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九十九万,从业人数二百八十人,资产总额四千五百万。按现行政策,三个条件都满足,实际税负百分之五,应缴企业所得税十四点九五万。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是三百零一万,其他条件不变,三个条件里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按百分之二十五全额计税,应缴七十五点二五万。所得额多两万,税多六十万三。
这不是夸张,是「全额跳出」机制的直接结果。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不是超额累进,是门槛型的:达标全额享受,不达标一分不享受。所以临界点附近的筹划,价值远大于其他任何一项所得税安排。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三个条件(其实是四个)具体怎么算、条例写的三十万与现行的三百万差在哪里、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怎么核、预缴时符合汇算时不符合怎么办。最后说清一个最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能叠加,只能择一。
一句话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现行专项规定,减按较低税率或者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超标,即整体不得享受。
构成要件
一、三个数字、三套口径:先把这件事说清
这是本篇最需要耐心的地方,因为条文与现行执行标准不一致,且不一致了不止一处。
第一套,条例条文的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注意这是「三十万」、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人数分别一百与八十。
第二套,法律的口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只给税率,不给条件。
第三套,现行执行标准。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标准的三个数字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三套口径的差别有多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三十万到三百万,差十倍;人数从八十人、一百人到三百人;资产总额从一千万、三千万到五千万。如果按条例条文办事,会把大量本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挡在门外,也会把「三十万」这个早已过时的数字写进内部制度。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条例第九十二条的末句没有像第四十二条那样留「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口子,但多年来专项文件反复调整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覆盖。实务中的正确做法是:按现行专项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在内部文件里注明条例条文与现行标准的差异及依据。
二、四个条件逐项拆
条件一,行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不得享受。
条件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注意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要按税法口径计算,经过全部纳税调整之后的数字。这一点最容易错:会计利润二百八十万,但纳税调增三十万,应纳税所得额三百一十万,超标了。
条件三,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不计入派遣单位。这一条常被漏掉,导致人数虚低。
条件四,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等于(季初值加季末值)除以二,全年季度平均值等于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四。
四个条件里,行业是定性的,其余三个是定量的。三个定量指标全部达标才算符合,没有「部分达标部分享受」这回事。
三、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利润
三个数字里最容易出错的是第一个。
错误一,用利润总额代替。利润总额是会计口径,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口径。业务招待费超限、广宣费超限、职工福利费超限、罚款、准备金、视同销售,每一项都会让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分离。
错误二,用弥补亏损前的数字。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余额。如果当年有所得但被以前年度亏损全额弥补,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自然符合条件。
错误三,忘记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减除。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国债利息等,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后再算。
正确的计算路径是: 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减各项扣除、减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这个五步结构在「应纳税所得额」那一条里有详细说明。
四、从业人数:劳务派遣要算进来
从业人数包括两类人:
第一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了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试用期人员、临时性岗位人员。
第二类,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很多企业把劳务派遣人员排除在外,认为「不是我的员工」,结果人数少算,判断结论与实际不符。
计算方法与资产总额一致: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初值与季末值的平均数,再对四个季度求平均。
为什么用平均值而不是年末数?防止企业通过年末集中裁员来满足条件。这是反避漏的设计,与债资比用平均数、资产总额用平均数是同一个思路。
一个细节: 从业人数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按实质判断:存在用工关系、在企业实际工作的,计入。各地口径可能略有差异,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五、资产总额:季度平均,不是年末数
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计算步骤:
第一步,算每个季度的平均值。季初资产总额加季末资产总额,除以二。
第二步,算全年平均值。四个季度的平均值相加,除以四。
第三步,与五千万元比较。不超过的,符合条件。
注意三个细节:
