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出资设立的联合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类型就写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它不是公司,不是集团,也不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办联合社的纸面门槛比办合作社还低:不需要五名以上农民,不需要八成农民成员,不设成员代表大会。但它有三处比合作社更硬。
第一处是三个。成员社必须是已经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个起步,少一个都不行(第五十六条)。
第二处是一社一票。选举和表决按社计票,一个成员社一票,出资再多也只有一票,法律没有给联合社留附加表决权的口子(第六十条)。这一条与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加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完全不同(第二十二条)。
第三处是半年。成员社要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书面提出,比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多三个月(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成员资格也不是提出那天终止,而是会计年度终了时才终止。
三处硬指标背后是同一个判断:联合社是「社的联合」,不是「人的联合」。它的成员是法人,表决权落在社上,责任也止于社的出资。
这篇讲十五件事。第一,办联合社要过的五道门。第二,法条依据与八条骨架。第三,联合社与合作社、公司、供销社联合社的区别。第四,「三个以上」怎么数。第五,加入联合社谁说了算。第六,一社一票与没有附加表决权。第七,为什么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第八,理事长、理事、监事怎么产生。第九,两层责任结构。第十,盈余分配与百分之六十的关系。第十一,退社的六个月。第十二,登记实务与法源缺口。第十三,解散清算与破产。第十四,反垄断豁免与政策优惠。第十五,三张清单。
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2018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22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共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河南、江苏、四川、安徽、江西、山东六省条例,只在正文对照引用,不进入法条引用部分。
一、构成要件:办一个联合社要过五道门
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合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过五道门。
第一道门:成员社资格。 成员必须是已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不能直接当联合社的成员,公司也不能(第五十六条)。这一点与合作社完全不同:合作社的成员是农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联合社的成员只写了一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道门:数量。 三个以上。「以上」含本数,三个正好够,两个不行(第五十六条)。
第三道门:自愿与出资。 三个以上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设立。自愿是对成员社而言的,落到操作层面就是成员社自己要先开会表决(本篇第五节)。出资则是联合社的成立条件之一,章程要规定成员出资,成员也要按章程实际出资。
第四道门:章程与组织机构。 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注意「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这六个字:章程不是理事会拟、登记机关备案就完事,要全体成员社承认。
第五道门:登记。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七条)。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联合社成立之日。
五道门里最容易出错的是第一道和第五道。第一道错在把自然人拉进来凑数,第五道错在拿着合作社的执照去签联合社的合同。前者登记过不去,后者在诉讼中会被认定为未登记即以联合社名义经营,责任落回签字人。
二、法条依据:第八章八条,一条不多
联合社的全部规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三条,八条。加上第六十三条的兜底,实际适用的条文远多于八条。
八条的分工是这样的。第五十六条管设立条件,第五十七条管登记与法人资格,第五十八条管责任,第五十九条管组织机构,第六十条管表决,第六十一条管盈余分配,第六十二条管退社,第六十三条管兜底。
第一处结构特征:这一章没有「成员资格」条款。 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谁能当成员、农民要占八成,联合社一章一个字没提。原因不难推:成员都是合作社,合作社背后已经是八成农民,再要求联合社层面算一次农民比例,既算不出来,也没有意义。所以「联合社要不要满足八成农民」这个问题,法律给的答案是不需要,因为无从适用。
第二处结构特征:这一章没有「成员大会的召集与决议门槛」。 第五十九条只说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并列举职权;出席人数、通过比例一概没写。按第六十三条兜底,这些空白回填到合作社的规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一般决议由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条)。
第三处结构特征:登记条例里没有「联合社」三个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六章三十四条,通篇讲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没有一条涉及联合社。联合社的登记依据只有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这一句「依照本法登记」,具体怎么办,落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规范上。这是本法最明显的一处配套缺口(本篇第十二节展开)。
第四处结构特征:地方立法分成两派。 一派只重复国家法,江苏、四川、安徽、江西四省基本是一句话「可以设立或者加入,享受扶持政策」;一派加料,陕西用三条(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把设立表决、组织机构、兜底适用写细,河南加了一条制衡规则「理事长、监事长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同一件事,七省七样,办联合社前必须先看本省条例有没有加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第五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第三十二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或者加入,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本社人员担任。
