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被拦下。「身份证拿出来看一下。」
他把身份证递过去,对方扫了一眼,还回来,挥手放行。整个过程不到十秒。
同一周,朋友遇上另一件事。晚上十点,有人敲门,说是派出所的,要进屋看看。朋友隔着门问「有证件吗」,门外说「穿着警服呢」。朋友没开门,第二天被叫去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
两件事的差别在哪?第一件,警察只要看身份证,看完就走;第二件,警察要进的是住宅。这两件事在法律上要求的「手续」,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处罚法,四部法都在讲「出示证件」,但用的词不一样,要求的场合也不一样。
一句话定义: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表明身份,一般场合着装佩带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即可;查验居民身份证、口头传唤、检查场所与人身、当场处罚等特定场合,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检查场所还需检查证,当场检查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这一篇讲的就是这条线:什么时候一句「我是警察」就够,什么时候必须掏出证件,什么时候还得另有一张纸。
一、四部法,四个词:执法证件、相应证件、人民警察证、工作证件
先把用词理清楚,这是读懂全部手续问题的前提。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用的是「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用的是「相应证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用的是「执法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用的是「人民警察证」,出现在四处:第九十六条口头传唤、第九十九条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第一百零三条检查、第一百二十条当场处罚。
四个词,指向的其实是同一个东西——能证明「我是有权执法的警察」的凭证。但用词不统一,在实务中就会产生一个真问题:当事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民警掏出警官证,算不算已经履行?
从规范目的看,算。人民警察证就是人民警察的执法身份证件,这一点没有争议。
更值得注意的是用词的变化。2012 年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证件」出现五次,「人民警察证」零次;现行版本反过来,「人民警察证」出现五次,「工作证件」零次。
这不是文字润色。「工作证件」是个模糊说法,单位开的工作证、上岗证都算;「人民警察证」是统一制发的法定证件,一人一号,可以在系统里核验。用词的收紧,意味着对身份表明的要求变严了。
二、「出示证件」的适用条件:什么时候必须,什么时候不必
这一节回答最常见的一个疑问:走在路上被警察问话,能不能先要求他出示证件。
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日常巡逻、现场处置、维持秩序。这类场合,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给的是「着装佩带标志或者持有证件」二选一。也就是说,穿着警服、佩着警号,就已经完成了身份表明,不必再掏证件。
第二种,需要进入具体程序动作的场合:查验身份证、口头传唤、检查场所与人身、当场作出处罚、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证人。这些场合,条文明确要求「出示」,着装不够。
第三种,当事人主动要求出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写了一句很关键的话: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这句话把「要求出示」变成了一项权利,不是请求。对方拒绝,后果见后文第十四节。
所以准确的答案是:着警服走在路上问两句话,可以不出示;一旦要查你、带你、搜你、罚你,就必须出示。
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或者」:着警服和持证是二选一
条文原文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注意这里的「或者」。
如果是「并且」,那么每个警察上街都必须同时着装和持证;既然是「或者」,就意味两条路径任选其一:规范着装加佩带标志,是一条;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是另一条。
这个「或者」在实务中被大量援引,用来回应「你凭什么查我」的质问。逻辑是:我穿着制服、佩着警号,已经符合第二十三条,你为什么还要看证件。
这个回应在「一般场合」成立,在「特定场合」不成立。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那几处条文,用的是「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把第二十三条的选项收窄成了唯一项。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这里体现得很清楚:一般场合按第二十三条,特定场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要求。
四、查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五种情形
查身份证不是想查就能查。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列了五种情形,并且加了一个前置条件:经出示执法证件。
五种情形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五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点:都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时空」。前者要求有违法犯罪嫌疑,后者要求现场管制、突发事件、特定场所。
换句话说,在小区门口、在菜市场、在商场里随机拦人查身份证,不在五种情形之内。
第十五条还有两款。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三款值得单独记一句:扣押身份证是明文禁止的。有人说「身份证先放我们这儿」,这句话本身就越界了。
五、盘问与继续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二十四小时
查身份证之外,还有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权力:当场盘问、检查。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四种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时间限制写得很清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个要点:二十四小时是常规上限,四十八小时是特殊上限,批准层级是县级以上;批准了要通知家属或者单位;不批准要立即放人。
这一段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因为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被「带至公安机关」时,走的可能就是继续盘问程序,而不是传唤。
