某与朱某剑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随高某共同生活,该判决书载有朱某剑的身份信息。2018年1月,高某向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申请为其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户口申报联》《分娩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答复高某需要提供朱某剑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高某不服,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0611行初251号行政判决:责令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高某于2015年8月25日所生之子出具母亲为高某、父亲为朱某剑的出生医学证明。宣判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朱某剑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苏06行终71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为新生儿命名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各项基本权利的获得,是新生儿父母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在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选择规则。本案中,高某与朱某剑离婚后,新生儿随高某共同生活,高某将担负起新生儿从牙牙学语到长大成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主要监护义务,朱某剑则承担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为新生儿命名作为监护义务的组成部分,由于高某需要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在高某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由高某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朱某剑提出的新生儿当然随其姓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不符,且与高某相较,人民法院并无应当采信朱某剑主张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未赋予医疗保健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审查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姓名是否达成合意的职责。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提交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原件才具有体现新生儿父母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形成合意的主张为当事人增设了义务。本案中,朱某剑、高某经由法院判决准许离婚,高某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不仅确认了高某、朱某剑的身份信息,还对两人与婚生子的关系予以了司法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中记载的朱某剑的身份信息与南通市妇幼保健院提供给高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相同,完全可以满足核实确认朱某剑身份信息的需要,应当视为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已经具备。南通市妇幼保健院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新生儿命名是其监护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抛弃和滥用。

当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考虑新生儿的成长条件、受抚养及教育情况,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为新生儿命名的主体。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其目的是审核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并以留存复印件的形式作为备查需要。当新生儿父或母一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另一方身份证原件时,提供载有其身份信息的法院裁判文书,应当视为具有与身份证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不能以未提供身份证原件为由拒绝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案号:(2018)苏06行终71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2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
说说您的情况,律师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