- 成员社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本社的理事长或者其他人员担任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对于担任监事、执行监事的人员,由联合社自主决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三、与相邻概念的区别:联合社不是集团,也不是供销社联合社
联合社与合作社。 合作社是「人的联合」,成员是农民和企业,一人一票,农民至少占八成。联合社是「社的联合」,成员是合作社,一社一票,没有农民比例要求。合作社可以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第九条),联合社不能再当另一家联合社的成员,因为第五十六条只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
联合社与公司。 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联合社一社一票,出资多少不影响票数。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任何人,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合作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没有门槛,联合社连「注册资本」这个概念都没有,登记事项写的是「成员出资总额」。
联合社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这两个名字几乎一样,体系完全不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社系统的联合组织,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运行,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是依合作社法登记的法人。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里出现的「联合社」,指的恰恰是供销社联合社,而不是合作社联合社。签合同、查主体、写诉状时,先看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类型,别被三个字骗了。
联合社与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成员是自愿结成的会员,不收出资、不分盈余。联合社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成员要出资,可以分配盈余(第六十一条)。两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类型、治理规则上全不一样。
联合社与「合作社+公司」的双层结构。 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合作社再出资办一个公司,用公司去跑市场。这条路与联合社的差别在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合作社作为股东以出资为限;联合社的债务由联合社承担,成员社以出资额为限(第五十八条)。两种结构在责任隔离上相似,但在表决、分配、退出的规则上完全不同。要「抱团但各社保留一票」,选联合社;要「抱团且按出资说话」,选公司。
四、「三个以上」怎么数:三个门槛,一个都不虚
第一,成员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类型是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能当成员,公司不能当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当成员。有地方试点让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联合社,那是地方政策,不是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条的口径。
第二,三个是下限,不是目标。 三个成员社的联合社,任何一社退社都会让联合社跌破法定人数。这时候联合社要么补进新成员,要么面临解散。建议在章程里写一条:成员社少于三个时,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决定补员或者解散。 法律没写这一条,但没写意味着纠纷时无从适用。
第三,一个合作社能不能同时加入两家联合社? 法律没有禁止。第五十六条只要求「三个以上」,没有排他性条款;第六十二条只规定退社程序,没有规定「一社只能加入一家」。所以同时加入两家在法理上可行,但要注意章程约定与竞业问题:两家联合社如果经营同类业务,成员社的忠诚义务、商业信息、统一销售承诺都会打架。 稳妥做法是章程写明「本社成员不得加入与本联合社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联合社」,把选择权前移到入社时。
第四,成员社自身出问题怎么办。 成员社被吊销营业执照,它的成员资格是不是自动终止?法律没写。按第六十三条兜底适用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终止的规定,可以参考第二十六条除名、第二十八条资格终止的规则,但联合社的「除名」没有程序条款。实务上应当在章程里补三句话:成员社被吊销、被撤销、被裁定破产的,成员资格自相关文书生效之日终止;终止前已认购的出资仍应缴足;终止当年仍按交易量分摊亏损。
五、加入联合社谁说了算:成员大会,三分之二
这是本批最容易被搞错的一处。
国家法已经写死了门槛。 第三十条第二款:成员大会作出「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条还把「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并列在同一档,都是特别决议。
所以理事会无权决定加入联合社。 第二十九条把「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明确列为成员大会职权。理事会就算全体同意,也只能提出方案,不能拍板。
陕西的办法只是把国家法抄了一遍。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或者加入,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很多解读把它当成地方创新,其实是国家法第三十条的复述。 真正的地方增量在别处:陕西把「成员社选派人员担任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写细了,还规定监事由联合社自主决定。
表决权总数怎么算。 合作社的表决权由基本表决权加附加表决权构成(第二十二条)。三分之二的基数是「成员表决权总数」,不是成员人数,也不是基本表决权总数。一个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分母要把附加票算进去。这一点与联合社自己的一社一票不同,别把两套算法混在一起。
没开会的后果。 成员社没经成员大会决议就加入联合社,属于决议程序瑕疵。按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作社虽不是公司,司法实践普遍参照适用。换句话说,理事长擅自加入联合社,成员可以起诉撤销该决议,联合社那边的入社登记也可能被推翻。
六、一社一票:法律没给联合社留附加表决权的口子
第六十条只有一句话:「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没有「但是」,没有「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合作社的第二十二条:一人一票为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这条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社的成员不是合作社的成员,而是合作社本身。
