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执行协议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义务的履行方式、期限达成的合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允许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它是执行程序中少见的“协商空间”,也是当事人主动争取缓冲期最有效的工具。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前半句是限制条件,不是套话。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前半句是限制条件,不是套话。分期履行如果导致公共工程延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第三人利益受损,就不能达成协议。所以谈判时除了说自己困难,还要说明“分期不影响公共利益”,这一点常被忽略。

二、主体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是行政契约而非民事合同。 协议一方是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另一方是义务人。这意味着:协议内容受依法行政约束,机关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法定职责、放弃应当追缴的款项;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获得法律外的利益。超出法定范围约定“免除全部罚款”,是无效的。

三、核心内容是“分阶段履行”。 可以约定:首付金额、分期期数、每期金额与时间、履行方式(转账、交付、拆除进度)、监督方式。分期不是无期限拖延,应当有明确的起止与节点。实务中机关通常要求首付比例不低于一定数额,剩余部分在数月内付清。

四、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以“采取补救措施”为条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后半句。补救措施包括:主动缴纳部分款项、主动拆除、主动整改、提供担保、配合调查。减免的幅度由双方协商,机关有裁量空间。注意:减免的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是本金——本金不能免。

五、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条没有明文要求书面,但从履行、举证、争议解决的角度,必须书面。口头约定“你先交一半,剩下的年底再说”,事后机关不认,当事人无法证明。书面协议要写明:双方主体、义务内容、分期安排、减免内容、违约责任、签署日期与盖章。

六、协议应当履行,不履行的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恢复的是原决定的执行,不因协议而减免——协议约定的分期优惠、减免承诺都随之失效。这一点是当事人最需要警惕的:签了协议又违约,处境比不签更差。

七、协议不改变原行政决定的效力。 协议只是履行方式的安排,原决定依然有效。所以当事人对原决定不服的,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不能因为签了协议就放弃救济——除非协议中明确约定以放弃救济换取减免(这种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谨慎)。

八、协议不停止执行程序,但可以暂缓具体措施。 达成协议后,机关通常暂缓划拨、拍卖等措施,但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才真正结束;协议违约,程序立即恢复。所以协议期间仍处于“执行中”状态。

九、执行协议与民事执行和解,结构相似、性质不同。 民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法院一般不介入内容;行政执行协议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意,受依法行政约束,机关不能随意处分公权力。所以行政协议的内容空间比民事和解窄——不能约定“免除全部义务”“放弃追责”。

十、协议争议的救济路径,要看争议性质。 复议与诉讼的受理范围,可参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问答, 对协议履行有争议(如机关不按约定减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协议本身的合法性有争议(如机关胁迫签订),可以主张撤销。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执行协议民事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分期缴纳罚款
主体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行政机关与当事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内容分阶段履行、减免加处罚款履行方式、金额、期限暂停执行延期或分期缴纳
违约后果恢复强制执行恢复原判决执行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并加处罚款

执行协议与分期缴纳罚款,是最容易混的一对。 后者属于行政处罚执行阶段的安排, 分期缴纳发生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执行程序启动前,依据行政处罚法;执行协议发生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据行政强制法。两者的阶段不同、依据不同,效果也有差别:分期缴纳是“延期履行”,执行协议是“执行中的和解”。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应当主张不同的制度。

执行协议与民事执行和解,结构相似但自由度不同。 民事和解中,双方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甚至约定“少给一半就算了”;行政协议中,机关处分的是公权力与公共财产,不能随意减免本金、不能放弃法定职责。所以谈判时提出“本金打折”通常不会被接受,提“分期+减免加处罚款”才有空间。

执行协议与中止执行,可以配合使用。 协商期间可以申请中止,避免执行措施突然落地;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履行;协议谈不成,中止的情形可能仍然成立。顺序上通常先申请中止保住时间,再谈协议。

执行协议与“承诺书”,效力不同。 有的机关要求当事人写“承诺书”,单方承诺按期缴纳。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机关不承担对应义务(比如不免除加处罚款);协议是双方合意,机关受约束。所以能签协议就不要只写承诺书——前者能锁定减免,后者锁不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判断自己处在哪个阶段。 分界线通常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有没有作出, 收到催告书、还没作出执行决定的,属于“执行前”,可以谈分期缴纳;已经作出执行决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属于“执行中”,谈执行协议。两个阶段对应的依据与谈判空间不同,先定位再开口。

第二步,主动提出,不要等机关上门。 具体的谈判思路,可参见行政强制执行,能和行政机关协商分期履行吗?。 执行协议需要双方合意,机关没有主动找你谈的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就书面提出:申请协商执行方案,说明困难与还款计划。主动提出本身也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有助于后续减免。

第三步,把方案做成可执行的数字。 不要只说“我想分期”。要写:总金额、首付多少、分几期、每期多少、每期日期、履行方式、资金来源。首付比例适当高一些,方案通过率会明显提高。附上收入证明、经营流水、资产状况,证明方案可行。

