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九十二字,先税后证:不缴就不给证
《契税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四百三十二个汉字,没有一条罚则。第十一条九十二字三句话把「缴税」和「拿证」焊在一起:税务机关应当开票、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未缴纳不予登记。义务主体从旧条例的纳税人「应当持凭证」换成登记机构的「应当查验」,判断标准从「有没有出具凭证」换成「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从形式审查变实质审查。查验三类凭证:完税、减免税、不征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列的不予登记情形里没有「未缴税费」,这道闸是契税法自己设的,且只卡契税一道。第十二条七十四字为全新条文:登记前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登记之后关门,只剩 23 号公告三种判决情形与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四家共享信息,各对应一个免税要素;第二款保密义务为新法新增。第十六条施行并废止 1997 年条例,旧条例第十四条「财政部制定细则」的授权消失。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多缴退的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