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馆向设备商订了一套商用冷库,合同写「制冷温度零下十八度」。装好之后实际只能到零下十二度,冻肉放两天就发软。设备商说可以来加装一组风机,餐馆想直接退货并要求赔偿停业损失,双方谈崩。
另一头,一家公司委托软件公司开发仓储管理系统,交付后发现核心的批次追溯功能没做,其余模块能用。软件公司说合同没写那么细,愿意补做;公司说已经晚了两个月,客户跑了,要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赔。
还有最常见的一种:网购的家具有一道划痕,商家说补两百块,买家要求整单退。
这三种都属于「东西给了,但不合约定」。法律上的名字是瑕疵履行,也叫不完全履行。它和「根本没给」(不履行)、「给晚了」(迟延履行)是并列的三种违约形态,救济手段也不完全一样。
一句话定义: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作出了履行,但履行的质量、数量、方式或者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它的关键在于「给了但不合格」,所以救济的重点不是逼对方再给一次,而是把不合格的部分修补到位,或者用金钱把差额补上。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有履行行为,但不符合约定
瑕疵履行与不履行的分界,是有没有实际交付。全部没交,是不履行;交了一半,数量不足,是瑕疵履行;交了但质量不达标,也是瑕疵履行。
判断「符不符合约定」,顺序是:先看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包括技术附件、样品、图纸、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这个顺序很重要。很多纠纷里,买方主张「不符合国家标准」,卖方主张「合同没写要符合国标」。这时法院会先看合同,合同没写才往标准上靠,而且标准还分强制性和推荐性,强制性标准优先。
二、瑕疵在交付时已经存在,或者属于出卖人应负责的范围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但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是交付时存在的瑕疵。如果瑕疵是买方自己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出卖人不负责。
实务中的难点是举证:瑕疵是什么时候产生的。这类纠纷往往需要鉴定,而鉴定又要看现场是否还保持原状。所以买方发现问题后,第一件事不是找商家吵架,而是固定证据、保留原状。
三、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了异议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致命的一条。合同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此期间内把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没有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所以「先收下再说,以后有问题再找」是危险动作。正确做法是:收货时当场验,发现问题当场记录、拍照、书面提出异议;需要时间检验的,在合同里约定足够的检验期。
例外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买方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举证责任在买方,要证明卖方「明知」,通常要靠聊天记录、内部文件、行业常识。
四、救济方式有先后,但不是死的顺序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补充协议也谈不成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注意「合理选择」四个字。选择权在守约方,但不是随便选:要受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限制。一道划痕要求整单退货,法院通常不支持;核心功能缺失要求修理,也可能被认为救济不足。
五、补救之后还有其他损失,仍可索赔
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的范围按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确定: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实务中,停产停业损失、租金损失、为处理瑕疵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以主张,但要有证据支撑,且要过「可预见性」这一关。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只列了五条。配套还要看买卖合同一章关于质量保证、检验期间的具体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义务的规定,遇到具体案件应当一并检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与不履行的区别。 不履行是根本没有履行行为(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索赔;瑕疵履行是有履行行为但不符合约定,优先考虑补救。这个区别直接影响能不能解除合同: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的瑕疵,法院不支持解除。
与迟延履行的区别。 迟延履行是时间上不符合约定,瑕疵履行是内容上不符合约定。两者可以并存:交晚了,交来的还不合格。这时可以同时主张迟延违约金和质量违约责任,但要避免重复计算同一损失。
与加害给付的区别。 一般的瑕疵履行只造成「东西不值这个价」的损失,走违约责任;如果瑕疵还造成了买受人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比如不合格的电热水器漏电烧了房子),就构成加害给付,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守约方可以选择其一行使。
与权利瑕疵担保的区别。 瑕疵履行针对的是标的物本身的品质;权利瑕疵担保针对的是标的物上的权利有瑕疵(比如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存在未告知的抵押)。两者可以并存,救济路径不同:权利瑕疵往往涉及第三人主张,处理上更接近追夺担保。
