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句话定义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违背者所做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它是民法里最抽象、也最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的一条底线,写着「意思自治」,实际上握着一把可以推翻约定的剪刀。
「公序」指的是公共秩序,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一般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指一个社会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被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准则。两者合在一起,构成了法律对「你可以自由约定,但不能约定到离谱」的边界。
这一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管的恰恰是「法律没明文禁止、但大家都觉得不能这么干」的事。民法不可能把所有不该做的事一一列举,立法者于是留了这个口子:凡是明显背离社会基本秩序的约定,即使双方签了字、按了手印、做了公证,法院也可以认定无效。
需要先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了就得认」。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是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两个条件缺一个,合同都可能立不住。所以「我愿意」不等于「法律允许」。
还要纠正第二个误解:以为公序良俗只用来管「伤风败俗」的事。实际上它的适用范围比想象中宽得多——包养协议、代孕协议、赌债、请托办事的「关系费」、以结婚为条件的巨额赠与被判返还、竞业限制约定得过于宽泛被判调整、甚至某些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都可能被拉到这条原则下面审视。
二、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第一款 先分清「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
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着说,实际上是两条不同的轨道。
违反强制性规定,指的是踩了法律、行政法规里明确写着「应当」「不得」「必须」的条文。这类判断比较硬:找到条文,比对行为,看是否落入禁止范围。而且并非所有强制性规定都会导致行为无效,还要区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比如超经营范围签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规定,合同仍然有效。
违背公序良俗,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行为本身背离了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基本道德。这类判断比较软:没有条文可以直接对照,要看行为的内容、目的、动机、附随情况,还要看当时的社会普遍观念。
两条轨道可能同时触发,也可能只触发其中一条。实务上,很多案子是「找不到明确的禁止条文,于是转而求诸公序良俗」。这也正是这条原则最容易被滥用的地方,所以法院在适用时通常比较谨慎。
第二款 三层审查:内容、目的、效果
真正落到个案,法官通常按三层往下走。
第一层,看行为的内容本身是否违背。比如约定「帮人打架致伤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内容直接指向违法行为,属于内容违背。这一层最清楚,争议最少。
第二层,看行为的目的与动机是否违背。内容看起来中性,但目的不正当的,也可能被认定违背。比如以「咨询服务费」为名支付的好处费,形式上是服务合同,实质是请托关系,目的违背公序,合同无效。
第三层,看行为的效果是否显著背离公平与秩序。比如约定违约金高到远超实际损失数十倍,名为违约金实为惩罚,法院会往下调;再比如格式条款把一方的全部责任排除干净,也可能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这三层的顺序不能颠倒。先看内容,再看目的,最后看效果。因为越往后越依赖价值判断,越需要谨慎,也越需要说理。
第三款 「违背」的判断标准从哪里来
判断是否违背,不能凭个人好恶,需要找可用的参照。
第一类参照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六项原则,本身就构成一个价值体系。行为如果明显背离其中某一项,往往同时触碰公序良俗。
第二类参照是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落入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可以作为判断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在赌债、毒资、非法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里非常常见。
第三类参照是社会普遍观念与行业惯例。比如当地婚俗、殡葬习俗、行业内的基本职业伦理。这类参照不能单独支撑判决,但可以作为辅助说明。
第四类参照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涉及公序良俗的裁判说理,很多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类型,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职业道德的约定」「损害家庭伦理的赠与」等等。
第四款 实务中常见的六种类型
法律没有列清单,但裁判实践积累了比较稳定的类型。知道这六类,比背定义有用。
第一类,以人身或者人格利益为交易标的。买卖器官、出租子宫代孕、约定「终身不结婚换取一套房」、把子女的抚养权当作交易筹码,都属于这一类。人身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物,这是民法的底线,不因双方同意而改变。
第二类,以婚姻或者身份关系为交易标的。约定「结婚给多少钱、不结婚退多少钱」本身可能有效(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如果约定的是「帮我离婚,我给你一笔钱」「你跟我保持关系,我每月给你钱」,性质就变了。前者是代理离婚,后者是包养,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第三类,请托办事、影响公权力行使。托人进学校、托人安排工作、托人「打招呼」减轻处罚,付的钱名义上是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实质是对不正当影响支付的对价。这类合同一律无效,而且通常不支持返还。
第四类,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安排。比如为规避限购买卖购房资格、为规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为规避债务假离婚。这类行为的效力要看规避的对象: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规避管理性规定或者地方政策的,效力可能被维持,但相关条款可能被调整。
第五类,过度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基本权利。约定「离职后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婚后不得与异性交往」「放弃生育权」,这类条款因为限制过度而无效或者被调整。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过度」,不是「限制」:合理的竞业限制、合理的婚内约定,都是有效的。