六、口头传唤:第九十六条为什么单独写了「出示人民警察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这里有两种传唤,手续完全不同。
一般情形用传唤证。传唤证是书面文书,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载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现场发现的情形可以口头传唤,但有两个条件:出示人民警察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二个条件容易被忽略。「在笔录中注明」意味着,如果笔录里没写「系口头传唤」,这次传唤的程序就是残缺的。当事人签字前翻一眼笔录,看有没有这句话,是一个很实用的动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还有两句: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告知原因和依据」是义务,不是客气。没说清为什么传唤,程序上就有瑕疵。
七、场所检查:两道手续,检查证与人民警察证
第一百零三条是这一篇里最长的一条,也是手续最密的一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三个要件:对象限于「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二款: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这一款里有三条规则。常规场所检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用检查证。确有必要立即检查:可以当场检查,但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民住所:一律要有检查证,没有例外。
第三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把这一条和 2012 年版对照,能看出两处实质变化。旧版写的是「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新版改成「出示人民警察证」加「使用检查证」;旧版对当场检查没有录音录像要求,新版加了「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处变化更值得注意。整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录音录像」这个词在 2012 年版出现零次,现行版本出现十一次。这不是零星修补,是制度性的添加。
八、住所检查:为什么必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检查证
住宅不是普通场所。宪法层面有住宅不受侵犯的原则,落到治安法上,就是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三个关键词:公民住所、县级以上、检查证。
第一,「住所」不限于户籍地。租住的房子、长期居住的酒店房间,通常都按住所对待。短期借住、临时逗留的地方,性质上可能有争议,但保守的做法是按住所对待。
第二,批准层级是县级以上,比一般场所检查的「县级以上」写得更明确——一般场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住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一个是负责人批准,一个是机关开具,后者更正式。
第三,没有「当场检查」的例外。第二款前半句给了「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例外,但最后一句把住所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使情况紧急,进住宅也得有检查证。
这一点在实际执法中有时会被突破,常见说法是「情况紧急」「人快跑了」。这类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具体情形,但条文本身没有给住所留例外,这是明确的。
九、当场检查:唯一的例外,条件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这七个字,是第一百零三条里唯一的弹性空间。
它解决的是这样一种情况:等办完批准手续,证据就没了。比如有人举报某房间里有赌博,警察赶到时门开着、桌上摆着赌资,这时候再去开检查证,人早散了。
条文给的条件是: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是出示人民警察证。这一点和常规检查一样,不因为是紧急情况就免了。
第二个条件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和「同步」两个词都很硬。全程意味着从进入到离开不间断;同步意味着画面与声音同时记录,不能事后补拍。
如果录像缺失、中断、只有片段,当场检查的合法性就成问题。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十三)项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列为可处分行为,说明立法者对这一环是有预期的。
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可核查的点:当场检查结束后,可以要求说明录像的保存情况;后续复议、诉讼中,可以要求调取。
十、采集指纹血样:第一百零二条的批准手续
检查和采集是两件事,条文分开写。
第一百零二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个限制:目的限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特征伤情生理状态;批准人是办案部门负责人;对象限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第二句: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
第三句: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对比第一百零三条,会发现一个差别:检查要求「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人民警察证」,采集只写了「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没有写人数和出示证件。
这是不是意味着采集时可以一人进行、不必出示证件?从体系解释看不是。采集通常伴随检查进行,检查的手续要求同样适用;而且第一百零二条本身属于程序规定,不能脱离总则的身份表明要求。
十一、检查妇女身体: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这一款在 2012 年版就有,文字没变。
两个选项: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医师没有限定性别,这一点常被误读为「必须是女医师」,实际条文写的是「医师」,男医师也可以,但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这是实务中的通行做法,条文本身没有写「在场」二字。
这一款违反的后果,是检查程序违法。在复议、诉讼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程序瑕疵主张。
十二、检查笔录与见证人:第一百零四条
手续走完,还要留痕。
第一百零四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类主体要签名: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
第三类最容易缺。见证人是中立的第三方,作用是证明检查过程真实。很多案子里没有见证人,笔录上也没有注明「无见证人」,这就是瑕疵。
