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管道保护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 25 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六章六十一条。它管的是长途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煤制气)的埋地管道,以及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怎么用、施工怎么报、损失怎么赔。
这部法不管管道企业的生意,管的是管道和周围人之间那层关系。老百姓真正会碰上它的,只有三种场面。
第一种,自家承包地、宅基地边上有一条输油或输气管道从地下穿过。想在地里种几棵杨树、想加盖一间偏房、想把水塘挖深一点,村干部或者巡线员上门说不行。到底行不行、凭什么不行,答案就在这部法的第三十条。
第二种,村里修路、镇上埋自来水管、自家盖房打地基,一铲子下去把管道挖穿了。谁赔、赔多少、会不会被罚款,答案在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
第三种,管道要从自家地里过,或者因为要修路、要建小区,管道得改线搬迁。占地给不给钱、按什么标准补、管道企业抢修时直接进了自家地又该怎么算,答案在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一句话记:这部法给管道画了四道距离线——五米、五十米、二百米、五百米,每一道管的事不一样,越往外管得越松。
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一、先确认:是不是这部法管的管道
这一步最容易出错,而且错了后面全错。第二条划得很清楚:
- 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 不管:城镇燃气管道;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也就是说,小区里那根从市政燃气管网接进厨房的管子、马路上那根中压燃气管、加气站站内的管道,都不适用这部法,走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那套规则。厂区围墙以内、炼油厂和化工厂自己装置之间的管道,也不适用。
第三条把名词定了: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所以输送成品油(汽油、柴油)的管道也在法内,不是只管原油。
第三条第二款那句“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把范围扩得比想象大。第五十八条列了五类附属设施,除了加压站、计量站、阀室、油库、储气库这些看得见的站场,还包括水工防护设施、管堤、管桥、专用涵洞隧道、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就是阴极保护测试桩——田埂边上一个不起眼的小水泥桩,很多人以为是废杆子,挪走、砸掉、埋进土里,这就落入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第五十四条可以罚二百到一千元。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除外条款:第六十条规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国务院可以另定特别规定。所以海底管道不按这部法的一般规则办。
二、管道企业这一侧:八项持续义务
沿线群众常有一种误解,觉得管道企业只要把管子埋下去就完事了。法律给它压的是一串持续义务,而且这些义务不履行,是可以罚到企业头上的。
第一,设标志并保持清晰(第十八条)。标志毁损、警示不清,企业要及时修复更新。反过来说,如果现场根本没有标志、或者标志早被庄稼盖住了,那么“你怎么知道下面有管道”这个抗辩就有了落脚点。
第二,巡护、检测、维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建巡护制度、配专门人员日常巡线;要定期检测维修,对风险大的区段重点监测;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用。
第三,竣工测量图备案(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把竣工测量图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还要分送规划、建设、国土、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和军事机关。这条对老百姓的意义在于:管道走向是有官方底图的,不是企业说在哪就在哪。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查阅这份备案图。
第四,外部安全隐患的报告与排除(第二十五条)。企业自己排不掉的,要报告县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政府组织排除。
第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第三十九条)。要配抢险人员和设备,定期演练;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通报可能受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六,停运、封存、报废要采取安全防护并备案(第四十二条)。这一条针对的是废弃管道——很多事故就出在“以为不用了就不管了”的老管子上。
第七,泄漏污染要及时治理(第四十条)。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泄漏污染的,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第八,不得侵占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应第五十条:上面七项里,巡护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停用、设标志、竣工图备案、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事故处置、停运封存报废防护,任何一项不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的,按那些法律另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沿线这一侧:五米红线到底禁什么
第三十条是这部法被问得最多的一条。它以“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为界,禁三件事:
- 种深根植物——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以及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防腐层的植物。
- 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用机械工具挖掘施工。
- 挖塘、修渠、修晒场、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关键在“深根”两个字。法律没有禁止在五米内种一切作物,禁的是根系能扎到管子深度、会破坏防腐层的那一类。 小麦、玉米、大豆、蔬菜这类浅根作物,原则上不在禁止之列。但要注意,能不能种还得看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种植浅根农作物。也就是说,种浅根作物最好有一份书面约定,没有约定虽然不必然违法,但一旦被认定“影响管道安全”,举证会很被动。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有一句很硬的话: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这句话让不少人吃亏——种是让你种了,但巡线踩了、开挖检测刨了,事先没约定赔偿,事后要不到钱。所以签那份同意种植的约定时,务必把“作业损坏怎么赔”一并写进去。
五米之外还有三道线,很多人不知道:
- 第二十九条:管道附属设施(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那些站场)上方,禁止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禁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这一条不看距离,只看位置,属于绝对禁止。
-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两侧和附属设施周边修人口密集建筑(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和易燃易爆场所(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的,距离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里不是“五米”,而是按技术规范算,通常远大于五米。农村里在管道边上建加油站、办幼儿园,最容易踩这条。
- 第三十二条:穿越河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为防洪和航道通畅做的养护疏浚除外。这一条管的是船老大和采砂船。
- 第三十三条: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因修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确需爆破的,要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
还有一个不看距离的禁止清单,在第二十八条:擅自开关阀门;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这五项是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不能做的。
四、施工这一侧:报批的三个圈层
第三十五条把“什么施工要报批”按距离分成三类,这是整部法技术性最强、也最容易踩坑的一条:
-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不管在多远,只要穿越或跨越,就要申请。
- 五米至五十米(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二百米(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请注意第二类里“埋设地下电缆、光缆”和“设置接地体”这两项。村里埋一根灌溉电缆、装一个变压器接地极、拉一条宽带光缆,只要落在五米到五十米这个带里,形式上就要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实践中大量的小型施工没人报,出了事才被翻出来,这时候第五十三条就上场了:未经批准进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的施工作业,责令停止,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由主管部门组织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报批的流程是:县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列了四个条件: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方案;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施工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
批准之后还有一道程序:第三十七条要求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做管道保护安全指导。这条常被忽略——批文拿到了不等于通知到了,七日这个期限是硬的。
五、钱怎么算:四种补偿,四种性质
第一,建设时的占地补偿(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注意“建设时”和“用途”两个限定:标准锚定在埋管那一年、那一种地类,不是按后来的规划或者后来的地价。
第二,规划调整导致的改线补偿(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这一条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沿线个人不是这一条的请求权人,但可以据此判断“管道为什么突然改线了”。
第三,作业损失赔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巡护、检测、维修作业,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便利;因此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赔偿。紧急抢修时,企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要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照样赔。这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便利义务是法定的,赔偿义务也是法定的,不能用“抢险”两个字把赔偿挡掉。
第四,历史遗留的搬迁补偿(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已经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由所在地政府有计划、分步骤搬迁、清理或者采取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的,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四十一条还要单独提一句:管道泄漏的石油和抢修排放的石油,由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这条不是吓唬人——哄抢泄漏原油按盗窃处理,数额够线就是刑事案件。
法条依据
以下条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六章六十一条)原文逐条列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这是最容易混的一对。判据是管道的位置和功能:从气田、码头、储气库往城市门站输送的干线、支干线,属于本法;过了城市门站进入市政管网、再进小区进厨房的,属于城镇燃气管道,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规则。
法律后果差别很大:本法管的是“危害管道安全”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不解决“燃气公司断供怎么办”“燃气费怎么算”“表具谁换”这类问题;那些问题在供用气合同和燃气条例里。
二、与土地管理法上的征收
征收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是所有权变动,程序是征地批复、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救济渠道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法第十四条的补偿完全是另一回事:管道通过集体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权属不变,只是“影响土地使用”,所以给的是按建设时土地用途计算的使用影响补偿。管道企业不需要征地,也不能凭这部法把地拿走。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拿征收的补偿标准去谈管道通过补偿,或者反过来拿管道通过补偿去要求征收安置。
三、与民法典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处理的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用水、排水、通行、采光、通风这些事,义务人是邻居。本法的义务人是管道企业,请求权基础是专门法而不是民法典相邻关系一章。当然,管道从地里过、巡线要进地、作业要临时占地,这些在形态上与相邻关系很像,实务中可以并用,但主张的时候要说清楚依据——说成“相邻关系”容易被对方以“企业不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挡回来。
