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拖着不办,付款期限从哪天算
合同写「验收合格后付款」,验收却一直约不上、签不了字、出不了报告,付款期限就永远不到期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给了一个拟制:约定了检验或验收期限,对方拖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条规则把「对方不配合」的成本从债权人身上挪走了。本文把它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建工解释一第九条的「竣工日期拟制」、第十四条的「擅自使用视为合格」摆在一起比,说清四种拟制各拟制什么、别混用;再讲验收期限怎么设才算「明确、合理」、没有约定时怎么补救、六种拖延形态的举证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