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集体肖像,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形象同时出现在同一张照片、同一段视频或者同一件作品里,且其中至少有人可以被辨认出来的情形。
这个说法不是法律条文里的术语。民法典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集体肖像」四个字,它只规定了「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集体肖像不是一个独立权利,而是一类事实状态:多个人的肖像挤在同一张纸上,法律要解决的是这张纸能不能发、谁能拦、拦得住多少。
理解这件事,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判断的落脚点是「可识别」,不是「在不在画面里」。一张三十人的合影,站在最后一排只露出半个后脑勺的人,通常不构成法律上的肖像;站在正中间比着剪刀手的人,一定构成。同一张照片里,有人有肖像权、有人没有,这不是矛盾,是可识别性逐人判断的结果。
第二,权利是一人一份,不按人头表决。十个人里九个人同意发布、一个人不同意,那一个人的反对照样有效,他可以不让自己出现在公开传播的画面上。反过来,九个人反对、一个人同意,同意的那个人也不能代替别人授权。这里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余地。
第三,同意只解决「能不能用」,不解决「能不能改」。即便所有人都同意了发布,把其中一人的脸 P 成猪头、配上侮辱性文字,仍然构成侵权——那是丑化,属于另一条禁止性规定。
日常生活里,这个词最常出现在五个场景:公司团建后把合影发进公众号推文;学校把毕业照印上招生简章;婚礼摄影师把新人合影发到社交平台当作品集;业主群发一张监控截图追问「谁扔的垃圾」;导游把全团合影发朋友圈顺手推销下一条线路。五个场景问的其实是同一件事:这张照片里有没有我、我同不同意、我不同意能怎么办。
二、适用条件与效力结构
集体肖像的纠纷,法院通常按四步走:先看画面里这个人能不能被认出来,再看发布行为有没有经过他同意,再看有没有落入法定例外,最后看发布者有没有过错、造成什么后果。四步里任何一步走不通,后面的都不用谈。
(一)第一步:这个人能不能被认出来
民法典给肖像下的定义,核心词是「可以被识别」。判断标准不是拍摄者的主观意图,也不是当事人自己觉得像不像,而是一个普通人在看到这张图时,能不能把画面上的形象和现实中的某个具体人对应起来。
实务中看几个因素。面部是否清晰,是最直接的。五官完整、光线正常、分辨率足够,一般就能识别。面部被遮挡但仍可通过体型、发型、纹身、衣着、配饰、所处环境综合辨认的,也可能被认定可识别——比如一个长期在小区里穿同一件红色羽绒服、牵着同一条狗的人,即便只拍到背影,邻居一眼就能认出来。反过来,戴口罩、戴帽子、只露眼睛,如果连亲友都无法确认,通常不构成肖像。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可识别的对象是「外部形象」,不限于脸。手模的手、腿模的腿、模仿秀演员的整套造型,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肖像保护的客体。
(二)第二步:分成三层看「同意」
一张合影往往牵扯三类人,同意的内容各不相同。
被拍摄的人,同意的是「我的形象可以被制作成这张照片」。这是制作层面的同意,通常表现为拍摄时知情且配合。但拍摄时没反对,不等于同意公开发布,这是两回事。很多人被拍时笑得很开心,转头发现照片上了公司公众号,照样可以要求撤下。
拍摄的人,享有的是照片的著作权。但著作权不等于发表权可以随便行使。法律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摄影师拍得再好、著作权再完整,没有照片里那些人的同意,他也不能拿去展览、发表、参赛。
发布平台,承担的是接到通知后的处置义务。权利人通知平台删除,平台不及时处理,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步:五种法定例外
法律列了五种可以不经同意就使用的情形,集体场合最常碰到的是其中三种。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注意「不可避免」四个字——能避开就要避开,能给背影就不给正脸,能打码就要打码。新闻单位报道一场火灾,镜头扫过围观人群,这属于不可避免;但如果专门把某个人拉进镜头、配上「疑似肇事者」的字幕,那就不是新闻报道,是定性指控。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旅游景点的宣传照、城市形象片里偶尔入镜的路人,属于这一类。但如果宣传照的主体就是某个具体的人,环境只是背景,这一项就不适用。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寻人启事、通缉令、走失老人协查,属于这一项。业主群发监控截图找「高空抛物的人」,能不能套用这一项,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为了确定侵权人、保护整栋楼的安全,有一定空间;但把截图配上「这个人就是贼」之类的判断,就超出了。
另外两项——个人学习欣赏、课堂教学科研,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在集体场合也有用武之地。前者限于「已经公开的肖像」且「必要范围」,后者限于「必要范围」,都不能拿来当商业使用的挡箭牌。
(四)第四步:过错与后果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要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这套因素在集体肖像里格外重要。
一个百人企业公众号发的团建合影,阅读量三千,和一个人发在自己只有两百好友的朋友圈,后果不在一个量级。前者是商业宣传,后者是私人分享,过错程度也不同。同样一张照片,公司拿去投广告,和员工自己存着看,法律评价完全两样。
后果方面,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是常规请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五)谁有权起诉:每个人只管自己那一份
集体肖像纠纷里最常见的程序问题是:一个人能不能代表所有人起诉?
