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退还、补征和追征的期限:一年、三年与不受限制的三条线
关税交多了怎么退、交少了怎么补,两部法给的期限不一样。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是旧口径:少征漏征一年内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的三年内追征、多征的纳税人一年内可要求退还。关税法施行后,口径明显调整:第四十五条确立「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确认应纳税额;第四十六条对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的,三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四十七条对走私行为追征不受期限限制;第五十一条把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本文把三条线和两个法源的衔接一次讲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