第六类,明显背离家庭伦理。比如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婚外同居对象、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得赡养自己的父母、协议约定子女与祖父母断绝往来。这类约定的效力判断,往往要兼顾遗赠自由、意思自治与家庭伦理,个案差异很大。
这六类不是封闭清单,但覆盖了绝大多数案子。拿到一个具体纠纷,先往这六类里对一对,通常能迅速找到论证方向。
第五款 违背之后的后果
这里要分清楚三个层次,很多人一听说「违背公序良俗」就以为「钱全部打水漂」,其实不然。
第一个层次,行为无效。这是最基本的后果。合同无效之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层次,不是所有场合都「全额返还」。有些案子,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行为的不法程度,判决部分返还、不予返还,甚至收缴。比如赌债、请托费,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请求,理由是「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实质是让双方都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个层次,可能牵出其他责任。比如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另行主张侵权责任;涉及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可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刑事程序。
所以「违背公序良俗」不是一个终点,而是打开了一整套后果的开关。落到个案,要一层一层往下算。
三、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本篇的法条引用部分。法条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清楚:第八条是总则性的宣示,确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项义务;第十条解决法律适用顺序,明确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习惯,但习惯本身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划出禁止滥用权利的边界;第一百四十三条把「不违背公序良俗」列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是后果条款,直接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则规定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规则。
这六条构成一条完整的链条:先有义务,再有要件,最后有后果。写诉状或者答辩状时,如果要主张某份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通常要把第一百四十三条与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一并引用,再引第一百五十七条解决返还问题。只引一条,说理上会显得单薄。
四、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第一款 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两者最直观的区别是:有没有一条明文禁止的条文可以对照。
违反强制性规定,一定有一条具体的「不得」「应当」在那里;违背公序良俗,往往找不到这样一条,只能从价值判断入手。前者是「对号入座」,后者是「综合判断」。
后果上也有差别。违反强制性规定,要看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违反管理性规定的,行为未必无效,可能只是引起行政责任。而违背公序良俗,后果比较单一,就是无效,只是在返还环节会考虑过错。
实务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能找到明确的禁止条文,优先走强制性规定的路,因为举证和说理都更硬;只有在找不到条文、或者条文指向不明确时,才退到公序良俗。
第二款 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区别
这几种情形都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公序良俗管的是「内容或者目的有问题」。两者落脚点完全不同。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落点在「你当时不是真的愿意」或者「你当时被压得没法不愿意」,救济方式是撤销。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落点在「就算你真的愿意,法律也不让你这么干」,救济方式是直接认定无效,不需要当事人去行使撤销权,而且不存在撤销权的一年、五年除斥期间问题。
这个区别在实务里很有价值。有些案子已经过了撤销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就转而主张「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因为无效是自始的,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当然,这条路能不能走通,还要看事实基础够不够扎实。
第三款 与「诚信原则」的区别
诚信原则管的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讲信用」,落点在行为方式;公序良俗管的是「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背离社会基本秩序」,落点在行为本身。
举例说明: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恶意拖延、隐瞒重要事实,这是违反诚信原则,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权;而双方约定「帮人讨债可以采取一切手段」,这是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直接无效。
两条原则有时会同时适用,但说理路径不同。写文书时不要把两者混为一谈,否则容易被对方抓住「你到底主张哪一条」的把柄。
第四款 与「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的区别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不止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虚假意思表示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几种各有各的构成。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落点在「双方合谋坑第三人」;违背公序良俗,落点在「行为本身背离社会秩序」,不一定有具体的受害人。
这个区别影响举证方向。主张恶意串通,要证明双方有通谋、有损害他人的故意;主张违背公序良俗,则更多是论证行为性质,不需要证明「合谋」。
五、实操指引
第一步 先把行为拆成「内容、目的、效果」三块
拿到一个案子,不要一上来就下结论说「这违背公序良俗」。先做拆解。
内容层面:合同约定了什么?权利义务是怎么分配的?有没有直接指向违法行为的条款?
