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进口橄榄油到港,检验合格,但没有中文标签。
企业的想法是:先放行,回去自己贴。
海关的回答是:不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最后一句写得很硬: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不是「补了就行」,是「不得进口」。
再举一个更麻烦的例子。一种境外新食品原料做的饮料,在原产国合法销售多年,但我国既没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通过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企业问:能不能先进一批试试?
答案是:不能。 第九十三条只给了一条通道——提交所执行的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决定暂予适用」;而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补了一句关键限定: 「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进口食品要过哪几道门槛,为什么「检验合格」不等于「可以进口」; 第二,没有国家标准时那条通道怎么走,什么情况根本不算「没有标准」; 第三,中文标签为什么是一票否决项,上面必须写什么; 第四,境外生产企业为什么要在中国注册,注册被撤销意味着什么。
一句话定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检验,对境外出口商与生产企业实施备案注册管理,对进口商课以审核、记录与召回义务,并对出口食品是否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实施监督的制度;规范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六章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构成要件
一、三套主体的义务,分别写在不同条文里
进出口食品安全不是一个主体的责任,是三套义务的叠加。
第一套,境外主体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注意最后半句: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这意味着标签内容不实,责任首先落在境外出口商与生产企业,不是境内进口商。 但境内进口商另有审核义务,两者并不互相免除。
第二套,境内进口商的义务。 同条第二款: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三套,监管部门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改革后,这项职能由海关承担;法条文本未改,仍写「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看文书落款时会看到海关,读法条时会看到检验检疫部门,指的是同一支队伍。
三套义务的关系是:境外主体保证、境内进口商审核、监管部门检验。 三道都不缺,才构成完整的责任链。 实务中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往往同时追究境外主体的注册责任与境内进口商的审核责任。
二、进口的三道门槛:符合标准、检验合格、随附证明
第九十二条把进口要求压成三款,一款一道门槛。
第一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是实体标准。
第二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这是程序检验。
第三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这是单证要求。
三道门槛的关系不是并列的「三选一」,是递进的「三缺一不可」。
符合标准是应然要求,检验合格是实然结论,随附证明是形式凭证。 三者都过了,才叫「可以进口」。
这里有一处容易被误读:第三款只写「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写「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工具设备)落在第一款的范围里,但第三款的随附证明义务没有明确包含它。 这是条文的字面差别,实务中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另有规定。
还有一处:第二款的检验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是食品安全法本身。 这意味着检验程序走的是商检法那一套,检验标准用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两套规则在同一个动作里交汇。
三、没有国家标准:一条通道与一个例外
这是进口食品实务中最容易卡住的地方,条文写得很细。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个要点。 第一,申请主体有三个: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 第二,提交的材料是「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是产品检测报告,是标准本身。 第三,结果是「暂予适用」,不是「批准进口」;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一款还有后半句: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是安全性评估程序: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是另一条通道:新原料、新品种走「安全性评估+许可」,不是「暂予适用」。 两条通道不能混用——判断标准是「有没有国家标准」,还是「是不是新原料/新品种」。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了两个关键限定,都很实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一句的意思是:审查通过还不算完,要等「公布」才能进口。 公布之前进口,属于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情形。
第二句更重要,它堵住了一个常见的误解。 很多人以为「这类食品没有专门的产品标准」就等于「没有国家标准」。 实际上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里有通用标准(比如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只要通用标准已经涵盖,就不属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就不需要走暂予适用程序。 企业如果误判,会白跑一趟审查,还耽误船期。
四、进口商的审核制度:审核什么,不合格怎么办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只有一句话,但包含三层内容。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一层,要建立制度。 不是每次进口临时看一下,是要有成文的制度。
第二层,审核什么。 「前款规定的内容」指的是第一款: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属实。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把审核重点说得更具体: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两个审核重点:一是对方有没有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二是产品本身是否符合我国要求。 前者看体系,后者看产品。
第三层,审核不合格的后果是「不得进口」。 不是「整改后再进」,是「不得进口」。 这一点与标签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致——都是入口处的否决,不是事后补救。
审核制度还有一个连带效应,写在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建制度、或者建了没遵守,本身就是可罚的违法行为。 不需要等到出了食品安全事故才追责。
五、备案与注册:两类主体备案,一类主体注册
第九十六条把主体分成两类,义务不同。
第一款: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备案两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 注册一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是告知性程序,注册是审查性程序。 这个区别决定了难度与时间:备案相对快,注册要审。
同款后半句是撤销条款: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两种撤销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因自身原因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注意第二种不要求主观故意——「因其自身的原因」就够了。
第二款: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名单是公开的。 进口商在选供应商前查名单,是最基础的尽调动作。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补了一道中间程序: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三步: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仍不符合则撤销并公告。 「整改期间暂停进口」这一句很关键——不是等撤销才停,是整改一开始就停。
第五十一条还接了一条认证线: 「对通过我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境外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不是一次性发证,有跟踪调查与撤销机制。
