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实际创作的那个人,而不是付钱的那一方。

构成要件

一、认定委托作品看两点:存在委托创作关系、作品按委托人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只规定归属规则,没有给定义,实务中从两个侧面认定:一是双方存在委托创作的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委托合同、约稿函、订单、聊天记录;二是作品依据委托要求完成,包括题材、风格、尺寸、用途、交付时间等要素由委托人确定。判断标准:有没有委托合意、创作是否受委托人要求约束。 三类情形要区分:单位员工按职责创作,是职务作品,不是委托作品;完全自主创作后卖给他人,是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不是委托作品;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再创作,可能构成改编,同时存在委托关系。

二、归属规则只有一条: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归受托人。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条规则的立法逻辑是「创作主义」:著作权首先属于实际创作的人,谁付钱不改变这个起点。所以「我出钱请人画的,版权当然是我的」这个想法是错的,没有书面约定,版权在画师手里,委托人拿到的只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以及合同目的范围内的使用权。

三、「未作明确约定」包括三种常见情形,都会被认定为归受托人。 第一种是根本没有合同:口头约稿、微信下单、平台下单,没有书面文件,就属于「没有订立合同」。第二种是合同只写交付、付款、验收,没提著作权:这类合同大量存在,属于「未作明确约定」。第三种是约定模糊:写「版权归甲方所有」但没写权利种类、地域、期限,或者写「甲方有权使用」而没有明确是专有还是非专有,这类表述在争议中往往被作有利于受托人的解释。判断标准:约定是否明确到「哪些权利、什么范围、多长时间、是否专有」。

四、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不等于署名权也归委托人。 这是一个高频误解。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放弃,因此即使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署名权仍然属于受托人。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双方可以约定署名方式,包括署受托人本名、署笔名、署委托人指定的名称,或者约定不署名;受托人同意不署名的,属于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不构成放弃。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就署名方式作出安排。 如果没有约定,委托人把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可能同时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署名权的具体规则见署名权词条。

五、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是两套规则,不能混用。 职务作品发生在劳动、人事或者雇佣关系内部,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委托作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归属由合同约定,未约定归受托人。两者的默认结果几乎相反:职务作品一般归作者(员工),但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委托作品未约定时归受托人(创作者),委托人没有法定使用权。判断标准:有没有劳动关系、创作是否属于岗位职责。 很多企业把外包、兼职、实习生的创作当成职务作品处理,结果权属判断出错,职务作品的规则见职务作品词条。

六、委托人的保护要靠合同条款,不能靠「付了钱」这个事实。 没有约定归属时,委托人至少可以主张两项:一是合同目的范围内的使用,例如委托拍摄婚纱照,可以在婚礼、家庭范围内使用;二是原件或者交付物的所有权,但所有权与著作权是两回事。超出合同目的的使用,例如把婚纱照用于影楼宣传、把设计图用于其他项目,仍需取得受托人许可。判断标准:使用是否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目的范围内。 这也是为什么委托创作合同必须写清著作权条款,模板可参考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七、三类典型委托场景,权属风险点各不相同。 第一类是广告与品牌设计:标志、包装、宣传物料,风险点在素材合法性、字体授权与后续修改,企业往往只拿到图片、没拿到源文件。第二类是软件外包:风险点在需求变更、源代码交付、知识产权担保,没有约定源代码交付的,企业后续无法自主维护,软件类成果还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第三类是平台约稿与众包:插画、文案、短视频,风险点在平台协议的格式条款,很多平台默认「创作者保留著作权、平台与买家取得使用许可」,买家以为买断、实际只买到使用权。判断标准:先看合同或者平台协议,再按第十九条的默认规则兜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注意避坑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现行文本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所引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第十条已逐字核对。委托作品的条号在两次修法中都没有变化,一直是第十九条,这一点与职务作品、演绎作品不同,引用旧判决时不必转换条号;但要注意第十条的项号在 2020 年修法后未变,署名权仍是第(二)项、复制权仍是第(五)项,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许可与转让范围的表述有小幅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关于委托作品的专门条文,本词条未引用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设置「委托创作合同」这一典型合同,实务中参照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处理,本词条未在法条块引用民法典条文,特此说明。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未逐条引用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以下)、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以下)的规定,关于合同解释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九十六条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设计、制作委托的规定,还有众包平台、约稿平台的用户协议与交易规则。因此:① 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究竟是承揽还是委托,学理与实务均有争议,本词条不作为结论;② 平台约稿的权属规则受平台协议约束,本词条只讲法律默认规则;③ 广告设计成果的权属与使用,还要受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合同约束,本词条不展开;④ 涉外委托创作的法律适用,本词条不涉及。