第一,资产总额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计,不是净资产。负债多、资产大的企业,即使净资产很小,也可能超标。
第二,年中开业或者终止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期间计算。不满一个季度的,按实际月份折算。
第三,合并报表还是单体报表?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以单个企业法人为单位,不按合并报表判断。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各自判断各自的条件。
六、「差一个就全额」:临界点的算术
这是本篇最实用的一部分。
设某企业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均符合条件,只看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变量:
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九十九万时: 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即七十四点七五万;按百分之二十税率,应缴十四点九五万。
应纳税所得额三百零一万时: 不享受优惠,按百分之二十五全额计税,应缴七十五点二五万。
差额六十点三万。 所得额多两万,税多六十万三,边际税率超过百分之三千。
这个算术说明什么?说明临界点附近的每一万元所得额,都值三十倍的税。所以在这个区间做任何合法的安排——提前确认一笔费用、延后确认一笔收入、用足加计扣除——回报率都极高。
但要注意边界: 安排必须是真实的、有商业实质的。为了压到三百万以下而虚构费用、推迟开票,属于偷税,不是筹划。临界点筹划与偷税的分界线,在于交易是否真实发生。
还有一个反向的坑: 有的企业为了让所得额「刚好低于三百万」,把本该确认的收入跨年推迟,结果次年所得额叠加,反而超标。跨年安排要看两年的合计,不能只看一年。
七、两个时点:预缴与汇算各判断一次
第一个时点,预缴。企业按当期累计数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的按优惠税率预缴。预缴时符合、汇算时不符合的,要在汇算时补缴。
第二个时点,汇算。按全年实际数判断。全年数才是最终判断依据。
两个时点判断不一致的处理:
预缴享受、汇算不符合的,汇算时按全额计税,补缴差额。不构成偷税,但会产生滞纳金(如果补缴金额较大且时间较长)。
预缴未享受、汇算符合的,汇算时按优惠计税,多缴的部分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
实务中建议: 预缴时如果指标接近临界点,按保守口径处理(不享受优惠预缴),汇算时再按实际数判断。这样不会产生补缴与滞纳金,代价是占用一点资金。
八、不能叠加:与高新技术企业只能择一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是百分之五。两者相比,小型微利企业更优惠。
所以对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企业,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更划算。但要注意:一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三百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就没了,只能回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百分之十五。这个跳变点要提前测算。
还有一层: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三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是逐年进行的。两个身份的节奏不同,安排时要一起看。
其他不能叠加的情形: 享受了特定区域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百分之十五)的,也不能再叠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择一适用,是这类区域性优惠与小型微利优惠的共同规则。
九、核定征收也能享受
核定征收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判断标准相同: 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
这一条打破了一个常见误解: 有人认为核定征收就不能享受优惠。实际上核定征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优惠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但要注意: 核定征收企业如果实际利润率远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本身可能存在被调整为查账征收的风险。享受优惠的同时,要评估核定征收的合规性。
十、四个算例
算例一,标准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九十九万,从业人数二百八十人,资产总额四千五百万。三个条件都符合,实际税负百分之五,应缴十四点九五万。
算例二,一项超标。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九十九万,从业人数三百一十人(含劳务派遣三十人),资产总额四千五百万。人数超标,不享受,应缴七十四点七五万。如果漏算劳务派遣的三十人,会误判为符合条件,汇算时被调整并补税。
算例三,资产超标。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万,人数二百人,资产总额五千二百万(季度平均)。资产超标,不享受,应缴五十万。如果把年末处置资产后的数字当作全年平均,会误判为符合。
算例四,所得额刚好。应纳税所得额正好三百万。「不超过三百万元」包含三百万本身,符合条件。这是文字游戏,但实务中确实有企业因为「以为不含本数」而多缴税。
四个算例放在一起,结论很清楚:三个指标都要算准,任何一个算错,结论就反了。
十一、临界点的六种合法安排
第一种,用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扣除。这是最「干净」的压降方式:真实投入、有项目立项与辅助账、有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加计扣除的每一元都站得住。
第二种,用足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扣除。同时要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两个政策可以叠加。
第三种,提前确认可扣除的费用。年底前完成本可次年发生的支出,如设备维修、员工培训、广告投放。要有真实的合同与交付,不能只开票不办事。
第四种,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物价上涨期间,加权平均法的发出成本高于先进先出法,能压低当期利润。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不能为了当年调节而改。
第五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是时间性差异,前期多扣、后期少扣,对临界点年份有用。
第六种,公益性捐赠的时点安排。捐赠在限额内可以扣除。如果当年所得额接近临界点,捐赠既能压降所得额,又能履行社会责任。
六种安排的共同前提是真实。交易真实、凭证完整、有商业实质。虚构费用、推迟开票、隐匿收入,不是安排,是偷税。
十二、五个行业的特殊情形
