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中止执行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时暂时停止执行、待情形消失后恢复的制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列了四种情形: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不是终结,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中止满三年未恢复、且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不再执行。
构成要件
一、第一种情形是“履行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中止理由。判断标准不是当事人说“没钱”,而是客观上无履行能力:账户无可执行款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营陷入困境、收入仅够基本生活。举证上需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收入证明、负债清单、必要的医疗或者家庭负担证明。
二、第二种情形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典型场景:查封的财物实际属于第三人所有(租赁物、保管物、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标的)、执行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第三人的主张要有依据——买卖合同、权属证书、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确有理由”意味着不是随便主张就能中止,要有初步证据。
三、第三种情形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不损害公共利益”。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难以弥补的损失包括:拆除后无法恢复的建筑、变卖后无法取回的特定物、停产导致的重大违约、影响职工基本生活。“不损害公共利益”是平衡要件——如果中止会危及公共安全,就不能中止。
四、第四种情形是兜底,行政机关有裁量空间。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给了机关裁量权,也给了当事人论证空间:比如正在协商执行协议、正在办理分期手续、等待关联案件结果、正在申请行政复议。兜底条款不是无边界,机关的判断仍要受适当原则约束。
五、中止不是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句。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中止只是暂缓,不是免除。很多当事人以为“中止了就不用管了”,实际上义务还在。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作出执行决定,机关可以直接继续。
六、中止满三年未恢复、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不再执行。 这一后果的前提是已有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句。三个条件:中止满三年、未恢复执行、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还要加一个“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不再执行。这一条是“执行时效”的实质安排,对长期无力履行的当事人意义重大。
七、“不再执行”与“终结执行”效果相近,但依据不同。 不再执行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前提是中止满三年;终结执行依据第四十条,前提是出现法定的终结情形(如当事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标的灭失)。两者都不再执行,但适用的情形、程序不同。
八、中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法条没有限定必须由谁提出。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附证据;机关也可以主动决定。实务中主动申请更常见,因为机关未必了解当事人的具体困难。申请要写清:落入哪一种情形、事实与证据、请求中止的期限。
九、中止期间不计算加处罚款与滞纳金。 这一点法条没有明文,但从法理与实务看,中止期间义务处于暂停状态,不应当继续累加执行罚。如果机关在中止期间继续计算加处罚款,可以主张不当。不过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主张时要结合具体案情。
十、对中止决定或者不予中止决定不服,可以救济。 不予中止属于对当事人权利有影响的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止后又恢复执行的,如果恢复条件不成立,同样可以质疑。救济的对象不是“中止”本身,而是“拒绝中止”或者“不当恢复”。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中止执行 | 终结执行 | 执行协议 | 暂缓执行 |
|---|---|---|---|---|
| 效果 | 暂停,可恢复 | 永久结束 | 分期履行,可减免 | 暂不执行,有期限 |
| 依据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二条 | 各单行法或裁量 |
| 触发 | 四种情形 | 五种情形 | 双方合意 | 申请+机关同意 |
| 恢复 | 情形消失后恢复 | 不再恢复 | 违约后恢复 | 期限届满恢复 |
中止与终结,是“暂停”与“终止”的区别。 中止后情形消失要恢复,义务并未消灭;终结后不再执行,义务在法律上不再实现。判断一个案件该走哪条路,看情形:暂时无力履行是中止,当事人死亡无遗产是终结;标的物暂时无法处置是中止,标的物已经灭失是终结。
中止与暂缓执行,实践中最容易混。 暂缓执行多见于行政处罚领域(如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有法定条件与担保要求;中止执行是行政强制法上的制度,适用于强制执行过程中。两者名称相近,但依据、条件、后果都不同。看到“暂缓”二字,先确认是哪个制度。
中止与执行协议,可以互相配合。 协商分期期间,可以先申请中止;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履行。如果协议谈不成,中止的情形也可能成立。实务中的顺序通常是:先申请中止争取时间,同时谈执行协议,谈成了按协议走,谈不成再考虑其他路径。
中止与“不再执行”,是同一体系的两个阶段。 中止满三年、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才转为不再执行。所以中止是过程,不再执行是结果。当事人长期无力履行的,应当保留每一年的中止决定或者相关材料,为三年后的“不再执行”积累证据。
实操指引
第一步,判断自己落入哪一种中止情形。 中止的具体判断要素,可参见什么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会中止?。 四种情形对应的证据不同:暂无履行能力——财产与收入证明;第三人主张权利——权属凭证;难以弥补的损失——损失的具体说明与后果预测;其他情形——具体理由。先定位,再准备材料。
第二步,写《中止执行申请书》。 要素:案件基本信息、执行决定文号与时间、落入哪一项情形、事实与理由、证据清单、请求(中止执行,期限多长)。不要只写“我没有钱”,要写清收入、支出、负债、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情况。
第三步,把“暂无履行能力”证明做实。 可用材料:银行流水(显示无存款)、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负债清单与催收记录、医疗费用票据、家庭负担说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经营亏损的财务报表。材料越具体,越容易被采纳。