第二句给了两个例外: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这两种情况下,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注意「应当注明」四个字。没签名又不注明,笔录的证明力就打了折扣。
对当事人来说,签字前要看清三件事:检查了什么、检查出什么、有没有见证人。看不懂的可以不签,但要在笔录上写明「有异议」和理由,单纯拒签而不说明,效果有限。
十三、当场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与一人执法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管的是当场处罚,也就是俗称的「开罚单」。
第一款: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第二款列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七项内容,缺一项就是形式瑕疵。
第三款是一处重要变化: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两个条件:当事人无异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这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形成对照。该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就是那个「法律另有规定」。但它把「一人执法」限定得很死:只限当场处罚、只限当事人无异议、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三个条件缺一个,一人执法就不成立。
十四、不出示证件的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给了拒绝权
这是全篇最实用的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后半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两层意思。第一层,要求出示是一项权利。第二层,不出示的后果是「有权拒绝」——不是「可以提出异议」,是「可以拒绝」。
这个权利有边界。它针对的是「调查或者检查」,不针对已经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人被控制了,谈不上拒绝。
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没有写这条拒绝权。适用上怎么办?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是这一领域的基本法,其总则性、程序性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所以第五十五条可以援引。
实务中的正确姿势是:先要求出示,把要求说清楚;对方不出示,明确表示「我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拒绝接受检查」,并说明理由;同时保留证据——同行人的联系方式、现场录音、事后书面陈述。
不要做的是:一言不发地推搡、挣脱、跑开。那会从「拒绝检查」变成「阻碍执行职务」,性质完全变了。
十五、拒绝配合的后果: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从重
说到另一面。
第六十一条列了四种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处罚是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是关键: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这一款把「阻碍警察」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里单拎出来,加了从重。原因是警察执法往往处在冲突现场,抗拒的后果更直接。
但请注意「依法」两个字。第六十一条管的阻碍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执法本身不合法——没有出示证件、没有检查证、超出法定范围——那么抗拒的对象就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一条的适用前提就不成立。
这条界线,是下一节的主题。
十六、界限在哪:「依法」两个字是分水岭
把第十四节和第十五节放在一起看,会发现一个对称结构。
一边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 一边是治安法第六十一条: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两者不矛盾,因为落脚点都是「依法」。
合法的执法,配合义务是绝对的;违法的执法,没有配合义务,拒绝不构成阻碍。
判断「依法」与否,看四件事:有没有表明身份;有没有相应的批准手续(检查证、传唤证);有没有超出法定范围(时间、对象、场所);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四件事里缺一件,执法就有瑕疵。但要注意,瑕疵分程度:轻微瑕疵不影响配合义务,重大瑕疵才产生拒绝权。比如证件一时没带但能核实身份,和根本没有检查证就强行进住宅,不是一回事。
这个区分没有一条清晰的线,要靠具体情形判断。稳妥的做法是:当场配合,事后主张。既避免冲突升级,也保留救济空间。
十七、能不能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五项合理使用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执法现场能不能掏手机拍。
先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保护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五项合理使用,可以不经同意。
五项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的其他行为。
第三项说的是国家机关,不是公民。所以公民拍警察执法,靠的不是第三项。
能靠的是第五项——为维护公共利益。警察执法涉及公权力行使,公民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目前通行的解释路径。
第一项也有一点空间:个人学习、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但它的前提是「已经公开的肖像」,执法现场拍下来的不算已公开,所以第一项用不上。
结论是:拍执法过程,有法律依据,但依据是第五项,而且要落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必要范围」两个限定里。
十八、拍了能不能发:三条不能碰的线
拍是一件事,发是另一件事。
第一条线是内容。视频里出现他人的面部、身份信息、案情细节,公开发布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执法现场往往有被侵害人、证人、围观群众,他们的权利不因为站在公共场合就消失。
第二条线是方式。加标题、配文字、剪辑拼接,改变了原始记录的性质。原始视频是记录,加工后的视频可能构成诽谤、侮辱,甚至寻衅滋事。
第三条线是目的。为了监督而拍,和为了流量而编,法律评价不同。前者的正当性来自公共利益,后者没有。
还有一条实务提醒:拍摄不能妨碍执法。站在警戒线外拍,和挡在警车前拍,是两件事。后者可能构成阻碍执行职务。
回到开头朋友的处境:隔着门问「有证件吗」,这个动作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后面——如果对方拿不出检查证,进门这件事就缺了法定要件。这时候的正确做法是:不开门,说明理由,同时报警或者联系社区、物业到场见证,把过程记录下来。
十九、实操指引:被拦下的前五分钟