制造业。资产总额容易超标:厂房、设备投入大,五千万的资产门槛对中型制造企业不算宽。判断时要注意:融资租入的资产计入资产总额,经营租入的不计。
软件与信息服务。从业人数容易超标,但资产总额通常不高。这类企业要注意:研发人员占比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空间大,压降所得额的工具有优势。
餐饮与零售。 人数多、资产少,人数是主要约束。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计入规则要算清。
建筑业。 资产总额与人数都可能超标,且项目分散、核算复杂。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人员是否计入从业人数,按用工关系判断。
电商与平台企业。收入确认时点、退货处理、平台服务费,都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类企业的所得额波动大,临界点判断要按季度滚动测算。
五个行业的共同提示:先找出自己最容易被卡的那一个指标,再针对性地管理。三个指标同时接近上限的企业不多,多数是某一个指标卡住。
十三、四个申报细节
细节一,优惠事项的名称与代码。申报表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有专门的栏次与代码,填错栏次会导致优惠金额无法归集。
细节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式。现行方式是「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税率」,不是直接按百分之五计算。填报时要按两步走,先算计入额,再算税额。两步的结果与直接乘百分之五相同,但填报口径不能省步骤。
细节三,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填报。申报表要求填报全年季度平均值,不是年末数。填错会导致后续比对异常。
细节四,留存备查资料。现行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资料包括:行业判断依据、三项指标的计算过程、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的季度数据、劳务派遣用工证明。这些资料要在申报时准备好,不是事后补。
十四、政策脉络:从三十万到三百万
二〇〇八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其他企业分别为八十人与一千万元。
此后十余年间,标准多次上调,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门槛从数万元逐步提高到三百万元,条例第九十二条的数字没有随之修改,形成条文与执行标准长期并行的局面。
二〇一九年起,优惠方式引入分档,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区间适用不同的计入比例。二〇二一年、二〇二二年又分别调整了分档比例。
二〇二三年起,统一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这条脉络说明一件事: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是「年年可能有变化」的政策。每年汇算前确认一次现行标准,是必要的动作。把某一年的数字写进长期制度,第二年就可能过时。
十五、一个完整的判断例子
把三项指标放一起算一遍,才看得出容易错在哪。
背景: 某批零企业,非限制禁止行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口径,已做全部调整)二百八十六万元。
从业人数(季度平均):
第一季度初二百三十人、季末二百五十人,平均二百四十人;
第二季度初二百五十人、季末二百七十人,平均二百六十人;
第三季度初二百七十人、季末二百九十五人,平均二百八十二点五人;
第四季度初二百九十五人、季末三百一十人,平均三百零二点五人。
全年平均等于(二百四十加二百六十加二百八十二点五加三百零二点五)除以四,二百七十一点二五人。不超过三百人,符合。
注意第四季度的季末人数已经三百一十人,超过三百。但如果只看年末数,会误判为不符合;按季度平均,全年二百七十一点二五人,符合。反过来,如果企业年末突击裁人到二百八十人,按年末数看符合,按季度平均可能仍超标。平均数这个口径,两头都堵。
资产总额(季度平均):
四个季度平均值分别为四千二百万、四千五百万、四千八百万、五千一百万,全年平均四千六百五十万。不超过五千万,符合。
三个指标全部符合,享受优惠,应缴税额等于二百八十六万乘以百分之二十五再乘以百分之二十,十四点三万。
如果第三季度那笔设备采购晚一个月,资产总额全年平均可能降到四千五百万以下;如果晚一个季度,第四季度的季末值会明显下降,全年平均值也跟着降。这就是为什么资产总额的管理要看季度末,不是年末。
这个例子还说明一个操作要点: 三项指标里,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都要按季度留痕。每季度末把两个数字记下来,年底直接算平均,比翻凭证快得多。
十六、三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不是。「小微企业」在不同政策里有不同含义:增值税语境下的小微企业通常指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语境下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明确的三个指标。两个概念不能互换,引用政策时要说清是哪个税种的口径。
误解二,享受优惠要先认定或者备案。不需要事前审批。现行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自己判断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享受,但要留存判断依据。「不用审批」不等于「不用准备」。
误解三,亏损企业不能享受。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或者负数,符合条件但当年无税可减;优惠的意义在后面年度——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完、当年有所得,就按当年判断。判断是逐年进行的,不是一次认定管多年。今年符合不代表明年符合,明年不符合也不影响后年重新判断。每年汇算时重算一遍三个指标,是最稳妥的做法。算法不复杂,难的是数据留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且第一点尤其重要:第一,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三十万元、一百人或者八十人、三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是二〇〇七年制定时的标准,现行执行标准已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实行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税率缴纳(实际税负百分之五),政策执行期限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办理具体业务时必须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不得直接套用条例数字;第二,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值计算,两项指标的计算口径由专项规定明确;第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性优惠不能叠加,只能择一适用。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条例条文标准 | 现行执行标准 |