★口径提示:① 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不是归付钱的人。② 约定要明确到权利种类、地域、期限、专有性,笼统表述易被作有利于受托人的解释。③ 署名权不能转让,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署名权仍在受托人。④ 约定「不署名」有效,那是行使方式,不是放弃权利。⑤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默认结果几乎相反,不要混用。⑥ 原件所有权不等于著作权。⑦ 超出合同目的的使用仍需授权。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委托作品解决的是「新创作的作品归谁」,著作权转让解决的是「已有的著作权怎么处分」。两者的形式要求不同: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创作的归属约定同样建议书面,但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只是没有书面约定时举证困难。实务中的组合是:先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再就具体使用方式作出许可安排,两层都写清,才不会出现「权属归我、我却不能改」的尴尬,许可与转让的条款要点见著作权许可与转让合同:授权书怎么写才不踩坑。

二、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已在构成要件第五条展开,此处只强调一点:判断标准是关系性质,不是付钱方式。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是职务作品;公司给外部设计师付设计费,是委托作品。前者归属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归属由合同约定。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是「兼职」「实习」「劳务派遣」三类人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倾向认定职务作品;仅提供劳务、按件计酬的,倾向认定委托作品。这个判断直接影响权属结论,不能想当然。

三、与原作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委托创作完成后的原件交付,转移的是物权,不是著作权。第二十条明确,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只有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归所有人享有。判断标准:交付的是不是原件、合同有没有另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实务中的典型场景是婚纱摄影:影楼交付底片或者精修片,不等于著作权归新人,底片归属、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要分别约定,具体规则见摄影底片归谁:婚纱照的著作权、底片与加钱才能拿底片。

四、与「买断」的区别。 「买断」不是法律概念,实务中可能被解释为著作权转让、长期专有许可或者一次性付酬的普通许可,含义完全取决于合同条款。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写明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有没有约定价款与后续收益分配。 只写「买断」两个字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会结合交易习惯、价款高低、行业惯例综合解释,结果往往不利于主张「全部权利归我」的一方。实务中还有一种常见写法是「著作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这种表述相对清晰;更稳妥的写法是逐项列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是否转让,转让的地域与期限,是否可以转授权,是否允许修改。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认有没有书面的委托创作合同。 查合同、订单、约稿函、平台协议、往来邮件与聊天记录。判断标准:能不能证明双方就创作内容与权属达成过合意。 没有书面文件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备注、需求文档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弱于正式合同。

第二步,逐条核对权属条款是否明确。 看是否写明「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是否列明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使用期限、是否专有、是否可以转授权、是否可以修改。判断标准:条款能否直接回答「我能不能改、能不能许可别人用、能用多久、用在哪里」。 笼统写「版权归甲方」的,遇到争议时容易被作有利于受托人的解释。

第三步,单独处理署名方式。 约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署在什么位置。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就署名作出安排。 没有约定的,委托人擅自署自己的名字可能侵害署名权;希望不署受托人名字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说明理由,受托人同意的,属于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第四步,核查受托人使用素材的合法性。 受托人可能使用他人图片、字体、音乐、素材库内容,一旦侵权,委托人作为使用方也可能被追责。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素材合法性保证条款、有没有要求提供授权凭证。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侵权担保条款:因受托人使用的素材侵权导致委托人损失的,由受托人赔偿。要求提供的凭证要具体:图片素材的授权书或者购买记录、字体的商用授权证明、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肖像权授权文件。四类凭证缺一,都可能在未来某个时点变成索赔函,而且往往是作品已经大规模投放之后才发现。稳妥的做法是把「提供素材授权凭证」写成交付条件之一,与尾款支付挂钩,事后再补,受托人往往已经联系不上。

第五步,明确交付内容,尤其是源文件。 设计类委托要约定交付源文件、图层、字体清单、可编辑文档。判断标准:交付清单是否具体到文件格式与数量。 只交付图片不交付源文件,委托人后续无法修改、无法二次开发,这在实务中是高频争议点,也是「权属归我但用不了」的典型情形。

第六步,约定验收标准与付款节点。 验收标准要可量化,付款与交付、验收挂钩。判断标准:验收标准是否客观、付款节点是否与交付成果对应。 约定不明的后果是:委托人拒付尾款被诉违约,受托人主张著作权被支持,两边都受损。

第七步,处理超出合同目的的使用。 委托目的通常写明用途,例如包装设计用于某产品、插画用于某本书。判断标准:实际使用是否超出约定用途、是否需要另行付费。 超出用途的使用,即使著作权归委托人,也可能构成违约;著作权归受托人的,超范围使用还构成侵权。

第八步,发生争议时先定权属,再定责任。 权属归委托人:争点在使用范围与违约;权属归受托人:争点在使用是否获许可、是否侵权。判断标准:合同约定是否明确、有没有相反证据。 权属判断错误会导致整个诉讼方向偏离,常见问题的汇总见知识产权常见问答,著作权整体框架见著作权词条。

常见问题

花钱请人画 logo,版权归谁?

