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商品房认购书是买方与开发企业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该合同的协议,性质为预约。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认筹协议,名字不同,性质看内容。认定时看四点。

要件一:核心义务是将来订立正式合同,不是直接交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把这类协议定性为预约合同,其给付内容是去签本约这个行为,而非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是它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本质的差别。

要件二:内容通常已锁定房号、面积、单价、总价与签约期限。 认购书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它把交易核心要素固定下来,使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按既定条件磋商正式合同。缺少房号或价款的意向登记,更接近要约邀请,拘束力弱得多。

要件三:一般伴有定金担保。 司法解释第四条专门规范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情形,说明定金是认购书的典型配置。它不是成立要件,但一旦交付,就落入定金罚则的射程。

要件四:可能因内容完备而升格为本约。 这是最需要警惕的一条。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认购书就不再是预约,买方可以直接要求交房、过户;缺一个都不行,只交定金、未交购房款的,仍按预约处理。

定金怎么处理,取决于谁的原因导致本约没签成。 按司法解释第四条: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返还定金。落到具体规则上,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所以买方反悔,定金要不回;开发商反悔或把房子另卖他人,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

定金数额有上限。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卖方违约时也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双倍返还。

认购阶段还有一个前置风险:项目有没有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搞内部认购、收取意向金,认购协议可能因违反预售管理规定而无效,此时定金应当返还,另可主张损失。茶水费、选房费通常不属于定金,不受定金罚则保护。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合同
合同性质预约,义务是将来订立本约本约,义务是交房过户付款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成立标志双方签章双方签章实际交付定金
能否直接要求交房不能,只能要求签约或赔偿能不能
违约后果预约违约责任,或定金罚则继续履行、违约金、解除索赔定金不退或双倍返还

边界最模糊的是认购书与本约。判断只看两个要件:内容是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主要条款,出卖人是否已按约收受购房款。实践中不少认购书条款齐全、买方也付了三成首付,此时再主张「只是认购书、还没签正式合同」往往不被支持。反过来,只交了定金、条款残缺的认购书,也不能直接据以要求交房。

定金合同与认购书常被混为一谈。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成立以实际交付为要件;认购书是预约,双方签字即成立,定金只是常见配套。两者可并存,也可只有认购书而无定金。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认购书上写「到期未签约视为放弃,定金不退」,有效吗? 答:一般有效,属于对定金罚则的具体化。但如果没签成的原因是开发商提出合同条款之外的新要求、或者项目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责任不在买方,仍可要求返还甚至双倍返还。

问:只签了认购书、交了两成首付,能直接要求交房吗? 答:可能可以。若认购书已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开发商已按约收受购房款,按司法解释第五条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直接主张交房过户;只交定金的,仍属预约。

问:开发商把认购的房子卖给别人了,能要双倍定金吗? 答:可以主张。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际损失超过定金数额的,可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定金以总价百分之二十为限,超出部分按预付款返还。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认购书的性质认定、定金责任分配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认购书文本与付款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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