|---|---|---|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不超过 30 万元 | 不超过 300 万元 |
| 从业人数 | 工业 100 人/其他 80 人 | 不超过 300 人 |
| 资产总额 | 工业 3000 万/其他 1000 万 | 不超过 5000 万元 |
| 行业区分 | 区分工业与其他 | 不区分 |
| 优惠方式 | 减按 20% 税率 | 减按 25% 计入所得额,按 20% 税率 |
| 实际税负 | 20% | 5% |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高新是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小型微利是百分之五的实际税负。两者不能叠加,只能择一。高新有资格认定程序、有效期三年;小型微利是逐年判断、无须认定。所得额超过三百万时,小型微利优惠消失,高新优惠仍在。
与核定征收的关系。核定征收是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小型微利是税率优惠,两者不冲突。核定征收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判断标准相同。
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资格,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人身份分类。一个企业可能同时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一个是、一个不是。两套标准、两个税种,不能混用。增值税上的身份划分另有专条。
实操指引
第一,把三个指标做成月度监控表。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从业人数(季度平均)、资产总额(季度平均),三项每月更新。临界点附近的,每月看一次。等到汇算才发现超标,已经晚了。
第二,从业人数把劳务派遣算进去。与劳务派遣公司核对企业实际用工数量,在季度末确认一次,避免漏算。
第三,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算,不用年末数。年末集中处置资产「做小」资产总额的做法,在季度平均口径下不管用。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口径算,不按会计利润。汇算前先做一遍纳税调整测算,把调增项、调减项都算进去,再判断是否超标。
第五,临界点附近的安排要合法。提前确认费用、延后确认收入、用足研发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都是合法路径。虚构费用、推迟开票不是筹划。
第六,预缴时保守、汇算时精确。指标接近临界点的,预缴可不享受优惠,汇算按实际数判断。避免补缴与滞纳金。
第七,与高新资格一起测算。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按实际税负比较选择;所得额超过三百万的年份,自动回到高新优惠。两年一起算,不要只看一年。
第八,政策有期限,到期前重新确认。现行政策的执行期限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后是否延续、标准是否调整,要以届时的现行文件为准。
第九,优惠享受方式要合规。现行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不需要事前审批,但要有完整的判断依据与留存资料。
第十,被否定时的救济路径要清楚。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会要求补税。可以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涉及虚构条件骗取优惠,可能构成逃税,性质完全不同——从行政争议变成刑事风险的分界线,在于有没有编造事实。
常见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到底是三十万还是三百万?
现行是三百万。条例第九十二条写的三十万是二〇〇七年的标准,早已被专项规定调整。 现行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办税时必须按现行文件,不能直接套用条例数字。
三个条件差一个,能不能部分享受?
不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门槛型的,三个定量指标(所得额、人数、资产)全部达标才享受,任何一项超标即整体不得享受。 没有「按比例享受」或者「就低享受」这回事。
应纳税所得额是会计利润吗?
不是。是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业务招待费超限、广宣费超限、罚款、准备金、视同销售等调整项都要算进去。
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吗?
包含。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不计入派遣单位。 漏算这一块,人数会虚低,可能导致误判。
资产总额按年末数算吗?
不按年末数,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等于季初加季末除以二,全年平均值等于四个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四。 这个口径防止企业通过年末集中处置资产来满足条件。
刚好三百万,算不算符合条件?
算。「不超过三百万元」包含三百万元本身。同理,「不超过三百人」「不超过五千万元」也包含本数。 这一点在临界点判断时很重要。
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能同时享受吗?
不能叠加,只能择一。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百分之五,高新是百分之十五,前者更优惠。 但所得额超过三百万时,小型微利优惠消失,只能适用高新的百分之十五。两年一起测算,再决定。
预缴时享受了,汇算时不符合怎么办?
汇算时按全额计税,补缴差额。不构成偷税,但可能产生滞纳金。 建议预缴时对接近临界点的企业采取保守口径,汇算时再按实际数判断。
核定征收的企业能享受吗?
能。核定征收是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影响优惠资格。判断标准与查账征收相同,应纳税所得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
为了不超过三百万而推迟确认收入,可以吗?
要看交易是否真实。真实交易的跨期安排,属于合法的经营安排;虚构交易、推迟开票、隐匿收入,属于偷税。 分界线在于交易有没有实际发生。临界点附近的筹划价值很高,但必须守住真实性这条线。
三点提示。第一,条例第九十二条的三十万元、一百人或者八十人、三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是旧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三百万元、三百人、五千万元,且优惠方式已由「减按百分之二十税率」调整为「减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百分之二十税率」,实际税负百分之五,引用条文时必须同时说明这一点,否则会误导。第二,三个定量指标全部达标才享受,任何一项超标即整体不得享受,临界点附近的税负跳变极大,测算必须精确到万元。第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区域性优惠不能叠加,只能择一,选择前应当按实际税负与政策期限分别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