答案是不能。每个人只能就自己被侵害的那部分主张权利,无权替其他人主张。法院也不会因为「照片里还有九个人没起诉」就驳回这一个人的请求。反过来说,一个人起诉要求「把整张照片全部删除、永久不得使用」,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到这个程度——合理的判法是停止使用含有该原告形象的照片,或者要求对原告的形象作技术处理。
如果照片已经扩散到多个平台,原告可以要求发布者删除全部转载链接,但落实到执行,通常是自己能控制的部分先删,第三方平台通过通知删除程序处理。
(六)效力的边界:删除不等于赔偿
很多人以为对方删了就没事了。删除只解决「继续侵害」的问题,不解决「已经侵害」的问题。
照片已经传播了半年,被转载几十次,其中有些已经被搜索引擎收录、被别人下载留存,删除只是止住了源头,损害已经发生。这时候能不能要钱,要看有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对方有没有获利。公司用团建照做招聘宣传,节省了模特费和拍摄费,这部分可以算作获利;个人发朋友圈没有获利,通常只能要求赔礼道歉、删除,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还有一个时间因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十年前的照片今天还在网上挂着,照样可以要求删。但损害赔偿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七)改图和剪裁是独立的侵权点
同意发布原图,不等于同意改过之后再发。二次加工往往比原图更容易出事,而当事人的注意力常停留在「这张照片我同意了」。
常见的加工有四类。一是剪裁,把别人裁掉只留自己,或者反过来把某个不情愿的人放大成主体。前者可能侵犯被裁者的署名与作品完整,后者直接把原本的边缘人物推成主角。二是美化,磨皮、瘦脸、拉长腿,改到本人都不认识。三是加字,配一句调侃或者标签,把中性画面变成贬损表达。四是做成表情包、鬼畜视频,配上音效反复传播。
这四类里,加字的杀伤力最大。同一张笑脸,配「今天也在努力摸鱼」,是玩笑;配「看看这位的脸」,就是丑化。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把丑化、污损单列为禁止行为,不以是否取得使用同意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全票同意发布,配上侮辱性文字照样构成侵权。
表情包还有一层麻烦:它以「娱乐」为名,传播速度远超原图,而且很难追溯源头。企业内部的群聊表情包,一旦被转发出去,处理成本极高。规范做法是明确禁止把同事、员工的合影做成表情包,这条写进员工手册比事后追责有效。
三、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条文里,真正撑起集体肖像这套规则的是三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给的是入口:肖像必须「可以被识别」。这一条决定了半张脸、背影、打码之后的形象还算不算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给的是主轴: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而且第二款专门堵住了一个常见漏洞——摄影师拿着著作权说「照片是我的,我想发就发」,这一款直接告诉他不行。
第一千零二十条给的是出口:五种例外。这一条是发布方最常援引的挡箭牌,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地方。每一项前面都挂着「必要范围」或者「不可避免」,这四个字是限速器,不是装饰。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单个肖像权:不是「多人版」,是「分别计算」
集体肖像不是肖像权的一个特殊类型,它就是若干个独立的肖像权落在同一张载体上。区别只在于举证和救济会更麻烦:要证明自己在画面里、要证明发布未经自己同意、要证明影响范围,每一环都比单人肖像多一层取证工作。
实务上有个反直觉的结论:人越多,单个原告越难赢。因为人多意味着画面里每个人占的比重小、可识别性弱、影响被稀释,法院在衡量后果时会更谨慎。一张两人的合影,其中一人被用作广告,侵权认定几乎没悬念;一张五十人的年会大合影,同样被用作广告,站在角落的人主张侵权,法院很可能认为其形象在画面中不突出、识别性不足。
(二)与隐私权:公开场合拍的不等于可以随便用
隐私保护的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婚礼现场、公司年会、班级活动,通常在公开或者半公开场合举行,参与者对「被看到」有一定预期,所以隐私权的适用空间不大。
