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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关税法46条 共 2 篇

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的期限:一年、三年与不受限制的三条线

关税交多了怎么退、交少了怎么补,两部法给的期限不一样。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是旧口径:少征漏征一年内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的三年内追征、多征的纳税人一年内可要求退还。关税法施行后,口径明显调整:第四十五条确立「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确认应纳税额;第四十六条对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的,三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四十七条对走私行为追征不受期限限制;第五十一条把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本文把三条线和两个法源的衔接一次讲清。

法条深读 #补征#追征#退税 2026-10-26

海关能翻三年前的账:关税追征期的三档规则

《关税法》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规定关税追征三档期限:海关三年内有权确认应纳税额;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的三年内可补征;走私行为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期限限制。

法条深读 #关税追征期#关税法45条#关税法46条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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