第四步,同时提出减免请求并说明依据。 依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后半句: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说明你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已缴部分、已整改、已提供担保),请求减免的具体幅度。注意:减免的是加处罚款与滞纳金,不是本金。

第五步,把“不损害公共利益”讲清楚。 这是法定的前提条件,也是机关最关心的一点。说明:分期期间不影响安全、不延误公共项目、不损害第三人;必要时提供担保(保证人、抵押、保证金),增强机关的信心。

第六步,签书面协议,条款要看细。 重点看:分期金额与日期是否与谈妥的一致、减免的金额是否写明、违约后果是什么、有没有“放弃救济”的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对“放弃复议诉讼权利”的条款要特别警惕——一旦签了,后续维权会很难。

第七步,严格按协议履行并保留凭证。 每期缴款保留凭证,转账备注写明用途(如“执行协议第二期”)。有条件的话每期履行后书面告知机关,要求确认。履行完毕,要求出具结案文书或者解除措施的通知。

第八步,预判违约后果并提前沟通。 如果某一期确实无法按期履行,要在违约前主动书面说明、申请变更协议。等违约后再解释,机关通常直接恢复强制执行,减免也随之失效。变更协议同样要书面。

常见问题

问:执行协议能约定“免除全部罚款”吗? 答:一般不能。机关处分的是公权力,无权免除法定应当追缴的款项。协议可以约定分期、可以减免加处罚款与滞纳金,但不能免除本金。约定“免除全部”的条款,效力存疑,机关事后也可能反悔。所以谈判目标应当现实:争取分期与减免加处罚款。

问:签了执行协议,还能对原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吗? 答:原则上可以,但要看协议条款。执行协议不改变原决定的效力,复议诉讼权不因签协议而当然消灭。但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放弃复议诉讼权利”,这一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协议剥夺法定救济权,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认为当事人已自愿处分。建议:签协议时不接受这类条款;已经签了的,仍可尝试主张该条款无效。

问:协议约定的分期,机关中途反悔要求一次性付清,怎么办? 答:看协议约定与违约事实。如果你没有违约,机关无权单方变更协议,可以要求继续按协议履行;机关坚持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有效、机关应当履行。如果确实有违约(某期未付),机关恢复强制执行是有依据的。

问:执行协议期间,还会计算加处罚款吗? 答:协议约定减免的部分不再计算;未约定的部分,是否继续计算要看协议内容与机关做法。稳妥的做法是在协议中明确写“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加处罚款”,或者“减免截至某日的加处罚款”。没有写明的,事后容易扯皮。

问:执行协议和分期缴纳罚款,我该用哪个? 答:看阶段。还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只收到处罚决定、没收到催告书或执行决定)的,申请分期缴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谈执行协议。两者的法律依据、审批流程、减免空间不同,用错阶段可能被拒。

问:协议履行完毕后,之前查封扣押的财物会自动解除吗? 答:应当解除,但需要推动。协议履行完毕意味着义务已实现,查封扣押失去基础,应当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并返还。做法:履行完毕后书面申请解除,附缴款凭证与协议;机关不解除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问:协议签了但机关不按约定减免,怎么办? 答:可以主张机关违约,要求按协议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确认违约。举证重点:协议原件、减免条款的具体表述、你已按约履行的凭证、机关拒绝减免的书面记录。签约时把减免金额写清楚,比只写“视履行情况减免”好得多。

问:执行协议必须书面吗?口头谈好的分期算不算?

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虽然条文没有直接写书面二字,但执行协议的内容涉及履行期限、金额、减免幅度,属于对执行程序的实质性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无从举证。口头谈成的分期,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承办人一句你先交一部分、剩下的以后再说,既没有减免依据也没有期限约定,机关换人或者换领导后极易反悔。当事人应当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分期期数、每期金额、履行时间、减免的加处罚款数额、违约后果,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机关拒绝签书的,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并保留送达凭证,这本身就是后续主张机关滥用职权的证据。

问:执行协议期间,还会计算加处罚款吗?

答:按约定履行期间不计算,违约后恢复计算。执行协议的核心是给当事人一个可预期的履行安排,如果在协议履行期间仍然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协议的意义就被架空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这句话反过来读,就是当事人在按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处于暂停状态,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也随之停止计算。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协议只对已经产生的加处罚款有减免空间,减免必须写进协议,没写明的不能事后主张;二是当事人任何一期违约,机关都可以恢复对全部剩余义务的强制执行,并且加处罚款从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前按协议已经减免的部分是否回补,要看协议怎么约定。所以签协议时,务必把按期履行期间不计加处罚款和违约后如何处理两条写清楚。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争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词条未展开。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幅度,法条未设标准,由行政机关裁量,各地口径差异较大。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实际争议请结合完整卷宗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