但有两类例外。一类是场所本身具有私密性,比如在更衣室、洗手间、医院病房里拍的合影,即便参与者都在场,公开传播仍然可能侵害隐私。另一类是画面里带出了不该带出的信息,比如合影背景是一块写着某人病情、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的白板,公开照片就等于公开了这些信息。
还有一层: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它需要单独同意。这一条与肖像权是并行的两条轨道,可以同时主张。
(三)与著作权:两个权利,两道闸门
这是集体肖像纠纷里最容易混淆的一对。
照片的著作权归拍摄者。谁按的快门,谁享有著作权,除非是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另有约定。著作权里包含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但照片里有别人的脸,肖像权归被拍的人。拍摄者要发表、展览、参赛,除了行使自己的著作权,还要过肖像权这道闸门。
两道闸门是「与」的关系,不是「或」的关系。拍摄者不能因为「我有著作权」就绕过肖像权,被拍者也不能因为「照片里有我」就否定拍摄者的著作权——被拍者可以要求不得公开使用,但不能要求把底片交出来自己用。
(四)与名誉权:丑化和贬损是另一条线
如果合影被配上「这伙人就是诈骗团伙」「这些都是老赖」之类的文字,问题就从肖像权转到了名誉权。这时候原告要证明的是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形象被使用。
两条线可以并用。一张被 P 成遗照的合影,既侵害肖像权(丑化),也侵害名誉权(贬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分开列明请求,法院会分别认定。
(五)与个人信息权益:人脸是敏感信息
肖像权保护的是「形象被使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是「信息被处理」。同一张人脸照片,既是一个肖像,也是一条生物识别信息。
区别在救济路径。肖像权走民法典人格权编,个人信息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同:肖像权看有没有同意、有没有例外;个人信息看处理有没有合法性基础、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没有做影响评估。
(六)与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不是免责金牌
新闻报道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但有三条限制:必须是「为实施新闻报道」,必须是「不可避免」,使用方式必须合理。
三条里最容易失守的是第三条。报道一场纠纷,把一方当事人的正脸大特写放在封面,配上情绪化的标题,即便报道内容属实,使用的合理性也会被打问号。集体场合尤其要注意:报道一场业主维权,镜头对准人群扫过,没问题;专门挑出其中一个人做特写、打上「带头闹事者」的标签,就越界了。
五、实操指引
(一)发布方:发布前问四句
第一句,画面里能认出几个人。不是数人头,是数「能被我认识的人认出来的人」。人越多、越模糊,风险越低,但只要有一个清晰的正脸,就要按有风险处理。
第二句,这些人同意了吗。同意要具体到「同意发布在某处、用于某事」,笼统的「大家拍一张」不构成发布同意。集体活动的通行做法是:拍摄时口头说明用途,发布前在群里再确认一次,有人反对就把他那一块裁掉或者打码。
第三句,能不能不打码。如果不能,能不能裁掉。如果都不能,就换一张。这是成本最低的处理方式,比事后道歉便宜得多。
第四句,发出去能不能收回。公众号推文可以删,但转载、截图、搜索引擎快照收不回。发之前想清楚这张图会不会被截图传播。
(二)被拍者:三步,从轻到重
第一步,直接沟通。找到发布者,说明自己不同意,要求删除或者处理掉自己的形象。绝大多数纠纷到这一步就结束了,留好沟通记录即可。
第二步,通知平台。发布在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的,通过平台的侵权投诉通道提交。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不及时处理,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投诉时要写清具体链接、具体画面位置、自己的身份,材料不全容易被驳回。
第三步,起诉或者申请禁令。损害正在扩大、等判决下来就来不及的,可以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也就是行为禁令。起诉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还可以选原告住所地。
(三)拍摄者:两个提醒
一是别把著作权当成万能钥匙。你拍的照片,你可以决定不授权给别人用,但不能决定「我想发就发」。发表、展览、参赛、做成作品集,都要过被拍者这一关。
