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的行为;受贿方同样违法,经营者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原则上归属于经营者,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该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行政处罚最重的一类。 一、三个要件:给了利益、给了对的人、为了交易。
第一个要件,行为方式是「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财物」包括现金、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房产、车辆、会员卡、旅游、装修、学费、医疗费、债务免除等一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工作机会、安排子女入学、提供性服务、承诺未来利益等不直接表现为金钱的利益输送。
2025 年修订在这一句里加了一个「给予」,把原来「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改为「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这一改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行贿方的行为是「给予」,与第二款新增的「收受贿赂」形成对合关系,行贿与受贿两头都写清楚了。
第二个要件,给付对象是三类主体之一。 见下一节。
第三个要件,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这个要件是区分商业贿赂与正当商业馈赠的关键。没有这个目的,送了礼也不构成商业贿赂;有这个目的,送得再隐蔽也构成。注意「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是并列的,不要求已经实际获得,只要是为了谋取即可——承诺、许诺、暗示都算。
二、三类受贿主体,缺一类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第一类,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这是最典型的商业贿赂形态——供应商给采购方的采购员回扣。判断「交易相对方」要看合同关系:谁跟你签合同,谁就是交易相对方;对方公司里经手这件事的人,就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第二类,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类的典型是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监理单位、审计机构、中介公司。他们的特点是:不是交易相对方本身,但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在具体交易中代表交易相对方作出或者影响决定。
第三类,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类的范围最宽,包括:能够影响交易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而是利用个人影响力)、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医院的科室主任(影响药品采购)、学校的采购负责人、平台的运营人员(影响店铺流量)。注意这一类不要求有正式的委托关系,只要客观上能影响交易即可。
2025 年新增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2019 年文本只约束行贿方,没有明确写受贿方的违法性。这一改的意义在于:受贿方(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个人)也成为反法上的违法主体,可以被行政处罚。在此之前,受贿的个人主要靠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企业内部处理,行政处罚缺少依据。
三、与正当商业馈赠的界限,实务中靠四条标准判断。
标准一:有没有「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目的。 这是最核心的标准。判断方法是看时间与场合:在招标前、签约前、采购决定前送礼,指向性明显;在春节、中秋等节日按惯例送礼,指向性弱。但节日不是护身符——如果送礼金额远超正常礼节、且收礼方正好是决策人,仍然可能被认定。
标准二: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礼仪。 没有法定数额标准,但执法实践中有参考:单次数百元以内的小额纪念品,一般不予认定;数千元以上的购物卡、消费卡,容易被认定;上万元乃至更多的现金、贵重物品,几乎必然被认定。注意「累计计算」——单次金额小但长期、多次赠送的,累计金额可能达到认定标准。
标准三:有没有如实入账。 这是最硬的客观标准。入了账、有发票、有审批流程的,通常可以解释为业务招待费、市场推广费;不入账、用个人账户转账、开假发票的,几乎必然被认定。折扣与佣金的合规要求见本条第三款,核心是明示与如实入账。
标准四:有没有影响公正决策。 如果送礼导致收礼方在价格、质量、交期等方面作出了不利于其所在单位的决定,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被认定。反过来,如果送礼只是礼节性的、没有影响任何具体决策,认定难度较大。
四、折扣与佣金的合规,只有三个字:明示、入账、双方入账。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三个要点,缺一不可。
第一,明示。 折扣与佣金必须在合同、订单、发票或者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能私下口头承诺。「明示」的对象是交易双方,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但必须在书面文件中体现。
第二,支付方如实入账。 支付的折扣、佣金要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冲减销售收入,有对应的发票或者凭证。用个人账户支付、用现金支付不入账、用其他名目(比如咨询费、服务费、推广费)掩盖的,都不符合「如实入账」。
第三,接受方如实入账。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 收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不是个人)也要如实入账,冲减采购成本或者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接受方是个人(比如采购员),个人收受折扣、佣金,无论是否入账,都构成受贿——因为个人不是「经营者」,不能适用折扣佣金的合规通道。
这个区分非常重要:给公司折扣(入账)是合法的,给个人回扣(无论是否入账)是违法的。 很多企业以为「我把钱打给对方公司了,就没事」,但如果对方公司又把钱转给了个人,或者约定由个人经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五、员工行为的归属,是第八条第四款的推定规则。
原文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这是一个推定:首先推定归属于经营者,然后由经营者举反证。这个推定的合理性在于:员工的行为往往代表企业意志,而且企业最有能力举证内部管理情况。
