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两类;前者著作权归作者、单位只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后者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其余权利归单位,署名权永远属于创作者。

构成要件

一、认定职务作品看三个要素:创作者是单位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属于职责范围。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把职务作品定义为「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工作任务」不是泛指一切与单位有关的事情,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它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判断标准:创作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属于岗位工作的自然延伸。 三类容易误判的情形: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创作,不是职务作品;员工超出职责范围、单位也未指派的创作,一般不是职务作品;离职后完成的作品,除属于在职期间职责延续的,也不再是职务作品。

二、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则是「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优先使用」。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除特殊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三句话要拆开理解:归属上,著作权整体归作者,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与全部财产权;使用上,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不需要另行取得许可;限制上,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防止作者把单位正在用的成果转手卖给竞争对手。判断标准:单位的使用是否在业务范围内、第三人的使用方式是否与单位相同。

三、特殊职务作品有三类,作者只保留署名权。 第十八条第二款列举三种情形:一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这三类的共同后果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注意「可以给予奖励」是授权性表述,不是强制性义务,除非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另有约定,作者不能仅凭这一条主张奖励。

四、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两套制度,判断顺序不能颠倒。 法人作品的三要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符合三要件的,单位视为作者,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归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始终是自然人,只是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归单位,署名权永远在作者手里。判断顺序是先看是不是法人作品,不是再判断属于哪一类职务作品。实务中的分辨方法:看法人作品,重点看「谁的意志」——由单位确定主题、内容、体例,个人只是执笔;看职务作品,重点看「谁的任务」——创作由个人完成,单位提供条件与报酬。

五、与委托作品的分界在「关系性质」,不在「谁付钱」。 职务作品发生在劳动、人事或者雇佣关系内部,创作是履行职责;委托作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创作依据委托合同。两者的归属规则不同:职务作品的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只能在第三类特殊职务作品的空间内发挥作用;委托作品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九条)。判断标准:有没有劳动关系、有没有岗位职责、报酬是工资还是委托费。 委托作品的完整规则见委托作品词条。

六、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是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一般办公条件不算。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物质技术条件」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判断标准:是否为该创作专门投入、是否超出单位日常办公条件。 三类情形对比:单位提供专用设备、专项经费、专有数据,属于物质技术条件;员工使用单位配发的电脑、办公桌椅、通用软件,属于日常办公条件,不属于;单位仅提供场地、水电、一般性资料,通常也不属于。这一点直接决定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进而决定著作权归谁。

七、软件与设计图要单独看,规则比一般作品更严。 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是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点名的客体,只要满足「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与「由单位承担责任」两个条件,就落入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开发者只保留署名权。软件还有一层特殊规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职务开发软件的归属另有规定,与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基本一致但表述不同,实务中要同时核对两部规范。判断标准:开发是否使用单位专门投入的资源、软件是否属于单位的业务产品、责任由谁对外承担。 设计单位的图纸、测绘单位的地图、软件公司的代码,是这类争议最集中的三个领域。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已逐字核对。这里有一处必须讲清的条号错位:职务作品在 2010 年文本中是第十六条,2020 年修法后移为第十八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至今未随修法更新,其第十一条仍然写「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引用条例时必须说明:条例所指的第十六条,对应现行法第十八条,不能理解为现行法的第十六条——现行第十六条讲的是使用演绎作品的双重许可,与职务作品毫无关系,照抄条号会闹出实质性错误。另外,条例第十一条原文使用半角引号,本词条引用时按出版规范改为全角,文字未作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现行文本为 2013 年 1 月 30 日修订、2013 年 3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一条条文内容未受修法影响,可以直接引用,但条号指代必须转换。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职务开发软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务成果与竞业限制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与职务作品并行但规则不同),以及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成果管理制度、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地方规定。因此:① 职务开发软件的归属规则与一般职务作品不完全相同,本词条只提示存在专门规定,不展开;②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奖酬标准适用专利法与相关行政法规,与职务作品分开判断;③ 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成果赋权改革属于政策试点,各地规定不一,本词条不涉及;④ 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与著作权的交叉问题,本词条只提示,不展开。

★口径提示:① 职务作品的作者永远是自然人,署名权不归单位。②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只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③ 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这是对作者的限制。④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奖励不是法定义务。⑤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是两套制度,先判断是不是法人作品。⑥ 日常办公条件不属于物质技术条件。⑦ 委托作品未约定归属时归受托人,与职务作品规则相反。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法人作品的区别。 法人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这是最根本的差别。法人作品要求三要件同时具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职务作品只要求「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由个人完成。后果差异很大:法人作品的署名权归单位,作品上署单位名称;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个人,即使是特殊职务作品,作品上也要署创作者姓名。实务中的判断顺序:先查有没有单位的组织行为与意志主导,再看创作是否属于职责范围;两者都符合时,优先认定为职务作品,因为法人作品的认定标准更严。署名权的具体规则,见署名权词条。

二、与委托作品的区别。 职务作品发生在劳动关系内部,委托作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归属规则几乎相反:职务作品由法律直接规定归属,一般职务作品归作者、特殊职务作品归单位;委托作品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受托人。实务意义在于:公司请外部设计师做图,没有约定归属的,著作权归设计师;公司员工在公司做图,属于职务作品,一般情形下著作权归员工、公司有优先使用权。很多企业以为「花钱了就是我的」,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判断错误,委托作品的完整规则见本批的委托作品词条。