那第六十三条的兜底能不能把附加表决权带进来? 有人主张可以:第六十三条说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附加表决权属于「没有规定」的部分。这个解释站不住。第六十条对表决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属于「本章已有规定」,兜底条款没有适用空间;而且一社一票是联合社的制度基石,允许附加表决权等于把「社的联合」改造成「出资的联合」。
实践中的变通在别处。 想让大社多出力,可以走三条路:一是章程约定重大事项须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给小社一票否决权,反而更平等;二是把出资与分配挂钩,出资多的社按交易量多分盈余(第六十一条授权章程规定);三是设置理事会席位与专业委员会,让大社在执行层面多承担。这三条都不动表决权,所以不违反第六十条。
一社一票的另一个后果是决议容易僵持。 五个成员社,两票对三票,任何一方都很难压服另一方。章程应当补写僵局条款:连续两次成员大会无法形成决议的,由理事长召集专题会议;仍不能形成的,可以约定提交第三方调解(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按章程约定解散。 法律没有僵局破解机制,只能靠章程。
七、为什么不设成员代表大会:一句强制,不是一句授权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前半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合作社的规定是另一副样子: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五十一人(第三十二条)。一个「可以」,一个「不设」,方向相反。
为什么强制不设? 因为联合社的成员数量天然有限。三个以上合作社,实务中多在三个到二十个之间,超过五十个的极少。成员少,全体开会成本可控,再设一层代表大会反而增加决议瑕疵的风险。立法者的判断是:联合社的治理半径小,直接民主可行。
「不设」意味着什么。 第一,不能通过章程创设成员代表大会,设了也无效,其决议可被撤销。第二,所有成员大会职权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行使,不能授权给理事会。第三,会议通知、出席、表决的记录要完整,因为一旦有成员起诉,会议记录是唯一证据。
成员多了怎么办? 法律给的答案是提高会议效率而不是设代表:可以用书面表决、可以分片召开后合并计票、可以章程约定电子方式。但要注意,书面表决与电子表决必须章程有据,且要能证明每一票来自成员社的合法授权代表。
与「理事会」的边界。 不设代表大会,不等于不设理事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后半句: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能代替成员大会决策。实务中最常见的瑕疵,就是把「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这类成员大会职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交给理事会拍板。
八、理事长、理事、监事怎么产生:成员社选派,监事自主决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三层意思。第一,理事长、理事必须是成员社的人,不能外聘职业经理人当理事长。第二,选派主体是成员社,不是联合社的成员大会直接选举,成员大会的选举权落在「选举和罢免」这个动作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人选由成员社提出。第三,选派的人应当是成员社自己的人,陕西的办法写得更直白:「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本社人员担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监事不一样。 陕西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于担任监事、执行监事的人员,由联合社自主决定。」国家法只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没有限定监事的来源。这意味着监事可以是成员社的人,也可以是外聘的会计、律师。 对联合社来说,外聘监事在独立性上更可取。
河南加了一条制衡规则。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理事长、监事长(执行监事)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国家法没有这一条,这是地方加码。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防止一个成员社同时掌握执行权与监督权;代价是小规模联合社可能出现「无人可派」的尴尬,只能在章程里预先安排轮流担任。
任期与兼任。 联合社一章没有写任期,按第六十三条兜底适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兼任禁止同样适用于联合社。
九、两层责任:成员社只赔到出资额,成员社的社员不再往下赔
第五十八条两句话,把责任切成两层。
第一层: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法人责任的常规表述,联合社的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财政补助、捐赠、经营积累。
第二层: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注意这里只写「出资额」,没有写「公积金份额」。合作社的成员责任是「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六条),两项之和;联合社的成员责任只有一项。
这个差别在清算时有实际后果。 联合社资不抵债,成员社的补充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联合社历年提取的公积金,不能要求成员社按份额再补。反过来,成员社也不能主张「我在联合社有公积金份额」来抵销自己的出资义务。
再往下还有一层,这一层法律没有写,但必须讲清。 成员社是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员是农民。联合社破产,成员社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成员社赔完这一笔,成员社自己的成员要不要再掏钱?答案是不要。合作社成员本来就只以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担责(第六条),联合社的债务不是合作社成员的债务。「联合社欠钱,农民要还」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成立。
例外在担保。 如果成员社为联合社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或者以自有财产设定了抵押,那就不是「以出资额为限」的问题,而是担保责任。实务中银行给联合社放款,几乎都会要求成员社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保证,这一签,有限责任的隔离就被打穿了。 签字前要把这一层想清楚。
十、盈余分配:第六十一条把办法交给章程,但百分之六十的下限跑不掉
第六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 指向第四十四条: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由章程规定」 则是把具体比例、计算口径、支付时间交给章程。