二是商业使用要单独授权。给企业拍团建、给新人拍婚礼、给机构拍活动,合同里要写清「是否可用于宣传」「用于哪些渠道」「期限多久」「解约后如何处理已有物料」。这四句话写进去,后面九成的纠纷不会发生。
(四)四件不能做的事
不能因为「这是我的公众号」就默认有权使用员工的合影。劳动关系不包含肖像许可,员工入职时没签过肖像使用授权,公司就不能拿他的照片做宣传。
不能因为「已经发了好几年」就认为对方默认同意。沉默不是同意,长期不主张也不等于放弃权利,只影响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不能因为「打码了」就认为万事大吉。打码要打到无法识别,糊一层半透明的马赛克、只遮住一只眼睛,都可能被认为仍可识别。
不能拿「内部群」当挡箭牌。五百人的公司大群、三百人的业主群,传播范围和公开发布没有本质区别,甚至因为成员彼此熟悉,识别性更强、影响更直接。
六、八个算例
算例一 公司团建合影发进公众号,离职员工要求删
某公司年会合影发在公众号推文,配文「我们的团队」。一名已离职员工发现自己站在中间,要求删除。公司认为照片是公开场合拍的,本人当时也没反对。
处理思路:合影不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的五项例外。发布主体是公司,用途是团队宣传,具有商业属性,须经本人同意。员工在职期间没有签过肖像使用授权,离职后明确反对,公司应当删除,或者对其形象作不可识别处理。推文删了,转载和截图收不回,但删除是止损义务;拒不删除的,可以主张停止侵害并赔偿。
算例二 摄影师把婚礼照片放上作品集
新人委托拍婚礼,合同只写了「拍摄、交付精修片」,没提能不能公开。摄影师挑了几张放上个人网站和社交平台,标注「客片欣赏」。
处理思路: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许可使用条款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合同没约定公开,不能推定同意。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又规定,没约定使用期限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只是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新人可以要求下架并主张赔偿。摄影师不能拿著作权对抗——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
算例三 学校把毕业照印上招生简章
某中学从毕业合影里裁出几个学生的笑脸,做成招生海报,贴在周边小区。
处理思路:教育机构用学生肖像做招生宣传,是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项限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且须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招生宣传不在此列。家长可以要求撤下并赔偿。学校主张「学生已经毕业」不影响权利存续,肖像权不因离校而消灭。
算例四 业主群发监控截图找「扔垃圾的人」
某小区业主在群里发了一张电梯监控截图,图中的人拎着垃圾袋,配文「这位邻居请自觉」。
处理思路:监控画面在公共区域采集,本身不违法,但截图发进几百人的群是二次公开。人可识别、又没征得同意,原则上同时触及肖像使用与个人信息处理两条线。抗辩空间在「维护公共利益」——确有针对高空抛物、损坏公物的现实需要,且已作必要遮挡、范围最小的,可能落入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把清晰正脸发进大群、还配上评价性文字,通常超出必要范围。
算例五 街头抓拍进了摄影展
摄影师在步行街抓拍一张人流照片,其中一位女士的面部清晰、占据画面主要位置。照片入选市级摄影展,还出了画册。
处理思路: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允许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关键词是「不可避免」。这位女士如果只是人群中可以替换的一张脸,就不属于不可避免;如果她是构图核心,主张例外更难。参展、出画册带有展示与商业属性,抗辩空间更小。实务中通常靠取得授权或者对主要人物打码解决。
算例六 年会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某人醉酒失态
公司年会拍了视频,剪辑后发到官方账号,其中一段是某员工喝多后唱歌跑调、摔了一跤,播放量很高。
