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死者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与其相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给近亲属开了一条通道: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条通道给的是「代为行使权利」,不是「继承信息」;行使范围限于该条列明的几项权利,不包括撤回同意、不包括可携带;主体是「近亲属」,而这个范围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界定。
本词条属于网络与数据栏目。这一类纠纷的难点从来不在「能不能查」,而在三个更具体的问题上:谁是适格的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到底指什么;死者生前说过「别让家里人看」算不算「另有安排」。三个问题答错任何一个,申请都会被退回,而且往往退得没有理由。
构成要件
一、条文只有一款,但包含四个要件。 第四十九条的结构是:主体(近亲属)+目的(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范围(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权利(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除外(死者生前另有安排)。四个要件加一个除外,缺一即不成立。实务中最常被跳过的是「目的」要件——很多申请只写「我是他儿子,我要查他的账号」,没有说明查来做什么。
二、主体是「近亲属」,范围由民法典界定,且不含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把近亲属限定为八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在这个清单里的,即使关系再近,也不是本条意义上的近亲属: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表亲,都不在其中。这是最容易被想当然的一处——很多人以为「一家人」就都能查,法律上不是。近亲属的具体边界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另见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范围。
三、目的要件是「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不是「家属身份」本身。 这一句把「我是近亲属所以我能查」的直觉挡在门外。典型的正当利益包括:为处理丧葬、保险理赔、债务清偿等身后事务需要核实信息;为查明死亡原因、还原事实经过;为继承遗产需要确认财产线索;为维护死者名誉需要固定证据。不正当的情形包括:为商业目的获取死者的客户资源;为窥探死者生前不愿公开的私人交往;为在与其他亲属的纠纷中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而与待查事项无关。判断标准是「查来做什么」与「查到的东西能不能支撑这个目的」之间有直接关联。
四、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不是同一条通道,主体顺位也不同。 第九百九十四条保护的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请求主体是配偶、子女、父母;并且有顺位——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请求。第四十九条保护的是死者的个人信息权利的可行使性,主体写的是「近亲属」,条文本身没有再设顺位。这个差别在实务中很有分量:兄弟姐妹依据第四十九条主张查阅,条文上没有「必须前面几类人都不在」的限制;但如果主张的是死者名誉被侵害,就要回到第九百九十四条的顺位规则。两条通道保护的对象不同,不能互相套用。相关概念另见死者人格利益。
五、「死者生前另有安排」是排除条款,效力优先。 这一句的分量很重:只要死者生前作出过明确安排,近亲属的通道就被关闭。安排的形式法律没有限定,遗嘱中的表述、生前的书面声明、在平台设置里的明确选择、向平台提交的书面通知,都可能构成。举证责任在主张排除的一方(通常是平台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死者生前说过不让查」的,要拿出证据;拿不出证据的,不能仅凭推测排除近亲属的权利。反过来,近亲属也不必主动证明「死者没有另作安排」——这是抗辩事由,不是申请要件。
六、可行使的权利是「本章规定的」那几项,不是全部权利。 条文列举的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落在第四章。其中有两项不宜由近亲属行使:一是撤回同意,这是高度人身性的意思表示,近亲属代为撤回等于替死者改变生前的决定;二是可携带(转移至另一处理者),它需要本人指定接收方并作出转移的意思表示,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等权利」这个表述给了空间,但不能扩张到人身专属的权利上。想弄清每一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应当逐条回到第四章,不要用「等权利」三个字概括。
七、多个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法律没有规定顺位和表决规则。 第四十九条只写「近亲属」,没有说谁优先。这是条文留下的空白,不能靠推理解释填补。可行的处理路径有三条:由近亲属协商后共同申请或者出具授权委托;由处理者要求申请人说明其与待查事项的关联性,优先满足关联最直接的那一位;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由法院确定。处理者不能自创「必须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申请」的规则,那等于在法条之外增加条件。
八、个人信息不是遗产,两者不能混着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把遗产限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信息中具有人格属性的部分,不是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概括继承;第四十九条给的也不是继承权,而是「行使权利」的资格。但账号内的余额、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的账号本身,属于另一条线,按继承规则处理。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一份申请书里既主张「继承账号」又主张「查阅个人信息」,两件事的法律基础不同,混写会让处理者无从审查,也容易在诉讼中被告知「请求不明确」。遗产的一般规则另见遗产。
九、处理者要受理,也要核验,但不能设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九条本身没有写处理者的程序义务,但第五十条要求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时说明理由,可以直接适用。核验的合理范围是:申请人身份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死亡证明。超出这个范围的要求,例如要求全部近亲属到场、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要求说明死者的账号密码,都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
十、可查的是「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不是账号的全部内容。 范围上要做两层切分:第一层是主体切分,账号内涉及他人的信息(聊天记录中对方的陈述、转账记录中对方的账户信息)不属于「死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剥离;第二层是内容切分,与申请目的无关的部分可以不予提供。这两层切分不是处理者拒绝的借口,而是审查义务——正确做法是提供剥离后的版本,而不是整体拒绝。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 (三)个人撤回同意;
