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二千一百八十九字:一盒药出厂要过两次签字,五种药一次也不许委托
药品管理法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十一条一千一百一十七字、第四章药品生产前十条一千零七十二字,合计二十一条二千一百八十九字,条均一百零四点二四。这一段「应当」三十九次、分布在二十个条里,「可以」五次,「不得」七次,「必须」零次、「禁止」零次,罚款零次。第四章每千字二十一点四六个「应当」,是全法十二章里最高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每千字只有一点七八个,是除附则外最低的。一盒药出厂要过两次签字:第四十七条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第三十三条持有人上市放行,两次都要质量受权人签字。第三十二条明确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五类不得委托生产。五次「可以」全落在三条(第三十二、三十四、四十条),全是「两条路选一条」,没有一次是给企业设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