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行政处罚法要求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告知听证权,条文用「等」字作不完全列举。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与列举的几类处罚同样重大,应当一并适用听证程序;未告知听证权的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
本案经营者在门面房上网服务被没收三十二台电脑主机,因处罚前未被告知可以要求听证,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等」系不完全列举,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处罚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等」字打开的门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须告知听证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后面跟了个「等」。被告机关的失误就是把「等」读成了「到此为止」——没收财产没被点名,那就不用听证。法院的解释立场很明确:「等」是不完全列举,凡是与列举情形相当、对当事人权益影响重大的处罚,都在听证程序覆盖之内。没收三十二台电脑主机对一个家庭式经营的分量,不亚于一笔大额罚款,程序保障不能缺位。
「较大数额」怎么定
条文没说多少算「较大」,法院给出的方法是比照本地听证程序规定中对大额罚款的标准——经营活动中两万元以上即属较大。本案没收的主机价值远超这条线。这个比照思路值得记住:财产罚的量级判断可以借助地方对罚款的既有标准,避免行政机关各说各话。当事人一方也应当留意,收到没收类处罚决定时,第一反应就是查程序:处罚前有没有收到听证告知?没收到,撤销的胜算很大。
程序违法的后果不只是重来
本案一审判决撤销处罚、责令重作,二审维持撤销部分。有人觉得「撤销重作」不过是行政机关再走一遍流程,实际不然:重作时必须补足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听证中充分申辩,很多案子重作的结果是处罚减轻甚至不再处罚。程序规则的价值正在于此——它逼着行政机关把决定建立在当事人参与之后,而不是先罚了再说。对执法机关的提醒则直接:凡重大财产罚,听证告知书先行,一页纸的疏漏换来整个决定被撤销,不值。
没收大额财产与巨额罚款同权:处罚前必须书面告知听证。当事人遇到没收类处罚,先查听证告知;执法者则记住,省掉一纸听证告知,换来的是全案撤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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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09-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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