两句合起来,结论是:章程可以规定返还比例高于百分之六十,可以规定按月、按季、按年结算,可以规定以现金或者实物返还,但不能规定「全部按出资分配」「不设返还」。低于百分之六十的章程条款,违反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联合社的「交易量」怎么算? 成员社与联合社之间的交易,包括成员社向联合社供货、联合社向成员社供货、联合社为成员社提供加工仓储运输服务。计量口径要在章程里写死:按金额、按数量、还是按服务工时。口径不写清,年底一定吵架。
公积金与公益金。 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允许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联合社同样可以提,提取比例由章程规定。注意顺序:先补亏损,再提公积金,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盈余。 把顺序倒过来,返还基数就虚高。
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不能分。 第五十三条: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这一条通过第六十三条适用于联合社。所以联合社用财政补助买的冷库、烘干机,解散时不能折价分给成员社,只能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十一、退社:六个月,比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多三个月
第六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三个要点。
第一,六个月。 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是三个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是六个月(第二十五条)。联合社统一按六个月,没有例外,也没有「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这一点与合作社不同:合作社第二十五条允许章程另定,联合社第六十二条没有给章程留口子。
第二,书面提出,向理事会提出。 口头的、在成员大会上说的、微信群里说的,都不算。理事会收到之日是起算点,所以要用能留痕的方式送达,最好要求理事会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提出申请到年度终了这段时间,成员社仍是成员,仍要参加成员大会、仍要分摊亏损、仍受章程约束。「我六月份就说了不干了」在法律上不成立,只要年度没过完,责任就还在。
退社时能拿走什么? 法律没有为联合社单写退还规则,按第六十三条兜底适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资格终止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联合社的成员账户里有什么,取决于章程有没有为成员社设立账户。 章程没设账户的,退还金额只能按出资额与账面净资产折算,纠纷时极易扯皮。建议章程写明: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社设立成员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
退社后联合社跌破三人怎么办? 见本篇第四节。补员或者解散,二者必选其一。
十二、登记实务: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第五十七条
登记类型。 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是「其他」。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联合社」组成,具体按登记机关的规范。
登记依据的缺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全文没有「联合社」三个字,联合社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都没有行政法规层面的程序规定。可用的依据有三层:一是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条;二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它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三是市场监管总局与地方市场监管局的登记规范。江西省的条例写得最实在:「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一条)。办之前先给当地市场监管窗口打电话,问清三件事:受理口径、材料清单、系统里有没有「联合社」这个类型。 有的地方系统里没有,只能用纸质材料走线下流程。
材料清单的常规项。 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成员社签署的设立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章程;成员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职文件与身份证明;住所使用证明;成员出资总额与出资方式说明。章程要写全四件事:成员社名单与出资额、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盈余分配办法、退社与解散程序。
变更登记。 成员社增减、出资额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都要办变更登记。注意:联合社的成员变动比合作社频繁,章程应当约定「成员变动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明确逾期办理的责任人。
注销登记。 联合社解散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清算组要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经第六十三条适用)。未办注销就停止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与成员社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三、解散清算与破产:兜底适用,但有一处不适用
解散事由。 按第六十三条适用第四十八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联合社多一种常见情形:成员社少于三个且无法补足。 这不是法定解散事由,但可以写进章程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清算程序。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的,成员、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参与诉讼仲裁、办理注销(第四十九条)。通知与公告、债权申报期限按第五十条: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
剩余财产分配。 按第五十二条:清算方案包括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联合社的「员工」是联合社自己雇的人,不是成员社的人;成员社的员工工资不属于联合社的清算顺序。