看合同,没有约定就归画师。 第十九条的默认规则是「未约定归受托人」,付钱只取得交付物与合同目的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取得著作权。实务后果很直接:没有约定时,委托人不能阻止画师把相似设计卖给别人,也不能自行修改、注册图形商标(注册涉及复制与改编)。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 建议在委托时就签书面合同,写明「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委托人所有」,并约定交付源文件。

婚纱照的底片和版权,归新人还是影楼?

要看约定,没有约定时著作权归影楼,底片所有权按约定或者交付情况判断。 婚纱摄影是典型的委托作品,影楼是受托人、新人是委托人,没有约定著作权的,著作权归影楼。新人通常取得的是照片原件或者电子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在婚礼、家庭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影楼把照片用于门店宣传、样片展示,应当取得新人同意,未经同意还可能侵害肖像权。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与使用范围。 实务中不少影楼在订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其效力要结合是否提示说明判断。

委托设计的图纸,我可以随便改吗?

要看著作权归谁,以及合同有没有授予修改权。 著作权归委托人的,可以自行修改;著作权归受托人的,修改属于行使修改权与改编权,需要取得许可。即使著作权归委托人,如果合同约定「不得修改」「修改需经设计方确认」,也要遵守约定。判断标准:权属条款与修改条款如何约定。 实务中的常见争议是「改一点点算不算修改」,涉及建筑、装潢设计的,还要考虑安全与规范要求。

合同写「版权归甲方」,是不是包括署名权?

不包括,署名权不能转让。 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不能放弃,约定「著作权归甲方」通常只能解释为财产权归甲方。实务处理方式是另行约定署名方式:署受托人名字、署笔名、或者经受托人同意不署名。判断标准:合同有没有就署名作出安排。 没有安排而甲方自行署名的,可能构成侵权,这类争议在设计、摄影、文案领域都很常见。

受托人把同一个设计卖给别人,算违约还是侵权?

要看权属与专有性约定,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著作权归受托人的,受托人有权再次许可他人使用,除非合同约定专有许可或者限制再次许可;著作权归委托人的,受托人再次许可构成侵权。判断标准:权属归谁、有没有专有性条款、有没有保密与限制竞争条款。 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不得将成果用于同类项目」「不得再次许可第三方」,仅靠著作权归属条款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

没有合同,只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能主张著作权吗?

能主张,但举证难度大,结果取决于聊天内容。 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委托关系与创作要求,但很难证明双方就著作权归属达成过合意,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归受托人」的默认规则。判断标准:聊天中有没有出现「版权归你」「我只要使用权」之类的表述。 实务建议:即便是小额委托,也用一段文字确认权属,几百字的确认消息,胜过事后几个月的举证。

委托创作的作品侵权了,谁承担责任?

受托人使用侵权素材的,受托人承担直接责任;委托人明知或者应知仍使用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往往是被起诉的对象,此时可以依据合同向受托人追偿。判断标准:委托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合同有没有侵权担保条款。 实务中的高风险素材是图片、字体、音乐,建议要求受托人提供素材授权凭证,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这类风险在广告、包装、宣传物料领域最集中。

实习生、兼职人员做的东西,算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

看关系性质,不看名头。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管理、领取固定工资的,倾向认定劳动关系,创作属于职务作品;仅按件计酬、工作时间自主、不接受日常管理的,倾向认定委托关系,属于委托作品。实习生要看实习协议与实际管理方式: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日常管理、发放实习补贴的,多数被认定为职务作品;短期项目合作、按成果付费的,更接近委托作品。判断标准:有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报酬是工资还是成果对价。 名头写「实习生」「兼职」不决定性质,实质关系才决定。

能不能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独占使用」?

可以,这是实务中很常见的折中安排。 著作权归受托人,可以满足受托人保留作品集展示、后续再创作的需求;委托人取得独占许可,可以保证自己排他使用、不被竞争对手复制。这种安排要注意三点:一是许可要写明专有或者独占,独占许可连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专有许可则著作权人仍可使用;二是写明许可的地域、期限、使用方式;三是约定受托人不得将成果用于同类项目。判断标准:条款能否同时满足「受托人保留权利」与「委托人排他使用」两个目的。 这类条款比单纯的「买断」更容易谈成,也更符合创作行业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