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行为的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内容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非金钱、而非交付特定物)时,人民法院强制实现该行为义务的执行措施;它的两条实现路径是强制被执行人本人履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构成要件
一、前提:执行依据指定的给付内容是「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适用对象是「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类义务既包括作为(例如拆除障碍物、恢复原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消除影响、提交资料),也包括不作为(例如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某一标识、不得在特定范围内建造)。识别方法同样是从执行依据的主文入手:写的是「支付若干元」的,走金钱债权执行;写的是「返还/交付某物」的,走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写的是「做某件事/不得做某件事」的,才走本条。三者的边界见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二、启动条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表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所以执行通知是这一路径的形式起点。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发出执行通知并不妨碍法院同步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在执行通知一章另有展开,见执行通知。
三、第一条路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可以直接强制实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不作为义务而言,强制执行的典型表现是制止正在进行的行为、拆除已建成的设施、清除已设置的障碍,使状态恢复到义务得到履行的样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4 条也明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四、第二条路径: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后半句是本篇的核心: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代履行。它的法律逻辑是:既然义务人自己不干,就让他人替他把事办了,但账单仍然寄给义务人。这一设计避免了「只要被执行人耍赖,申请执行人就永远拿不到结果」的困境。
五、代履行人的选定:资格优先,必要时招标。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第二款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参与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三句话把代履行的市场化与合规性结合起来:有资质要求的不能随便找人,金额大、技术复杂的可以招标,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议但不能自己说了算。
六、代履行费用:先确定数额,再由被执行人预支,不预支的强制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注意顺序——先由法院确定数额并指定期限,不是做完再算账;被执行人不预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这笔费用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款给了被执行人一道程序保障: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这意味着费用必须留痕、可核,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七、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不适用代履行,按拒不履行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援引的条号与现行法一致,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二款还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处理。这一句是重要的纠偏点:不作为的被执行人不能靠「躲」把事情拖过去,人民法院可以一次又一次地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到其履行。
八、区分可替代与不可替代,是选择路径的分水岭。 可替代行为(可由他人完成)走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可替代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通常具有人身属性或者依赖特定身份、特定技能)走强制措施与制裁。判断标准不是「难不难」,而是「换了人做,法律上算不算履行」。拆除围墙换谁拆都一样,属于可替代;需要被执行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亲自实施的行为,换人做就不算履行,属于不可替代。
九、迟延履行金:行为义务也有迟延代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行为义务虽然不是金钱给付,但迟延同样有代价,这一条防止被执行人通过拖延履行获得时间利益。
十、情节严重的刑事后果。 行为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符合犯罪构成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罚款、拘留不是同一层面的手段:前者是刑事追责,后者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一、行为执行与交付财物、金钱执行可能发生转化。 有时一个义务包含多个层次:判令「拆除围墙并恢复原状」是行为义务;判令「返还占用的土地」是不动产占有交付;判令「赔偿拖延期间的损失」则是金钱给付。执行中应当按主文逐项拆解,分别适用对应条文,不能因为其中一项是行为义务就整体按行为执行处理,也不能因为最终会落到钱上就跳过行为义务本身。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4 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行为的执行 | 金钱债权的执行 | 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
|---|---|---|---|
| 执行标的 | 作为或者不作为 | 金钱 | 特定物或者权利凭证 |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
| 实现手段 | 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代履行) | 查询、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 当面交付、执行员转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通知交出 |
| 可否由他人替代 | 行为可替代的可以代履行;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不可以 | 天然可替代,谁付都一样 | 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不可替代 |
| 费用承担 | 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且须预先支付 |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从变价款中优先扣除 | 一般无代履行费用问题 |
| 迟延的代价 | 支付迟延履行金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金钱赔偿另案解决 |
| 拒不履行时 | 罚款、拘留;可再次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刑责 | 可直接处分财产,无须依赖被执行人配合 |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
| 完成标志 | 行为完成或者代履行完成 | 款项到账并分配 | 被交付人签收 |
最容易混的是行为执行与金钱债权执行。两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是否需要被执行人配合」。金钱债权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扣划、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不配合也不影响执行推进;行为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一旦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就不能用「直接处分财产」的方式绕过去,只能退回到强制措施与制裁——罚款、拘留,直至刑事追责。这也是为什么行为义务案件更容易出现「执行不了」的观感:不是法院没有手段,而是手段的性质不同。
第二个易混点是行为执行与交付财物或者票证。有些义务看起来像行为、其实质是交付,例如「交出保险柜钥匙」与「交出保险柜」:前者常被理解为行为,后者是交付财物。判断方法是看申请执行人最终要的是什么——要的是物的占有,就走第二百六十条;要的是某个动作的完成,才走第二百六十三条。反过来,判令「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典型的可替代行为,可以走代履行或者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是交付财物。两者分工详见交付财物或者票证词条。
第三个易混点是代履行费用与执行费用。代履行费用是「替你把事办了」的对价,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数额,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未预付的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还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而一般执行费用是执行程序本身的开支。两者性质不同,预支规则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把执行依据的主文拆开,逐项定性。 把主文中每一项给付内容分别归入金钱给付、交付财物或者票证、行为义务三类,再分别对应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混合义务不要整体按一类处理。
- 第二步,判断行为义务是可替代还是不可替代。 这是选路径的分水岭。可由他人完成的走代履行;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走强制措施与制裁。判断标准是「换了人做,法律上算不算履行」,而不是「难度大不大」。
- 第三步,可替代的,主动向法院提出代履行方案。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建议一并提交工期、资质、报价、付款方式,便于法院确定代履行人并核定费用数额。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一定要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否则履行结果可能不被认可。
- 第四步,盯住代履行费用的确定与预支。 费用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请求法院在决定中写明数额、期限与逾期后果,避免「先干活、后扯皮」。
- 第五步,不可替代的,推动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处理。申请执行人应当持续提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的证据,并请求法院重新确定履行期间。
- 第六步,别忘了迟延履行金与刑事追责两条补充路径。 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应当在执行申请中一并提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整体流程参见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与期限。
最典型的行为义务——赔礼道歉——对方拒不登报时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可参见判决赔礼道歉对方不登报道歉: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常见问题
问:被执行人就是不动手,法院能不能找人替他干,钱让他出? 答:这正是法律规定的做法。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前提是该项义务可由他人完成。
问:代履行的人谁来定?我可以自己指定施工队吗? 答:由人民法院选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问:代履行的钱什么时候付?对方不预付怎么办? 答: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所以费用必须留痕、可核。
问:这件事只能被执行人本人做,找不到替代的人,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答:不是没办法,是换了手段。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理,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同一规定再次处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问:行为义务拖着不履行,除了被罚款、拘留,还有别的代价吗? 答: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包括行为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条与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相对应,目的是不让被执行人从拖延中获利。
问:判的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算行为义务还是交付财物? 答:算行为义务,而且是可替代的行为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需要由他人代为完成的,也可以走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它与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差别在于:这里要的是「完成一个动作」,不是「拿到一件东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行为义务能否实际履行到位,取决于行为是否可替代、代履行人是否具备资格、费用能否核定与执行,人民法院不保证必然执行到位。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