破产。 第五十五条: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这一句的超级优先只给「农民成员」,联合社的成员是合作社法人,不是农民成员。 所以联合社破产时,成员社的货款没有这层优先,只能按普通债权排队。这是联合社结构的一个隐性代价,谈合作时值得让成员社知道。
财政补助财产。 第五十三条不因破产而改变: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破产程序中,这部分财产的处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不进普通分配池。
十四、反垄断豁免与政策优惠
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第六十九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联合社统一收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属于典型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但豁免有条件:限于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联合社如果转做工业品、农资经销、金融业务,就不能再拿这一条挡。
政策优惠。 陕西、江苏、四川、安徽四省都写明联合社「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落到实操,主要是三类:财政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用地与用电支持。具体能不能享受,看本省条例与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不要拿国家法条文直接去谈。
十五、实操指引:三张清单
三张清单。
第一张,设立前清单:三份以上成员社营业执照;成员社成员大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出资协议;章程草案(含成员账户、议事规则、分配办法、退社与解散条款);住所证明;理事长人选及其成员社选派文件。
第二张,治理清单:成员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出席人数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一般决议过半数、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会议记录完整并留存;理事会执行不越权;监事(会)独立;财务每季度公开。
第三张,退出清单:退社书面申请提前六个月送理事会并取回执;年度终了前仍履行成员义务;清算或折算按章程与第二十八条;成员少于三人时三十日内决定补员或解散;解散后十五日内组清算组、十日内通知、六十日公告、办注销。
三张清单合起来是一句话:人要是社,票要按社,钱要按交易,退要按年。
十六、常见问题
两个合作社能不能先成立联合社,以后再拉第三个?
不能。第五十六条要求「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三个是设立条件,不是努力目标。两个社先干起来,登记机关不会受理;硬以联合社名义对外经营,出问题时按未登记处理,责任落回签字人。
联合社能不能吸收一个公司当成员?
不能。第五十六条把出资主体限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要参与,可以走两条路:一是公司跟联合社签购销或者服务合同;二是公司先出资设立一个合作社,再由该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后一条路要注意合作社的八成农民成员要求,公司作为成员只能占一个名额,且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时只能有一个企业成员(第二十条)。
加入联合社要开成员大会吗,理事会决定行不行?
必须开成员大会,而且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把「设立、加入联合社」明确列为成员大会职权,理事会只有提案权。理事长擅自签加入协议的,成员可以起诉撤销该决议。
大社出资九成,能不能多要几票?
不能。第六十条只写「一社一票」,没有附加表决权条款。合作社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第二十二条)适用于合作社成员,不适用于联合社成员。想让大社多出力,可以在章程里把出资与盈余分配挂钩,或者给每个成员社一票否决权,但不能改表决权。
联合社要不要设成员代表大会?
不能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是「不设成员代表大会」,不是「可以不设」。章程写「设成员代表大会」的条款无效,据此作出的决议可被撤销。成员多时靠提高会议效率解决,不能靠设代表。
联合社的理事长能不能由某个成员社的理事长兼任?
可以,而且是最常见的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理事长、理事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陕西的办法进一步要求是「成员社的本社人员」。河南的条例另加一条:理事长、监事长不得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本省没有这条规定的,章程可以自己加。
联合社欠债,成员社的农民要不要再掏钱?
不要。第五十八条把成员社的责任限定为「以出资额为限」,成员社赔完这一笔就结束。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本来就只以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第六条),联合社的债务不是合作社成员的债务。例外是成员社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了保证、抵押,那要按担保责任处理。
联合社赚了钱,必须按百分之六十返还吗?
必须。第六十一条说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章程规定,这个原则就是第四十四条: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章程可以定高于百分之六十,可以定更细的计量口径,但不能定「全部按出资分配」。
成员社想退出联合社,要提前多久?退社后当年的亏损还分摊吗?
提前六个月,书面交给理事会,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六十二条)。从提出申请到年度终了这段时间仍是成员,仍要分摊亏损、仍受章程约束。资格终止时按第二十八条退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按章程分摊终止前的亏损和债务。
联合社解散,财政补助买的设备能不能分?
不能。第五十三条: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这一条经第六十三条适用于联合社。设备可以依法处置,但处置所得不进成员分配。
十七、免责说明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联合社的设立条件、成员构成、登记材料与地方扶持政策,各地登记机关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设立前应当核对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行要求与省级实施办法;本文涉及的一社一票、退社期限、责任范围、盈余分配比例,分别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具体适用还需核对成员社的章程、成员大会决议与登记档案。文中法条引用部分逐字取自现行文本,其他条文与地方条例仅作对照引用,不替代原文。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