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针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不要求有合同关系;瑕疵履行是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救济方式是修理、更换、减价、赔偿。
实操指引
第一步:收货当天就把检验动作做足
不要签「外观完好、数量无误」的收货单了事。可行的做法:开箱拍照录像、逐项对照合同附件和样品、有条件的当场通电通水试运行、把发现的问题写进收货记录并让送货人签字。
如果货物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在合同里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后若干日内为检验期」,把检验期的起点往后挪,别让它在收货那天就开始跑。
第二步:发现瑕疵后立刻书面提出异议
口头说没有用。书面异议要写清:合同编号、货物名称与批次、具体不符合约定的项目、对照的合同条款或者标准、要求对方在多长时间内处理。
送达方式要能留痕:快递(写明文件名称)、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地址)、微信(对方实名账号)。只发一条「东西有问题」,将来很难证明异议的内容和时间。
第三步:选对救济方式
按损失大小和标的性质选:小问题,要求修理或者减价;功能性缺失且可以替换,要求更换或者重作;根本无法使用或者修复成本超过价值,才主张退货、解除合同。
主张减价时,要给出计算依据:修复报价、市场差价、鉴定意见。空口说「至少减一半」,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步:把「其他损失」单独列出来
修理、更换只解决标的物本身,停产停业、租金、人工、二次运输、检测费用这些要单独主张,并逐项准备证据:租赁合同、工资表、运输发票、检测报告。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要能说清「如果没有这次违约,我本来能赚多少」,并用合同、订单、过往经营数据支撑。可预见性抗辩是对方最常用的武器,所以要在签约时就想到:把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写进合同(比如「因质量问题导致停产的,按每日多少元赔偿」)。
第五步:注意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
合同里约定了质量违约金的,优先按约定主张;约定过高的,对方可以请求调整;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增加后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
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或者赔偿损失)的,只能择一主张,不能叠加,这一点在起诉时要算清楚,选金额高的那条路。
第六步:证据要在现场还在的时候固定
设备类、工程类瑕疵,一旦拆改、返修、二次施工,鉴定基础就没了。正确顺序是:先拍照录像、先做单方或者双方共同确认、必要时先申请鉴定或者公证保全,再动工修复。
常见问题
合同没写质量标准,怎么判断合不合格?
按顺序找依据:先看合同条款和附件,再看交易习惯和双方过往合作的做法,再没有就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后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所以「合同没写」不等于「没标准」,但也确实会增加举证难度。
收货时没提异议,后来发现问题还能主张吗?
要看时间。约定检验期的,期满未通知视为合格,基本丧失质量异议权;没约定检验期的,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且最迟不超过收到之日起二年(有质量保证期的按保证期)。超过这些期限再提,对方一句「早就该发现」就能挡回来。
可以既不修也不换,直接要求退钱吗?
要看瑕疵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轻微瑕疵、可以通过修理补救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和退货;只有瑕疵严重到合同目的落空,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修复,才可以主张解除并要求返还价款。
修理期间影响使用,能要停业损失吗?
可以主张,但要满足两个条件:损失真实存在且有证据(租赁合同、工资表、营业流水);损失在对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设备类合同中,如果卖方知道这是生产线的核心设备,停产损失通常在可预见范围内。
买方自己也有过错,比如没按说明书操作,怎么办?
会减轻或者免除卖方责任。如果瑕疵是买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卖方不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卖方没交说明书,买方凭经验操作),按各自过错分担。这类案子鉴定意见里的「原因力分析」往往是胜负关键。
网购商品有瑕疵,适用这套规则吗?
适用,但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可以主张修理、更换、退货,商家有欺诈行为的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网购商品还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别规则,与质量瑕疵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可以分别判断。
对方修了两次还是不行,能要求换新的吗?
可以。同一瑕疵经两次修理仍未排除,通常可以认定修理这一救济方式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者退货。三包规定里对修理次数和期限有更具体的要求,可以一并适用。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同时要吗?
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主张。约定了违约金的,一般按违约金主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高于实际损失过多的,对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定金和违约金也只能择一。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瑕疵履行的认定涉及合同约定内容、检验期间与异议时间、瑕疵成因鉴定、损失范围与可预见性等在案事实,个案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