四、与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通用法,本法是管道保护的专门法。同一个事故可能同时触发两套规则:管道企业未及时排除隐患,本法第五十条罚二万至十万,安全生产法那边另有罚则;管道企业给他人造成损害,还要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赔偿。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了这一点: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五、与油气管道技术规范
本法多处写“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这些技术规范(管道保护距离、阴极保护、防腐层、检测周期等)本身不是法律,但被法律引用之后就具有强制力。所以在具体案件里,判断“这个距离够不够”“这个桩该不该设”,既要翻法律条文,也要翻被引用的技术规范。
实操指引
一、自家地里埋了管道,想种树、想盖房
第一步,先确认管道类型。问三个问题:这条管子输的是什么、从哪来到哪去、有没有阴极保护测试桩一类的附属设施。如果对方答复是“市政燃气”,那就不归本法管,直接转供用气那套规则。
第二步,量距离。以管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五米。这个五米怎么确定?可以申请查阅管道竣工测量图(第二十条备案的那份),也可以要求管道企业现场指认。实操中更稳的做法是请县级主管部门(通常是发改委或者能源局,部分地方是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确认,留下书面记录。
第三步,判断作物类型。五米内不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改种小麦、玉米、蔬菜这类浅根作物;同时向管道企业书面申请签订同意种植的协议,把“巡护检测造成损失怎么赔”写进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默认规则是对企业有利的——没约定就不赔。
第四步,想建房、建温室、挖鱼塘、修晒场的,一律不要动。第三十条第三项把这些明确列进禁止清单,第五十二条的后果是责令停止、限期拆除,逾期由主管部门组织拆除、费用自己承担,情节较重的对个人还可以罚二百至二千元。农村建房投入大,拆一次就是全部损失,没有“补办手续”这条路。
二、村里修路、埋电缆、装变压器
先看落点距离,再决定报不报。
- 穿越或跨越管道:必须报。
- 落在管道两侧五米到五十米、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接地体、避雷接地体,都要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
- 落在两侧二百米、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爆破、地震法勘探、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要申请。
- 管道专用隧道两侧一千米内采石、采矿、爆破,要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报批材料按第三十六条准备四样: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施工人员管道保护知识证明、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批下来之后,别忘了第三十七条的七日书面通知——这一条不履行,等于程序没走完。
三、一铲子挖断了管道
现场先做三件事:立即停工、撤离并警戒、打管道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不要做的事:不要试图自己堵、不要在现场抽烟或者动火、不要围观拍摄靠近、更不要哄抢泄漏的油(第四十一条,哄抢按盗窃处理)。
责任这一头要分两层看。行政层面,未经批准施工按第五十三条处理,罚一万至五万,还要承担拆除费用;如果施工本身还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按第五十二条罚,单位一万至十万、个人二百至二千。民事层面,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抢修费、停输损失、污染治理费都可能算进来。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泄漏,还可能触到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衔接条款。
四、管道泄漏,庄稼、水井、鱼塘受影响
第一步固定证据:拍照录像要带时间地点,取水样、土样最好有第三方在场,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二步主张治理和赔偿:第四十条明确企业要及时治理,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企业治理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注意这一条是先由企业担责、再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构,受害人不必先去找到那个第三人。第三步,污染损害赔偿适用侵权和污染防治法律,可以参照环境侵权的举证规则,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倒置。
举报渠道上,第八条第二款给了明确路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多数地方是发改或能源部门,涉及污染同时报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安全同时报应急管理部门,涉及治安和盗油报公安。
五、企业一侧的合规清单
管道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七项,对应第五十条的七种情形:巡护检测维修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管段是否更新改造或停用;标志是否完整清晰;竣工测量图是否在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备案;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备案;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停运封存报废管道是否采取防护。这七项是“责令改正加逾期罚款”的结构,先把整改做完,往往能避免罚款。
常见问题
问:管道从我家承包地中间穿过去,我能不能要求它改线?
答:改线不是沿线个人能单方要求的。第二十一条把“因规划调整需要管道改建、搬迁”的协商主体定为政府和管道企业;个人能主张的是第十四条的补偿和第三十条范围内的使用限制。如果管道建设本身不符合规划、未取得许可,那是另一条路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而不是直接要求改线。
问:五米内我已经种了十几年的杨树,现在让我砍,有没有补偿?
答:要分两个时间点。如果树是管道建设之前就有的,属于历史形成,可以主张按建设时的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实务中常见的是企业补偿后清除;如果树是管道建成后种的,第三十条第一项本身就是禁止性规定,清除是恢复合法状态,原则上没有补偿。判断基准是管道建成时间和树木种植时间的先后,证据上可以看林权证、承包合同、航拍影像。
问:巡线员每年踩坏我家地里的玉米,一分钱不赔,合法吗?
答:如果你们之间没有书面约定,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默认规则,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企业不予赔偿。但这个默认规则可以被约定推翻,也可以被第二十七条推翻——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赔偿。两条看似冲突,实际是分工:第二十六条针对“同意你种浅根作物”这个场景下的损失,第二十七条针对一般作业损失。稳妥的做法是补签一份种植协议,明确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问:管道抢修直接开着我家的地进来了,压坏一片菜,能要钱吗?
