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生态环境法典第1058条 共 2 篇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不用证明过错,但要证明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是**无过错责任**。《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八十条把举证责任倒过来——**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证明两件事:**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证据规定第二条),再提供二者**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据规定第五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8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9条 2026-10-26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哪些情形会拘留人、公职人员怎么问责

生态环境违法会拘留人吗?会,而且法典把拘留写得比以前更细。**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二款)、**无证排污拒不停止排放**(第一千零一百二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第一千一百零八条)三类,都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一般 **10—15 日**,情节较轻 **5—10 日**。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生态环境部门只有移送权;构成犯罪的,已执行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已缴罚款**折抵罚金**(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公职人员另有十类处分情形(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法条深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102条#生态环境法典第1058条 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