处理思路:这已经不只是肖像问题。醉酒失态的画面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害;配上调侃字幕,丑化情节更明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以丑化、污损方式侵害肖像权。当事人可以要求删除、道歉、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不能以「年会自愿参加」抗辩,参加活动不等于同意被公开传播。
算例七 班级合影里有一个孩子家长不同意
幼儿园拍班级合影,准备印在毕业纪念册上。一位家长明确表示不让孩子露脸。
处理思路:先分清纪念册是内部留念还是对外传播。仅在班级内部分发,影响范围有限,但仍应尊重家长意愿,最简便的做法是拍摄时让孩子站到侧位,或者后期遮挡。纪念册对外销售、用于园所宣传的,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的肖像保护标准高于成年人,即便孩子只是背景,也应当谨慎处理。
算例八 同行盗用员工合影做宣传
某公司官网上的团队合影,被同行下载后放在自己的招商页面,配文「我们的专业团队」。
处理思路:两条线可以同时走。一是著作权,拍摄者或者公司(职务作品、合同约定归属)可以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肖像权,照片里的员工各自有一份权利,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分别起诉。赔偿上,著作权看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肖像权看侵权获利或者被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
七、常见问题
问:大家同意拍照就能发吗?
答:不能。同意拍摄和同意发布是两件事。拍摄时的同意通常只覆盖「拍下来自己留着」,不覆盖公开传播。第一千零二十条的五项例外里,没有「拍摄时同意过」这一项。
问:只拍了背影,也算肖像吗?
答:看能不能被认出来。背影、侧影、局部,只要熟悉的人能据此认出是特定某个人,就构成肖像。人山人海里一个模糊的身影,通常不构成。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不是有没有正脸。
问:几十个人要逐个问吗?
答:要。发布方是公司或者机构的,规范做法是活动前统一签一份肖像使用授权,写清用途、渠道、期限。没有授权就得逐个确认,或者对未同意者作遮挡。事前签一张纸,比事后赔十笔钱便宜。
问:删了还能要赔偿吗?
答:能。删除是停止侵害,不免除已经发生的损害。公开传播期间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仍可主张。但删得越快,赔偿数额通常越低;拒不删除、放任扩大的,法院酌定时会考虑这一情节。
问:群里发的,算「公开」吗?
答:多数情况算。五百人的公司群、三百人的业主群,成员众多又彼此熟悉,识别性强、传得快,与公开发布没有本质区别。三五个人的家庭群,影响范围有限,处理上会宽一些。
问:著作权不是我的吗?
答:著作权是你的,肖像权是对方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两个权利并行,谁也压不倒谁。
问:能说是职务行为吗?
答:公司是发布主体,不能拿员工的职务身份当授权。劳动关系不包含肖像许可,除非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的授权书里有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原授权是否继续有效,要看授权书写没写期限和用途。
问:发现被侵权,第一步做什么?
答:固定证据。截图要带网址、时间、账号信息,最好做时间戳或者公证;能找到原始发布页的,保存链接和页面快照。然后书面通知发布者和平台要求删除,通知写清具体链接、具体画面位置、自己的身份。这一步做扎实,后面的投诉和诉讼才有基础。
八、关联阅读
- 肖像权:可识别标准与三项禁止
- 人格权许可使用:授权合同怎么写、能不能解除
- 偷拍偷窥与隐私:公开场合拍摄的边界
- 个人信息侵权: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 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情形能要到抚慰金
- 肖像名誉证据清单:起诉前要备哪些材料
- 民事诉讼流程:从立案到开庭的完整步骤
- 网络侵权投诉函:要求平台删除的书面模板
- 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的规范写法
- 网络造谣维权指南:造谣与肖像侵权常同时发生
- 起诉流程常见问题:管辖、材料与费用
本文为普法性说明,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集体场合的肖像使用涉及同意范围、合理使用例外与平台责任的交叉判断,个案结论差异较大,具体处理请以律师结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