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买到问题食品:摊位跑了找市场赔不赔、开办者担什么责
菜市场买到问题食品,能找的不止摊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四件法定义务: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没做到,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不是当然成立,要过「未履行义务—权益受损—两者关联」三道门,消费者举证极难,更实用的是消保法第四十三条的柜台出租者责任,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向集市主办者索赔」。赔偿上,食品安全法给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欺诈另走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两者不叠加。缺斤少两原则上是计量违法,只有作弊秤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