三、与职务发明的区别。 职务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职务发明创造适用专利法,两者的归属规则不同: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归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且奖励报酬是法定的;职务作品的归属分两类,特殊职务作品的奖励是「可以」而非「应当」。实务中的交叉点是计算机软件与外观设计:同一成果可能同时受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权属判断要分别按两套规则进行,不能互相套用。

四、与「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区别。 优先使用权不是著作权,也不是专有许可,它是法律直接赋予单位的一种使用权限。边界有三条:一是限于业务范围内,超出业务范围的使用仍需作者许可;二是不能排除作者自己使用,作者可以自行发表、修改、许可他人以不同方式使用;三是两年限制只针对「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许可第三人」,不限制其他方式。判断标准:单位的使用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第三人的使用方式是否与单位相同。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劳动关系与岗位职责。 调取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任务指派记录。判断标准:创作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受单位安排。 没有劳动关系但存在事实用工的,仍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付报酬的关系。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人作品。 查有没有单位主持创作、有没有体现单位意志、责任由谁承担。判断标准:主题、内容、体例由谁决定,对外由谁署名、由谁担责。 符合三要件的按法人作品处理,著作权整体归单位;不符合的进入职务作品的判断。

第三步,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逐项核对三类特殊情形,重点看物质技术条件的投入。判断标准:是否为该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资料,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是高频客体,要特别注意「主要利用」与「专门提供」两个限定。

第四步,梳理归属后果与使用边界。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两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余归单位。判断标准:先定类型,再定谁能做什么。 归属判断错误,后续的许可、维权都会失焦。

第五步,检查合同有没有另行约定。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成果归属条款、单位规章制度都可能有约定。判断标准:约定是否明确、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显失公平。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允许「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把一般职务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但约定不能剥夺署名权,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步,处理离职后的成果归属。 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不因离职改变归属;离职后完成的、与职责无关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判断标准:创作完成时间、是否属于在职期间职责的延续。 实务中的争议高发点是「离职前开始、离职后完成」的项目,建议以完成时间与主要投入时间为准,并保留过程记录。

第七步,举证要围绕「职责、指派、条件、交付」四项展开。 劳动合同与岗位职责、任务指派记录、物质条件投入凭证、成果交付与验收记录。判断标准: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创作属于工作任务。 软件类案件的举证还要固定源代码、开发文档、版本记录,源代码局部提供与比对的标准,见软件著作权:源代码局部提供与证明标准,一般作品的取证清单见著作权侵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八步,维权或抗辩前先明确权利基础。 单位主张权利的,要证明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作者主张权利的,要证明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判断标准:原告是单位还是个人、主张的是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权项。 权利基础写错,可能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请,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对比分析,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员工还是归公司,常见问题的汇总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员工上班写的代码,著作权归公司还是归员工?

要看是否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员工只保留署名权;不属于这种情形的,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员工,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判断标准:开发是否使用单位专门提供的设备、经费、数据,责任由谁承担。 实务中大多数公司自研软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但外包、兼职、业余开发的情形要另行判断,软件开发的具体规则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词条。

记者写的稿子,著作权归报社还是记者?

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报社,记者保留署名权。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判断标准:是否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作品是否为本单位业务所需。 自由撰稿人、外部专家的稿件不属于职务作品,按委托作品或者许可使用处理;记者离职后撰写的稿件,不再属于职务作品。

老师做的课件、写的论文,学校有著作权吗?

通常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老师。 课件、论文一般不属于第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三类情形:不是主要利用学校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也不属于新闻单位工作人员的作品。除非学校与老师有明确约定,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否则按一般职务作品处理,著作权归老师,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判断标准:有没有专门投入、有没有书面约定。 实务中不少高校通过校内规章主张成果归属,其效力要结合约定是否明确、是否合理判断。

员工用公司电脑、在公司时间做的设计,算特殊职务作品吗?

一般不算,日常办公条件不是「物质技术条件」。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专门提供」,公司配发的电脑、通用软件、办公场地属于日常办公条件,不构成特殊职务作品意义上的物质技术条件。判断标准:投入是否专门针对该创作、是否超出日常办公条件。 如果公司为该项目专门采购设备、拨付经费、提供专有数据,则可能构成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公司能不能随便许可给别人用?

不能,公司的权利限于业务范围内自己使用。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公司只是「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不是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更不是转让权。判断标准:公司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第三人使用。 公司要许可第三人使用,仍需取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反过来,作者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自己能不能用?

能,两年限制只针对「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是「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不包括作者自己使用,也不包括以不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判断标准:是作者自己使用,还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是否与单位相同。 例如单位把设计图用于自己的产品,作者仍可自行发表、汇编出版;但作者不能在两年内许可竞争对手以同样方式使用该设计图。

单位给了奖励,是不是就意味着著作权归单位?

不是,奖励与归属是两件事。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只是配套安排,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对价;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单位支付奖金、稿酬也不改变归属。判断标准:看法律规定的类型,不看有没有给钱。 实务中真正能改变归属的是书面约定,尤其是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合同约定,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以「已发奖金」推定归属。

员工离职后,公司还能用他在职时做的东西吗?

能,但要按作品类型分别判断。 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的,著作权本来就在公司,离职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修改、许可他人使用;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员工手里,公司只能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不能阻止员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以不同方式使用。判断标准:先定作品类型,再看公司的使用是否在业务范围内。 离职时签署的《离职协议》《知识产权确认书》可能对成果归属另有约定,签署前要看清条款,签署后原则上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