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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招投标 共 5 篇

中小企业身份要不要自己说:条例第三条的告知义务与举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这句话没有配罚则,第三十一条的问责清单里也找不到「未告知」这一项,于是一个问题出来了:不告知,条例还管不管我?本文先把划型的三个指标和「合同订立时」这个锁定点讲清,再说清楚告知义务的性质——它是义务,但不是条例适用的前提条件;接着摆实务中的反面情况:已有裁判观点以「未主动告知、相对方无核实义务」为由,把条例的付款期限与逾期利息排除在案外。文章给出一张告知载体的证明力对照表、政府采购里那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用法,以及虚假声明的行政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最后是对方不认身份时的四步走。

法条深读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小企业维权 2026-10-31

中标结果公示期有多久,能提异议吗

中标结果公示期有多久,能提异议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还可向招标人提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纠纷 #异议#投诉#招投标 2026-10-14

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被区别对待,怎么办?

2025-05-20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把“民企被区别对待”写进了法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制定涉企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遇到“只许国企投”“设隐性门槛”,可向招标人质疑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企业 #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 2026-10-12

围标串标罪最多判几年?

单看串通投标罪本身,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围标串标往往牵出强迫交易、行贿、职务侵占等关联罪名,届时量刑可能高于三年;单位实施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按该条处罚。

刑事法律 #围标串标#量刑标准#单位犯罪 2026-10-11

中标后不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双方即受其约束。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还应当在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不签可能构成违约或缔约过失。

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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