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死者人格利益,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所承载的人格法益仍受法律保护,由死者的近亲属出面主张救济;它的意义在于把「人死了就不再受保护」的误解纠正过来——死者已经不再是权利主体,谈不上「死者的人格权」,受保护的是人格利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活着的近亲属。

构成要件

一、先解决定性:死者不是权利主体。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自然不再享有人格权。因此准确的说法不是「死者享有肖像权」,而是「死者的肖像承载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的一般框架见人格权。定性错了,请求权基础就会写歪:起诉时应以近亲属自己的身份主张,而不是把自己当成死者的「代理人」。

二、受保护的客体是明列的六类。 第九百九十四条列举: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这个清单是封闭的,超出六类的人格要素若要保护,须另找依据(例如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肖像与名誉两类:殡葬广告擅用逝者照片、自媒体编造逝者生前经历,都属于典型案型。

三、请求权人有顺位。 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时,才轮到其他近亲属。这一顺位规则与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范围衔接:「其他近亲属」通常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一顺位有多人的,原则上可以共同主张,不必相互推让;个别近亲属单独起诉的,法院通常不因其他近亲属未参加而否定其诉讼资格。

四、可主张的救济方式。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近亲属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数额确定因素见精神损害赔偿。

五、英烈走的是另一条通道。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普通死者相比,英烈保护有两个特点:一是请求权重心不在近亲属而在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介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情形之一;第九十二条规定办理这类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人数众多、难以确定或者征询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征询;第九十七条则允许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六、保护的期限边界。 法律没有给死者人格利益设固定保护期,但请求权由近亲属行使,制度上以有近亲属存在、且近亲属愿意主张为实际边界。近亲属均已不在、又无公益诉讼介入的,现实中没有适格的主张者。这与著作权财产权「死后五十年」的计时办法不同,不宜套用。

七、新技术带来的新场景。 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逝者的形象与声音,既有情感慰藉的一面,也可能触碰肖像、声音、名誉的红线:未经近亲属同意的「复活」、把逝者形象用于带货或低俗内容,都可能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具体操作边界见用 AI「复活」逝去的亲人:安慰可以,越线违法。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死者人格利益死者生前的人格权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死者遗留的财产
权利主体无(死者不享有人格权)死者生前享有无,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继承人
主张人配偶、子女、父母;缺位时其他近亲属死者本人生前主张检察机关为主,近亲属可参与或先行起诉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条等人格权一般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等继承编
是否要求损害公共利益不要求不要求要求不涉及
救济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同上,并可主张禁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检察机关可起诉返还、赔偿、分割

最容易混的一组是死者人格利益与死者生前的人格权。二者只差一个时间点,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生前是权利,本人是权利人;死后只剩利益,别人替他主张。实务中这个差别会直接影响起诉状的写法和被告的抗辩空间——被告常以「人都死了,有什么好告的」作答,正是对第九百九十四条的无视。回应时应当说明两点:第一,受保护的是人格利益而非权利,不必以死者享有权利为前提;第二,提出主张的是近亲属自己,损害的是近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利益与社会对逝者的评价,因此近亲属是适格原告。

第二个常被忽略的差别是一般死者与英雄烈士。英烈条文的适用要叠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并非所有侵害英烈人格的行为都由检察机关出手;情节轻微、未损及公共利益的,仍按第九百九十四条由近亲属主张。反过来,如果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主张,公益诉讼的通道可以补位,这正是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存在的意义。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确认自己是适格原告。 按第九百九十四条的顺位核对:配偶、子女、父母优先;只有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能主张。亲属关系用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固定。
  • 第二步,把侵害内容做成证据。 侵权文章、视频、直播回放要公证或用可信时间戳、录屏存证固化;线下场景(墓碑、殡葬广告牌、门店海报)要拍照、录像并记明时间地点。网络内容随时可能被删,取证要赶在发函之前。
  • 第三步,判断适用哪条通道。 一般死者走第九百九十四条;涉及英雄烈士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同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线索,由检察机关评估是否立案,必要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第四步,先要求停止侵害,再谈赔偿。 人格利益损害一旦扩散就难以恢复,优先通过平台投诉、发律师函要求删除、下架、屏蔽;平台的处置机制参见本文常见问题。
  • 第五步,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组合。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赔礼道歉可以要求刊登声明;精神损害赔偿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举证重点是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后果与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表现。
  • 第六步,涉及新技术应用的要一并处理源性素材。 人工智能生成的形象、声音视频,除了要求删除成品,还要要求删除训练素材、停止模型调用,避免一次删除、反复生成。
  • 第七步,评估是否需要刑事路径。 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网络侮辱诽谤的取证与追责另有专门规则,可视情况同步推进。

常见问题

问:死者已经去世,怎么可能还有「权利」? 答:死者确实没有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第九百九十四条保护的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承载的「人格利益」,请求权在近亲属手中。所以准确表述是「死者人格利益」而非「死者人格权」。

问:兄弟姐妹能不能主张? 答:能,但有前提条件。第九百九十四条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在前;只有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请求。兄弟姐妹属于其他近亲属,若死者尚有子女在世,一般由子女优先主张,但这并不排斥其他近亲属就同一侵害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去世多年的名人被自媒体编故事,还能告吗? 答:可以主张,前提是仍有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愿意起诉。法律没有为死者人格利益设定固定保护年限,实际受制于近亲属是否在世、是否愿意主张。近亲属均不在世的,可通过检察机关或其他适格主体评估公益诉讼路径,尤其是涉及英雄烈士的情形。

问:有人用 AI 把逝去亲人「复活」做成视频,家属不同意怎么办? 答:家属可以要求删除并要求停止生成。未经近亲属同意合成逝者形象、声音用于传播,特别是用于商业带货或低俗内容的,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严重的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删除训练素材、停止再次生成。

问:侵害英雄烈士的,必须由检察机关起诉吗? 答:不是。第一百八十五条要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适用该条,检察机关依公益诉讼规则第八十五条处于主导地位,但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可支持起诉;只有在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主张、社会公共利益仍受损害时,检察机关才提起公益诉讼。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死者受保护的是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请求权顺位、适格原告的认定以及英烈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都须结合亲属关系证明与具体案情核实。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