六、中文标签:一票否决与三项必备内容
第九十七条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最硬的条文。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拆成四项要求。 第一,要有中文标签。 第二,依法应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 第三,内容要符合我国法律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必须载明三项信息: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境内代理商地址、境内代理商联系方式(后三项合为一项要求)。
最后一句是后果:没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不得进口」。
「不得进口」不是「不予放行」。 两者的区别在于:不予放行是程序状态,补正后可以放;不得进口是实体结论,这批货进不来。 实务中的处理通常是退运或销毁。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连带点:标签内容的责任在境外主体(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境内进口商的责任是审核(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一批标签不符的货被查,境外出口商与生产企业要担「对标签内容负责」的责任,境内进口商要担「审核不到位」的责任。
七、记录与召回:两条持续的义务
进口放行不是终点,还有两项持续义务。
第一项,进口和销售记录。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期限是: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两个期限按情形适用:有保质期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二年。
第二项,召回。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六十三条是召回制度的总条文,几个要点: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这一句给了标签问题一条补救路径——在召回环节,标签瑕疵可以通过补救措施继续销售。 但要注意,这与第九十七条的「不得进口」不冲突:前者管的是已经在境内流通的货,后者管的是还没进来的货。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补了报告义务: 「进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召回进口食品的,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两个报告对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拒不召回的后果写在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项: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即货值不足一万处五万至十万,货值一万以上按货值十倍至二十倍。
八、口岸环节:指定场所、卸货口岸、指定口岸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把口岸环节写得很具体,这三条都是操作层面的硬要求。
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两个要求:存放场所要指定或认可;移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后一句是硬约束: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不能先运到别处再检。
第四十六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
指定口岸与「大宗散装卸货口岸检验」是两件事。 前者是对某些食品限定进境口岸,后者是对散装货限定检验地点。 两者可能重叠,但依据不同。
第九十五条还划了另一条分工线: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口岸环节归检验检疫(现海关),境内市场环节归市场监管部门。 一条线管「进不进得来」,一条线管「卖得好不好」。 同一批货在不同环节出问题,被追责的部门不同。
九、出口端:符合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
第九十九条只有两款,但管的是另一条完全不同的逻辑。
第一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注意这里的标准不是我国标准,是「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两者并列,用「或者」连接。 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要求可以高于或不同于进口国标准,但企业必须按约定执行。
第二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备案主体有两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 后者容易被忽略——原料基地也要备案。
第一百条给了信息与信用两条线: 信息方面,检验检疫部门要收集汇总四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 信用方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信用记录是公开的,后果是「加强检验检疫」。 对进口商而言,这意味着查验率上升、通关时间变长,实际成本比罚款更持续。
第一百零一条还给了境外体系评估的依据: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评估的是「国家(地区)的管理体系与安全状况」,不是单个企业。 评估结果决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这是国别差异化监管的法律基础。
十、罚则:两档幅度与四类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是进口环节的核心罚则,结构是「援引式」的。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类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幅度是: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两档幅度以「货值一万元」为分界。 一万元以下按定额(5 万—10 万),一万元以上按倍数(10—20 倍)。 这个设计与海关行政处罚里「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的分界逻辑一致——定额与倍数两条路径。
第二款是另一档: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幅度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所以进口环节的罚款分两条线: 实体问题(不符合标准、未通过评估、拒不召回)走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十倍到二十倍; 程序问题(没建记录制度、没建审核制度)走第一百二十六条,五千到五万。 两条线的量级差得很远,这也是申辩时要争的第一个点——问题落在实体还是程序。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提交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予以公布;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十一条分三层。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是准入层:符合标准、检验合格、随附证明、标准缺失时的通道、中文标签;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是主体义务层:境外主体保证、进口商审核、备案注册、出口端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是执行层:罚则幅度、口岸要求、暂予适用的公布前提、注册撤销程序。
有一处必须点明:法条里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机构改革后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海关承担。 条文文本没有修改,仍用旧称。 读法条与看文书时要作同一性理解,不能因为名称不同就认为职责落空。
还有一处是时间效力。 《食品安全法》现行版本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布、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 本词条所引条文均以该版本为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仍为 2019 年 10 月 11 日修订版本。
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比较项 | 进出口食品安全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
|---|---|---|---|
| 保护法益 | 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 | 商品质量与贸易秩序 | 农林牧渔业安全与生态 |
| 主要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及实施条例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
| 核心标准 |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检疫要求与疫情风险 |
| 检验对象 |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