经营者举反证的三条路径。 第一,证明员工没有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比如员工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收取好处费后把订单给了竞争对手)、员工的行为与公司业务无关(个人投资、亲属事务)。第二,证明公司有完善的合规制度且员工违反:书面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员工培训记录、员工签署的合规承诺书、举报渠道。第三,证明公司发现后及时处理:内部调查记录、处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记录。
注意这条推定的实务后果:企业不能靠「这是员工个人行为,我不知道」免责,必须拿出制度与执行的证据。这也是为什么大企业都在建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不是为了好看,是为了在出事时能举证。
六、与刑法的衔接:反法是行政责任,刑法是刑事责任,两条线并行。
四个对应罪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与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两条线的衔接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管行政处罚,刑法管刑事责任,两者可以并行——同一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司法机关判刑,互不排斥。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不是优先用于刑事罚金或者行政罚款)。
实务中的判断顺序:先看受贿方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走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再看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走刑事,未达到的走行政。最后看有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行贿类犯罪的核心要件,与反法的「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不完全等同。具体界分见商业回扣的刑事边界与采购回扣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七、罚则:2025 年修订把上限提到五百万元,并新增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是 2025 年新增的个人责任: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与 2019 年文本的实质变化。 第一,处罚主体从「经营者」改为「有关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到非经营者的单位(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二,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第三,新增个人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被单独罚款一百万元以下。这一条对高管是明确的警示——过去企业被罚,高管个人没事;现在高管个人也可能被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7 日。
★版本提示:商业贿赂条款在 2019 年文本中是第七条,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现行文本中变为第八条;罚则由第十九条变为第二十四条。2025 年修订有三处实质变化:① 第一款在「采用」后增加「给予」二字,明确行贿方的行为形态;② 新增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受贿方首次成为反法上的违法主体;③ 罚则条款的处罚主体由「经营者」改为「有关单位」,上限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并新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一百万元以下)。引用 2025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的处罚决定或判决,条号要还原为第七条、第十九条,数额要按当时的三百万元上限核对。
★缺口提示:商业贿赂横跨反法、刑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多个规范体系,本词条只展开反法部分。未展开的部分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串通投标与行贿的规定;《会计法》关于如实入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 年制定,至今未随 2025 年修法更新,部分表述与新法不一致)。因此:① 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不由本词条给出;② 「正当商业馈赠」的金额界线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执法尺度有差异;③ 行业特殊规定(医药、教育、政府采购)另有专门规则。
★口径提示:① 「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是区分贿赂与馈赠的核心,没有这个目的不构成。② 三类受贿主体缺一不可,给了这三类以外的人,不落入本条。③ 给公司折扣(入账)合法,给个人回扣(无论是否入账)违法,这两件事不能混。④ 员工贿赂推定归属于企业,企业要靠制度与执行记录举反证。⑤ 2025 年之后受贿方也违法,可以被行政处罚。⑥ 2025 年之后高管个人可能被罚(一百万元以下),这是本轮修订对企业的最大警示。⑦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罚款不影响判刑。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反法管经营者与三类受贿主体,刑法管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的要件不同:反法要求「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刑法行贿类犯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果不同:反法是罚款、没收、吊销执照;刑法是罚金、有期徒刑。两条线并行,不互相替代。
二、与正常业务招待的区别。 业务招待是经营活动的正常成本,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商业贿赂是违法的利益输送。区分标准还是那四条:有没有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目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商业礼仪、有没有如实入账、有没有影响公正决策。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假招待、真贿赂」:用餐饮发票冲抵现金赠送、用旅游名义安排高消费、用会议费名义发放购物卡。