答:能。第三十八条明确,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要及时告知,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先行使用”是便利,不是免责。要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固定损失(拍照、估算面积、留证人),二是分清是管道企业自己的抢修还是第三方施工导致的事故——如果是第三方挖断,企业赔你之后会向第三方追偿,你的索赔对象仍然是企业。
问:我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管道离着八米,为什么还被要求停工?
答:八米对第三十条的五米红线来说是够的,但你很可能撞上了第三十一条。管道两侧修建住宅属于“人口密集的建筑物”,距离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个距离通常远大于五米,具体数值要看管道设计压力和所在地区等级。遇到这种情况,正确做法是向县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认允许距离,拿到书面答复再动工,不要凭“超过五米”就自行判断。
问:村里修一条水泥路,要穿过管道,谁来报批?
答:施工单位报。第三十五条的申请主体是“施工单位”,不是村委会也不是乡镇政府。实践中常由乡镇或者村委会代建,那就由实际施工单位报,但合同里要写清楚谁负责报批、报不下来谁承担后果——否则一旦被罚,施工队和建设单位容易互相推。
问:管道企业说地下有管道,但现场一根标志都没有,我施工时挖断了,还要负责吗?
答:责任会减轻,但不一定免除。第十八条要求企业按技术规范设标志并保持清晰,企业没做到,属于自身义务缺失,可以作为你的抗辩事由,也可以在行政处罚的情节认定中主张从轻。但第三十五条的报批义务是施工方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对方没设标志就免除——报批之前本来就应该向主管部门查管线走向。所以正确的抗辩是“我已经尽到查询义务、对方标志缺失导致无法识别”,而不是“没标志我就不用报”。
问:二十年前建的房子,现在管道要扩容,让我搬,补多少?
答:走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由所在地政府有计划、分步骤搬迁、清理或者采取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的,与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注意主体是政府组织、企业协商,不是企业单方通知。补偿标准的谈判可以参照征收补偿的口径,但法律上它不是征收,性质上更接近“因公共安全需要的搬迁安置”,谈的时候要把这一点说清楚,避免被套用征收程序又拿不到征收标准。
问:这部法引的还是侵权责任法,现在民法典都施行了,条文还有效吗?
答:有效。第四十条第二款确实写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是 2010 年立法时的表述,法律本身没有随之修改。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这一指引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属于法律引用随法典化而当然转换的情形。遇到对方拿“引用的是已废止法律”做文章,直接指出这一点即可。
问:举报了管道安全隐患,部门不来处理怎么办?
答:分两步。第一步,向县级主管部门书面举报并留存回执,要求书面答复;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二步,如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除的隐患不及时排除、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不是给个人设的请求权,但可以作为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反映的依据。
涉及土地被占用、被征收的情形,补偿口径与举证要求可以对照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具体办理路径见遇到征收拆迁怎么办;补偿款要不要交税,见征收补偿款要交税吗;施工挖断地下设施造成停业损失的处理思路,与施工挖断电缆,停业损失谁来赔相通;土地权属与承包关系的证据准备,见土地承包闹纠纷要收集哪些证据;泄漏造成污染的举报路径,见环境污染举报全流程;同类相邻空间的使用限制,见相邻关系;用地与补偿的上位规则,见土地管理法;安全义务的一般规定,见安全生产法;小区内燃气管道与供气争议,见供暖、燃气与供水供电常见问题。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六章六十一条)写成,条文序号与该版本一致,条文原文逐字引用。需要提示六点:第一,本文只写这部法本身,城镇燃气管道、厂区内管道、海上管道分别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不在本文范围内;第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数值随管道设计压力、地区等级、输送介质不同而变化,本文未列具体米数,实际判断应当以现行技术规范和主管部门书面答复为准;第三,第四十条第二款援引的侵权责任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该指引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适用,条文原文未作修改,本文照录原文;第四,罚则中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属于执法裁量,各地主管部门的裁量基准不同,本文对罚款区间的描述只到法定幅度,不预测个案结果;第五,补偿标准涉及土地类别、建设年份、地方政策,本文只说明法律上的补偿性质与请求权基础,不构成对具体金额的估算;第六,涉及管道走向、竣工测量图等资料,部分属于涉密或者受限信息,查阅应当通过主管部门依法申请。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