| 主体管理 | 境外出口商与代理商备案、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隔离场所与加工存放单位指定 |
| 不合格处置 | 不得进口,退运或销毁 | 退货、销毁、技术处理 | 退回、除害、销毁,动物全群处理 |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查标准,再谈进口。 查三件事:有没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没有,通用标准是否已经涵盖(涵盖就不算「无标准」);是不是新食品原料或新品种(是则走安全性评估)。 三件事查清,才知道走普通进口、暂予适用,还是安全性评估。
第二步,暂予适用要等公布。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 审查通过只是第一步,公布才是可进口的时点。 排船期要按「公布」这个节点倒排,不能按「提交申请」倒排。
第三步,标签在境外就贴好。 第九十七条的「不得进口」是实体结论,不是程序状态,到港补贴没有法律空间。 标签至少核对四项:符合我国法律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载明原产地、载明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有中文说明书(依法应有时)。
第四步,供应商名单要查两个名单。 已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名单;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要求定期公布。 查名单是最省的尽调,也是最容易漏的一步。
第五步,审核制度要成文、要留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建立」审核制度,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审核重点是对方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制定执行情况与产品合规性。 审核记录要留,因为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把「未建立并遵守」本身列为可罚行为。
第六步,记录保存按两个期限。 有保质期的,保存至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二年。 范围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与购货者信息、交货日期,并保存凭证。
第七步,出问题先停再报。 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进口、依第六十三条召回。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两个机关报告。 拒不召回走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十倍至二十倍。
第八步,出口端反过来看进口国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标准是「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不是我国标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与原料种植养殖场都要备案,后者常被漏掉。
常见问题
进口食品检验合格了,为什么还可能进不来?
检验合格只是三道门槛中的一道。第九十二条三款分别要求: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检验合格、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另外还有第九十七条的标签要求、第九十三条的标准要求、第九十六条的注册要求。 检验合格解决的是「这一批的指标合不合规」,解决不了「有没有标准可依」「标签合不合规」「生产企业有没有注册」。 任何一项不满足,都可能导致不得进口。
我国没有这类食品的标准,能不能先进口?
要先走暂予适用,且公布后才能进口。第九十三条: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补充:暂予适用的标准公布前,不得进口。 还有一处常被误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不需要走暂予适用。
什么叫「新食品原料」,和新产品有什么区别?
判断标准是原料,不是产品。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后半句: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第三十七条办理,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六十日内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 两条通道不同:没有国家标准走「暂予适用」,新原料新品种走「安全性评估+许可」。 用错通道,材料会被退回。
中文标签能不能到港后再贴?
不能。第九十七条最后一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不得进口」是实体结论,不是程序状态。 标签要在境外生产环节就贴好。 需要载明的内容至少包括:符合我国法律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补救路径只在召回环节存在——第六十三条允许对因标签不符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
境外工厂为什么要在我国注册?不注册会怎样?
这是法定要求。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则只需备案。 注册是审查性程序,备案是告知性程序。 未注册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无法正常进口。 注册还可能被撤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还加了一步: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
进口商要审核境外供应商,具体审核什么?
两个重点。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前者看体系,后者看产品。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注意审核制度本身也要「建立并遵守」,没建或没遵守,依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五千至五万)。
进口记录要保存多久?
按有没有保质期分两档。第九十八条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与购货者信息、交货日期等,并保存凭证;保存期限依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二款: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二年。 记录与凭证都要保存,只留记录不留凭证不符合要求。
进口食品不合格被责令召回,不召回会怎样?
按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把「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列为依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的情形。 幅度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可以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不足一万并处五万至十万;货值一万以上并处货值十倍至二十倍;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另外,召回情况要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两个机关报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要符合哪国标准?
进口国标准或合同要求。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注意不是我国标准。 合同约定可以高于进口国标准,企业必须按约定执行。 另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都要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原料基地这一项最容易被漏掉。
被记了不良信用记录,有什么实际影响?
查验会加严。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加强检验检疫」的直接后果是查验率上升、通关时间变长,实际成本比一次罚款更持续。 此外,第一百零一条允许对出口国(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据此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国别层面的评估结果也会影响具体批次的查验强度。
一、不要用「检验合格」代替全套合规判断。 检验合格只证明这一批的指标过了,不证明有标准可依、标签合规、生产企业已注册。 四道关任何一道不过,货都进不来,而且不是补正能解决的。
二、不要把「没有产品标准」当成「没有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需要走暂予适用。 误判的代价是白跑审查、耽误船期,还可能因为走了错误通道被认定为不符合进口条件。
三、不要低估程序性义务的持续性。 记录制度与审核制度是「建立并遵守」的双重要求,没建或没遵守本身就是可罚行为。 记录保存至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保质期的二年),召回要向两个机关报告。 这些义务在放行之后才真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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