第一步,看清对方。是警服还是便装,有没有警号,几个人。便装的话,第一句就问「请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二步,问清事由。「请问是查验身份证、传唤,还是检查?」三种情形对应的手续不同,问清楚才知道该看什么。
第三步,看手续。查验身份证:看有没有法定情形、有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口头传唤:看有没有出示人民警察证、事后笔录有没有注明「口头传唤」。场所检查:看有没有检查证、是不是两个人以上。住所检查:必须有检查证。
第四步,配合还是拒绝。手续齐全,配合;手续缺失,明确说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表示拒绝,但不要有肢体冲突。
第五步,留痕。记下时间、地点、警号、人数、说了什么;有同行人的,留下联系方式;事后写一份书面陈述,越早越好。
二十、五种常见抗辩
第一种:我穿着警服,不需要出示证件。一般场合成立,特定场合不成立。查身份证、传唤、检查、当场处罚,条文都写了「出示」。
第二种:情况紧急,来不及办手续。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确实给了当场检查的例外,但同时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且住所排除在外。
第三种:你自己同意我们进的。同意可以补正程序瑕疵,但不能补正重大缺失。进住宅没有检查证,即使住户开了门,程序上仍然缺要件。
第四种:拒绝配合就是阻碍执行职务。前提是「依法执行职务」。执法本身不合法,拒绝不构成阻碍。
第五种:拍了就是妨碍执法。拍摄本身不构成妨碍,站在警戒线外拍摄是监督;妨碍的是行为,不是镜头。
二十一、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刑事搜查的区别。 刑事搜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由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紧急情况下可以无证搜查但事后补办。治安检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手续是检查证加人民警察证。两者不能混用:用治安检查的手续做刑事搜查的事,程序违法。
与继续盘问的区别。 继续盘问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把人带至公安机关,上限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四十八小时。传唤依据治安法第九十六条,询问查证时间另有规定。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与当场处罚的区别。 当场处罚是处罚决定的一种简易程序,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填写决定书;一人执法只在当事人无异议且全程录音录像时才允许。
与执法记录的区别。 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记录设备,同步录音录像是法定程序要求;公民拍摄是外部监督,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三者不是一回事。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第九十六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第一百零四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
-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常见问题
走在路上被要求出示身份证,必须先让他出示证件吗?
可以要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写了「经出示执法证件」。但要注意,查身份证本身要有五种法定情形之一,不是任何场合都能查。在小区门口、菜市场随机拦人查验,不在五种情形之内。
穿着警服,还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吗?
一般场合不需要。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写的是「着装佩带标志或者持有证件」,二者择一。但查验身份证、口头传唤、检查场所与人身、当场处罚这些特定场合,治安法和身份证法都明确要求「出示」,着装不够。
警察要进我家,只有警服没有检查证,能拒绝吗?
可以。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明确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第二款前半句的「当场检查」例外,被这最后一句排除了,住所没有紧急例外。
警察当场检查了我的房间,没录像,合法吗?
不合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录像缺失、中断、只有片段,当场检查的合法性就成问题。
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有什么不一样?
一般情形用传唤证,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发现的情形可以口头传唤,但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签字前翻一眼笔录,看有没有「口头传唤」这四个字,很实用。
不出示证件,我能拒绝检查吗?
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写明,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但拒绝要说明依据、保留证据,不要有肢体冲突,否则可能从「拒绝检查」变成「阻碍执行职务」。
拒绝配合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看执法是否合法。第六十一条管的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款对阻碍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如果执法本身缺手续、超范围,就不是「依法执行职务」,阻碍的前提不成立。
执法现场能拿手机拍吗?
可以,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为维护公共利益」。但要注意三点:不能妨碍执法、不能侵犯他人肖像与隐私、不能剪辑加工后发布。拍摄是监督,加工传播可能构成另一回事。
检查妇女身体,必须女警察吗?
条文写的是「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女性工作人员包括女民警和女性辅助人员;医师没有限定性别,男医师检查时通常要求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治安检查能不能用来做刑事搜查?
不能。刑事搜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由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治安检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手续是检查证加人民警察证。用治安检查的手续做刑事搜查的事,属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执法证件的具体样式、检查证的批准与开具流程、当场检查的录音录像保存规则存在地区差异,个案中手续是否齐备、瑕疵是否重大,取决于批准文书、检查笔录、录音录像资料与现场记录。已经发生争议的,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