-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布、2021 年 1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词条条文按上述现行文本逐字核对。★引用提示:第四十九条只有一款,没有分款,也没有规定近亲属的顺位;引用时不要写成「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不要虚构顺位规则。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词条未直接引用其条号。
★缺口提示:本词条涉及但本地法规库未收录的规范性文件与规则包括: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账号回收、账号继承的通行约定;国家网信部门关于死者个人信息行使的具体指引(如有);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上述内容只在正文中作制度层面的说明,不引条号、不复述条文;「账号能否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本词条不给统一结论。
★口径提示:① 第四十九条给的是「行使权利」,不是「继承信息」,与民法典继承编是两条线。② 近亲属范围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界定,不含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有主体顺位,第四十九条没有,两条通道不能互相套用。④ 可行使的权利限于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撤回同意、可携带不宜由近亲属代为行使。⑤ 「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排除的一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区别。 见前述第四项。补一层:两条通道的救济方式也不同。第九百九十四条落在民事责任上,请求权内容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落在处理者的配合义务上,请求权内容是提供查阅复制、办理更正删除。一个是「追究侵权」,一个是「要求配合」,选择哪一条,取决于对方是侵权人还是持有信息的处理者。同一事实可能同时触发两条:平台泄露死者信息,既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也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此时可以并行主张。
第二,与遗产继承的区别。 遗产是财产,按民法典继承编处理,有法定继承顺序、有遗嘱继承、有遗赠、有遗产管理人;死者个人信息不是遗产,不进入继承程序,也不产生「份额」。两者的交接点在于财产性内容:账号内的余额、可提现的收益、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物品,走继承;账号内的通信内容、浏览记录、健康数据,走第四十九条。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一句话是「我是唯一继承人,所以账号归我」——继承解决的是财产归属,不解决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资格。
第三,与自然人本人在世时的权利的区别。 本人在世时,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可携带都是完整权利,且不需要说明目的;近亲属代为行使时,多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这道目的审查,少了撤回同意、可携带这两项。这个「多一道、少两项」的差别,是判断申请能不能成立的最快方法:先看目的写没写清,再看要行使的是哪一项权利。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本人在世时,处理者拒绝要说明理由,本人可以起诉;近亲属代为行使时,这条救济通道同样可用,但原告是近亲属本人,诉讼请求要写成「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死者某某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而不是「确认死者享有查阅权」——诉的对象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不是死者的权利本身。
第四,与「账号继承」商业实践的区别。 不少平台在服务协议里写了账号回收、账号不得转让继承的条款,也有平台推出了「纪念账号」「遗产联系人」功能。这些是合同安排与产品设计,不等于法律规则:协议条款不能排除第四十九条的法定权利,处理者不能以「协议约定账号不可继承」为由拒绝近亲属查阅死者的个人信息;反过来,平台的纪念账号功能只是履行方式之一,不能因为提供了纪念账号就认为已经满足全部义务。遇到协议条款与法条冲突的,法条优先。
第五,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按民法典第四十八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第四十九条应当适用,近亲属可以据此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死亡时间以判决确定,申请时需要提交宣告死亡判决书而不是死亡证明;二是宣告死亡可以被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后,已经办理的删除可能无法恢复。因此涉及删除请求时应当格外谨慎,建议先查阅复制固定内容,再决定是否删除。
第六,与遗体、骨灰处分的区别。 遗体、骨灰的处分属于民法典人格权益与殡葬管理规则调整的范围,与个人信息无关。两者在实务中会同时出现(家属既要求处理遗体,也要求查账号),但法律依据完全不同,不要在同一份申请里混着写。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自查三件事,再动笔写申请。 一是主体:自己是否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八类之内;二是目的:能不能用一句话说清「查来做什么」,并且这个目的与待查信息直接相关;三是权利:要行使的是查阅、复制、更正还是删除,是不是本条允许的那几项。三件事有一件不确定,先把不确定的那一件补齐,不要靠申请书写得含糊来蒙过去。
第二步,把材料按「四件套」准备齐。 申请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任选其一或组合);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目的说明(一段话,写清用途与关联性)。四件套齐了,处理者就没有「材料不全」的退回理由。
第三步,把请求写成「分项 + 剥离」。 不要写「请提供死者的全部账号数据」,而是分项写:请求查阅并复制某类信息(如交易记录、发布内容);请求删除某类信息(如已不再需要的地址、设备信息);并主动写明「涉及他人信息的部分可以剥离后再提供」。主动提出剥离,是把审查义务接过来一半,反而更容易拿到材料。
第四步,遇到「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抗辩,要求举证。 处理者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排除的,应当说明安排的形式、时间、内容,并提供证据。只回答「我们按死者意愿处理」而不出示依据的,不构成有效抗辩。同时可以反证:死者生前与该平台的处理规则中并无此类设置;死者生前曾明确表示希望家属处理后事。
第五步,被拒绝后按「要理由→投诉→起诉」推进。 第五十条第二款要求拒绝说明理由,要求书面写明依据的是哪一个要件不成立(主体不适格、目的不正当、属于排除情形、请求的权利不在范围内)。拿到理由后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或者起诉。证据固定可参照个人信息被侵害:要收集哪些证据?的清单,正式文书可套用个人信息侵权投诉函(范本)的结构,把「主体、目的、权利」三项写成三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