第四步,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及时提交权属证据。 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权属证书、租赁合同、保管协议。注意时效——一旦财物被拍卖,第三人只能主张价款,追回原物的难度大幅上升。所以第三人应当在查封、扣押阶段就提出,不要等到执行阶段。
第五步,“难以弥补的损失”要量化。 不要只说“损失很大”。要说明:损失的具体内容(拆除费用、重建成本、停产损失、违约赔偿)、为什么难以弥补(不可替代、无法复原)、中止为什么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安全、不延误公共工程)。这一项最难论证,需要具体方案支撑。
第六步,同步谈执行协议。 具体谈法见行政强制执行,能和行政机关协商分期履行吗?。 中止与分期可以并行。提出分期方案:首付多少、分几期、每期时间与金额、担保方式。第四十二条允许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是谈判筹码。协议要书面签署,明确违约后果。
第七步,保留全部中止材料并跟踪恢复。 中止决定书、往来函件、缴款凭证,都要留存。中止期间如果机关恢复执行,核对恢复条件是否成立;不成立的,书面提出异议。三年期满、确无能力履行的,主动申请“不再执行”,附历次中止材料。
第八步,不予中止的,走救济。 文书格式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不予中止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写:撤销不予中止决定、责令中止执行。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暂无履行能力”、机关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
常见问题
问:我确实没钱,机关说“没钱也得执行”,能申请中止吗? 答:可以申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应当中止。机关不能以“没钱也得执行”拒绝,但有权审查你的财产状况。做法:提交完整的财产与收入证明,书面申请中止;机关拒绝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再考虑复议或者诉讼。
问:中止执行后,加处罚款还在涨吗? 答:不应当继续计算。中止期间义务处于暂停状态,继续累加执行罚不符合中止制度的本意。实践中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有的机关仍按日计算。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书面提出异议,主张中止期间不计加处罚款;协商不成的,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并主张。
问:中止满三年就一定不再执行吗? 答:不一定,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中止满三年、未恢复执行、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以不要以为“熬过三年就没事”,要保留持续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并在满三年时主动申请“不再执行”。
问:查封的房子是别人的,第三人能申请中止吗? 答:可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第三人要提交权属证据(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注意时机:越早越好,最好在查封阶段就提出,避免财物被拍卖后只能主张价款。
问:中止期间机关又恢复执行了,我怎么办? 答:先核对恢复的条件是否成立——中止的情形是否真的消失。如果情形仍然存在(比如仍然没有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仍在审理中),恢复执行就不当。做法:书面提出异议,附证据说明情形未消失;异议无效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问: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我该申请哪一个? 答:看事实。暂时无力履行、标的权属有争议、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申请中止;当事人死亡无遗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执行标的灭失、据以执行的决定被撤销,属于终结。两者的后果差别很大:中止可能恢复,终结不再执行。选错的后果是白等或者错过机会。
问:中止执行由谁决定?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只能申请,不能自行中止。申请时要针对第三十九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分别准备材料: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的,提交收入证明、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医疗票据等能证明当前无履行能力的材料,并附一份分期履行的方案;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提交权属证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另案生效裁判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说明损失的具体形态和不可逆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通常与其自身调查进度有关,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推动;其他情形则要说明具体事实。材料要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关,一份留存并要求出具收件凭证。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中止有异议的,可以在后续对执行行为提出复议或者诉讼时一并主张。
问:中止执行期间,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要不要解除?
答:不必然解除,但继续查封必须有正当理由和期限依据。中止执行只是暂停执行程序,查封扣押作为保障执行的手段,在必要时可以继续维持,防止财物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但维持查封并非没有边界:查封扣押本身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中止执行不能成为无限期查封的理由;中止的原因消失、恢复执行前,如果查封期限已经届满,应当依法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的即属超期。另外,如果中止的原因是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而查封的财物属于其生产生活必需,继续查封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解除部分查封。判断的标准是必要性与相当性:查封是否仍然是实现执行目的所必需,查封的范围是否与义务金额相当。超过这个限度,即便处在中止执行期间,也构成违法查封。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确有困难”“暂无履行能力”“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本法中均未细化,认定标准由个案裁量,各地执法与司法口径存在差异,本词条给出的判断要素仅供参考。中止期间是否继续计算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法条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实际争议请结合完整卷宗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