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的、由债权人代表与一名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的常设监督机构,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债权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与破产财产分配。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债权人会议人数多、开会成本高,不可能天天盯着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就是为解决这个「闭会期间无人盯」的问题而设的常设机构。它的权力是程序性的——知情、要求说明、要求纠正、请求法院决定,而不是自己拍板处分财产。
一、设立是「可以」,不是「必须」。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开头就是「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少、财产简单的小案子,不设也合法;不设的时候,管理人实施第六十九条列举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以债委会缺位不会导致程序停摆,只是监督从「债权人代表盯」变成「法院盯」。
二、组成有三条硬约束。 其一,成员来自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加上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工方代表是法定必备席位,不是可选项,理由是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职工在债权人会议里本就没有表决权,如果连债委会席位也没有,职工的声音就彻底缺席。其二,成员不得超过九人,这个九人是全体成员的上限,包含职工代表,不是「九名债权人代表再加一名职工代表」。其三,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条常被忽略:债权人会议选出来了,不等于当选,须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取得资格;实务中法院会审查是否有利害冲突、是否具备履职能力。
三、职权四项,重心在「监督」而非「决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配套的调查权在同条第二款: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三款是救济: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委会可以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五日的短期限,就是为了不让监督卡在原地。
四、决议规则是「全体成员过半数」,不是「出席过半数」。 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债委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这与债权人会议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形成对照:一个以全体为分母,一个以出席为分母。九人组成时,全体过半数即五人;如果只到六人,仍需五人同意,而不是四人。记录与异议载明不是形式要求,日后追究成员责任、判断监督是否尽职,靠的就是这份记录。
五、监督的抓手是第六十九条的十类报告事项。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委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这份清单把「重大」量化了,债委会据此可以要求管理人逐项说明,而不是等事后翻账。
六、重大财产处分还有一道「先表决、后处分」的闸门。 解释(三)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委会或者人民法院;债委会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提供文件依据;认为处分不符合已通过的方案,有权要求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可请求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不符合方案的,应当责令停止处分,由管理人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这条把债委会的监督从「知情」升级为「可以叫停并送法院」,但注意——最终决定权仍在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债委会自己不能批准处分方案。
七、它自己也被监督。 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债委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职权委托也有边界:债权人会议只能委托其行使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职权,不得概括性授权(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四)借款;
- (五)设定财产担保;
-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八)放弃权利;
- (九)担保物的取回;
-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债权人委员会 | 债权人会议 | 管理人 |
|---|---|---|---|
| 性质 | 常设监督机构,可设可不设 | 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非常设 | 法院指定的执行机构 |
| 产生 | 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依法申报债权即取得成员资格 |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更换 |
| 组成 | 债权人代表+一名职工或工会代表,不超过九人 | 不设人数上限,另有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 清算组或社会中介机构 |
| 权限性质 | 知情、要求说明、要求纠正、请求法院决定 | 表决方案、选任成员、决定营业等 | 管理处分财产、变价分配、代表诉讼 |
| 决议规则 | 全体成员过半数 | 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 不适用决议 |
最容易混的是债委会与管理人的关系。管理人不是债委会的下属,债委会的同意也不是管理人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律给的是一套「报告、说明、纠正、请求法院决定」的程序性制衡,最终的处分正当性来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和法院的监督。反过来,管理人也不能以「债委会没意见」替代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把「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写成了处分的先决条件。
实操指引
- 想知道债委会到底能管什么、管到哪一步: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程序里的常设监督岗,九个人盯住管理人。
- 债委会成员怎么选、怎么表决、记录怎么做:债权人会议怎么表决:决议规则与债委会的监督。
- 管理人重大处分被叫停的完整路径:对照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债权、选任委员会,十一项一次看全看第六十一条与第六十九条的衔接。
- 管理人报酬与费用审查属于可委托事项:破产费用。
- 相邻词条: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
常见问题
问:债权人会议选出了债委会成员,是不是马上就能履职? 答:不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要求成员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选任决议只是内部程序,法院书面认可才是取得资格的条件,未经认可的成员所作决议存在效力瑕疵。
问:债委会不同意,管理人就不能处分财产了吗? 答:不能这样理解。债委会没有批准权,只有监督权。管理人处分第六十九条所列重大财产,须事先制作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不得处分(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债委会的不同意见、要求纠正、请求法院决定,是启动再审查的扳机,而不是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
问:九人上限包不包括职工代表? 答:包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是全体成员的上限,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占其中一席。若组成为九名债权人代表再加一名职工代表,即属超员。
问:没设债委会,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谁来盯? 答:由法院盯。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解释(三)第十五条同样把「提前十日书面报告」的对象写成「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债委会成员资格、监督行为的效力、处分程序瑕疵的后果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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