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国家赔偿时效,指赔偿请求人向国家主张赔偿权利的法定期间。依《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请求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国家赔偿时效有一条其他任何时效制度都没有的规则:羁押期间不计入。这意味着被关五年的人,出来之后仍然有完整的两年。这条规则对刑事赔偿的意义极大,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误以为「关了这么久早就过期了」,白白放弃。
构成要件
一、期间是两年,短于民事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国家赔偿是两年。这一点要注意,不要套用民事思维。两年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只能中止。
二、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不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这两个时点在很多案件里并不重合。违法拘留的,通常从释放之日起知道;再审改判无罪的,从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知道;财产被扣押的,从扣押之日起知道。判断标准是主客观结合:客观上权利被侵害,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入,这是最特殊的一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间那句「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是国家赔偿时效独有的规则。也就是说,两年时效的钟在羁押期间是停摆的,释放之后才继续走。这条规则的立法理由是:被羁押的人客观上无法行使请求权。
四、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复议法、诉讼法的时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段。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不再适用两年的国家赔偿时效,而是跟着复议、诉讼的期限走(申请复议一般六十日内,起诉一般六个月内)。所以走一并提出这条路,时效规则完全不同。
五、中止只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注意限定在「最后六个月」,不是任何时候的中止事由都有效。前期出现的障碍,如果不影响最终行使,不产生中止效果。
六、中止的后果是继续计算,不是重新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把已经过掉的时间保留,只把障碍期间扣除,剩余期间接着走。这与「中断后重新起算」完全不同。
七、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丧失胜诉权。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赔偿,赔偿委员会也会驳回。但时效属于抗辩事由,机关不主张的,不主动适用。实务中不要指望机关不主张,还是要在期限内提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一条只有两款,但信息密度很高:两年、起算点、羁押不计入、一并提出的特别规则、最后六个月中止、中止后继续计算。六项要素缺一项都会算错。
最需要记住的是「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举例:某人 2018 年被羁押,2023 年再审改判无罪释放。两年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从他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此前的羁押期间不计入。所以他要到 2025 年才届满。如果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早就过期了。
「等限制人身自由」是一个开放的表述,除了羁押,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措施。判断标准是客观上人身自由是否被实际限制。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国家赔偿时效 | 民事诉讼时效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刑事申诉期限 |
|---|---|---|---|---|---|
| 期间 | 两年 | 三年 | 一般六个月 | 一般六十日 | 一般两年内提出申诉 |
| 起算点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 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 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 |
| 羁押是否扣除 | 扣除 | 不扣除 | 不扣除 | 不扣除 | 不适用 |
| 能否中止 | 能,限最后六个月 | 能 | 能,扣除耽误期间 | 能 | 依相关规定 |
| 能否中断 | 没有规定 | 能 | 没有规定 | 没有规定 | 不适用 |
| 常见误区 | 按侵权发生日起算 | 套用三年 | 与国家赔偿时效混同 | 与诉讼时效混同 | 与赔偿时效混同 |
国家赔偿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最大的差别是羁押扣除。 民事时效没有这条规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照样跑时效。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赔偿的时效经常比直觉长得多。民事时效的规则可参考诉讼时效判定器测算。
国家赔偿时效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两套不同的期限。 起诉期限管的是「能不能告这个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时效管的是「能不能要这个赔偿」。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部分跟着起诉期限走,所以两者的衔接要看程序选择。
时效与除斥期间,性质不同。 时效届满丧失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仍在;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国家赔偿时效属于前者。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具体日期。 这是整个时效计算的起点,必须有书面依据:释放证明的日期、无罪判决生效的日期、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日期、财产返还的日期。不要用「大概」「应该是」这类模糊表述,起算点说不清,整个主张就悬着。
第二步,把羁押期间逐段扣除。 做一张时间轴:羁押起止(扣除)—释放(时效开始走)—期间有无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扣除)—届满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都要单独核实。这一步是刑事赔偿的核心算法。
第三步,注意「应当知道」这个客观标准。 机关常常主张「你早就应当知道了」。反驳的着力点是:相关文书是否送达、是否告知救济权利、当事人是否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没有送达、没有告知的,不能认定应当知道。
第四步,一并提出的案件改用复议、诉讼期限。 如果打算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两年时效不适用,要按六十日、六个月这些期限来。选哪条路,先算清楚哪个期限更宽裕。两条路的对照见申请国家赔偿全流程。
第五步,遇到障碍及时留证,为中止做准备。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管控)或者其他障碍(重病、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联系代理人),要保留客观证据:医院的诊断与住院记录、管控通告、通信记录。中止只认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障碍,早于此的障碍要证明其持续到了最后六个月。
第六步,不要卡在最后一天递交。 递交需要准备材料、开具证明、跑机关,任何一环出问题都可能超期。建议提前两到三个月启动,把补正的时间留出来。邮寄的以寄出日为准,但仍建议早寄。
第七步,超期了也别直接放弃,先看有没有可争的空间。 可争的方向有三:起算点认定错误(实际知道得更晚)、羁押期间未扣除、存在中止事由。这三条都可能把届满日往后推。具体案的时效计算可参考申请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怎么算与国家赔偿时效:两年从哪天算、怎么中止。
常见问题
被关了五年,出来还能申请赔偿吗?
能。羁押期间不计入时效,两年从释放之日或者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正是第三十九条最有利的规则。实务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关太久早过期了」,实际上时效才刚刚开始走。
判无罪后一直没申请,超过两年了还有救吗?
要看具体情况。先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点是否确实已经超过两年;再查中间有没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再看有没有最后六个月内的中止事由。三条都不成立的,机关可以时效届满为由不予赔偿。
再审改判无罪,时效从改判之日还是从释放之日起算?
一般从无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此时才明确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改判前已经取保释放,且释放时已知案件将被改判,机关可能主张从释放之日起算。稳妥做法是按更早的时点准备材料,同时保留按更晚时点主张的理由。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时效怎么算?
不适用两年时效,改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是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条路的期限短得多,但可以和复议一并解决,省一道程序。选择前先算清两个期限。
因为疫情封控没法去递交,时效会顺延吗?
可能构成中止事由,但要满足两个条件: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确实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需要保留封控通告、交通管制通知等客观证据。仅仅「不方便」不构成中止事由。
赔偿义务机关自己不提时效,是不是就过了也能赔?
理论上时效是抗辩事由,机关不主张则不主动适用。但实务中机关在审查阶段基本都会核查时效,指望对方不提风险很大。而且到了赔偿委员会阶段,时效仍是常规审查内容。
两次申请赔偿,第一次被驳回,第二次的时效怎么算?
第一次申请可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中断,但实务中一般认为提出申请后时效不再继续计算至程序终结)。第二次申请应当在前一程序终结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为避免争议,建议在程序终结后尽快重新提出,不要拖。 时效是国家赔偿程序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致命的一环。记住三条就够用:两年、从知道之日起算、羁押不计入。剩下的中止、一并提出的特殊规则,遇到具体情形再细查。整体框架见国家赔偿,实体范围见刑事赔偿,请求人资格见赔偿请求人,已生效的再审无罪赔偿案例可参考胡某波申请再审无罪、人身自由损害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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