三、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折扣是给交易相对方的价格减让,佣金是给中间人的报酬,两者只要明示并如实入账就合法。商业贿赂是给「对的人」但「不明示、不入账」或者「给了不该给的人」。折扣与佣金的具体规则见不正当竞争行为词条的相关部分。三条界线:给谁(交易相对方还是其工作人员)、怎么给(明示还是私下)、怎么记(入账还是不入账)。
四、与「赞助」「捐赠」的区别。 合法的赞助与捐赠通常有公开的名义、有书面协议、有对价或者公益目的(比如赞助学术会议、捐赠公益项目)。如果赞助的对象是能影响交易的人,且没有真实的赞助内容(比如「赞助」某科室主任的个人活动),实质上是商业贿赂。
实操指引
一、企业建立反商业贿赂体系的五件事。 第一,制度:书面的反商业贿赂政策,明确禁止的行为、审批流程、违规后果。第二,合同:与经销商、供应商、代理商的合同中加入反商业贿赂条款与审计权、解约权。第三,培训:销售、采购、市场岗位每年至少一次培训,留存签到与考核记录。第四,审批:礼品、招待、赞助、差旅的标准与审批层级,超过标准要书面说明。第五,审计与举报:财务抽查、内部举报渠道、违规处理记录。这五件事做全,出事时才有举反证的资本。
二、销售人员的四条红线。 第一条,不给现金、购物卡、消费卡,无论金额大小。第二条,不给决策人个人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旅游、装修、子女学费、医疗费。第三条,所有折扣、返利必须走公司账户并开票,不走个人账户。第四条,所有招待必须有事由、有名单、有审批,不能只有一张发票。四条守住,绝大多数风险可以避免。
三、被调查时的应对。 第一步,判断调查性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还是公安的刑事侦查。行政调查可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刑事侦查要立即委托律师介入。第二步,梳理事实:谁给的、给了谁、给了多少、为什么给、有没有入账。第三步,区分责任:公司行为还是员工个人行为、有没有制度、有没有审批、有没有发现后处理。第四步,评估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照、信用记录)、刑事责任(量刑)、民事赔偿(对方公司的损失)。
四、权利被侵害方的维权。 如果对方员工索贿,可以:向对方公司举报(多数公司有廉洁举报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注意:行贿方也有责任,所以维权时要先确认自己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否则可能自陷风险。合规的做法是:拒绝索贿、保留证据、通过正式渠道向对方公司或者监管部门反映。
常见问题
过年给客户送两瓶酒、一盒茶,算商业贿赂吗?
通常不算,但要看三个条件。 一看金额:数百元以内的节日礼品,一般属于正常商业礼仪。二看对象:送给对方公司(有正式的赠送记录、入账)与送给采购员个人,性质不同。三看目的与时点:在招标、签约前的关键节点送,指向性明显;平时的节日问候,指向性弱。风险提示:送礼的对象如果是决策人个人、且金额较大、且没有入账,即使打着节日名义,也可能被认定。 实务中建议:能送公司就送公司,能公开就公开,能入账就入账。
给中间人介绍费,算不算商业贿赂?
明示并如实入账的佣金合法,私下给的好处费违法。 第八条第三款允许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条件是明示 + 如实入账。三个判断点:中间人有没有真实的居间服务(有没有介绍客户、撮合交易);佣金比例是否合理(明显高于行业水平的,可能被认定为利益输送);有没有书面协议与发票。特别注意:如果中间人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其委托的人,所谓的「佣金」实质是回扣,无论是否入账都违法。中间人牵线搭桥的刑事责任边界见介绍贿赂罪的中间人责任。
员工私下收回扣,公司要不要担责?
原则上要,除非公司能举反证。 第八条第四款推定员工行为归属于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举反证的三类证据:完善的合规制度与培训记录;员工签署的合规承诺;公司发现后的调查与处理记录。如果员工是为自己私利(把订单给了出价更高的供应商,钱进了自己口袋),且公司不知情、有制度、有处理,可以主张不归属于公司。 但注意:即使不归属于公司,公司仍可能因「管理不善」被要求整改,且商业信誉受损。
给医院的科室主任「学术推广费」,算商业贿赂吗?
看有没有真实的学术活动。 合法的形态:真实的学术会议、有会议通知与议程、有签到与讲课记录、费用标准符合行业惯例、支付给医院或者会议主办方而非个人。违法的形态:以学术推广为名、按处方量或者采购量给钱、支付给个人、没有真实的会议内容。医药领域的监管特别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卫健委有专门规定,「按销量给钱」几乎必然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定性见医生收药品回扣是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境外母公司给中国客户送礼,适用中国反法吗?
适用。 反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送礼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比如在中国拜访客户、在中国签约),或者虽在境外实施但扰乱了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第四十条可以适用。此外,境外母公司所在国通常也有反海外腐败法之类的规定(比如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双重合规风险。实务建议:跨国企业的合规政策通常取最严标准,中国子公司执行的标准不应低于母公司标准。
被认定商业贿赂,已经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通常无效。 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商业贿赂取得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实务中的处理:已经履行的部分,按不当得利或者缔约过失分配;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注意:合同无效不影响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三条线各自独立。
企业被罚之后,能不能向行贿的员工追偿?
可以,但要区分情形。 如果员工越权行贿、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依劳动合同、内部规章追偿,也可以主张侵权赔偿。如果员工是执行公司指令,公司不能追偿,因为行为本身是公司意志的体现。举证重点:公司的合规制度、员工的承诺书、审批记录、员工是否越权。实务中追偿的成功率不高,因为员工往往无力赔偿,且举证难度大。更现实的做法是:建立事前审批与事后审计机制,把风险控制在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