目的层面:双方为什么签这份合同?真实交易背景是什么?有没有「名为某某、实为某某」的情况?
效果层面:履行之后会产生什么后果?会不会损害第三人、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不会明显不公平?
三块拆完,再看哪一块最站得住。很多案子其实只有一块有问题,把三块混着说,反而削弱说服力。
第二步 找可对照的参照
拆完之后,要找参照。四个方向:
一是找法律原则,看行为背离了哪一项;二是找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看有没有可以援引的;三是找同类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四是找行业规范与地方习俗,作为辅助说明。
有一个技术细节要注意:引用典型案例时,要说清楚「本案与该案在哪个关键事实上相同」,不能只写「参考某案」。否则法官会认为你在套模板。
第三步 判断走「无效」还是走「撤销」
这一步决定诉请怎么写。
如果事实是「当时被欺骗、被胁迫、被乘人之危」,走撤销,注意一年除斥期间(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如果事实是「内容或者目的本身不能容许」,走无效,不受期间限制。
两条路可以并列主张,但要分清主次。通常的写法是: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备位请求撤销合同。这样即使无效主张不被支持,还有备位可以接住。
第四步 处理返还与赔偿
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钱怎么处理,是当事人最关心的。
基本规则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赔偿。但要注意三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不法原因给付。比如赌债、请托费、行贿款,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请求。理由是双方都从事了不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这种「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第二个例外是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只有某一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可以只认定该条款无效,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常用,能最大限度维持交易。
第三个例外是善意第三人保护。如果无效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已经把财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返还请求可能受到限制。
第五步 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
主张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通常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因为这类事实往往涉及价值判断,法院也会适当降低举证要求,允许通过间接证据、行业惯例、公开资料来论证。
反过来,被主张一方如果想抗辩,通常的做法是:证明行为有正当的商业目的、证明双方地位平等且充分知情、证明该行为在行业内普遍存在且被接受。这三条防线,哪一条最有力,要看具体案情。
第六步 写文书时的说理结构
一份好的说理,通常按这个顺序:
先陈述事实,把合同内容、签订背景、履行情况写清楚;再指出问题,明确是内容、目的还是效果违背;然后引法条,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摆出来;接着找参照,用典型案例或者行业规范佐证;最后讲后果,说明为什么应当认定无效、无效之后财产怎么处理。
这个顺序不能乱。先讲后果再讲依据,会让人觉得你在倒推结论。
第七步 算清「赢了之后的账」
这一节最容易被忽略,但对当事人最重要。很多人打赢了确认无效的官司,最后发现拿不到钱,甚至倒贴诉讼费。
赢之后的账,要算三项。
第一项,能拿回多少。合同无效后,原则上是返还。但前面说过,不法原因给付不支持返还,部分无效只退该部分,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财产的还可能追不回来。所以要先把「可返还的范围」框出来,再判断值不值得打。
第二项,诉讼成本。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按标的额收费,标的额大的案子,诉讼费不低。如果还要做鉴定、评估,费用更高。这些钱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一部分,但先要垫付。
第三项,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这一项最现实。对方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判决书就是一张纸。起诉前查一下对方的涉诉情况、执行信息、工商登记,比什么都实在。
这三项算完,很多当事人会改主意:与其打确认无效,不如谈一个分期返还的方案。这不是退缩,是算账。
第八步 把和解方案写成可执行的条款
如果决定谈,协议怎么写,直接决定能不能拿到钱。
第一,写明款项性质。写「退还款项」而不是「补偿款」,避免对方将来主张这是赠与或者和解让步。
第二,写明时间与违约责任。分期付款要写清每期金额、付款日、逾期后果。违约后果不要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种空话,要写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第三,加担保。金额大的,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者第三方代付承诺。没有担保的分期协议,履行率很低。
第四,加加速到期条款。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剩余款项全部到期」,这一条在对方违约时能省掉多次起诉的麻烦。
第五,保留追索权。写明「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就未受清偿部分另行主张权利」,避免签了和解协议反而把路堵死。
这五条不难写,但实务中大量和解协议漏掉了其中三四条,最后又回到法院。
六、六个容易走偏的地方
第一个 把「我不满意」当成「违背公序良俗」
最常见的误区。合同签完觉得吃亏了,就想用公序良俗翻盘。但「吃亏」不等于「违背公序良俗」,除非亏到明显不公平、或者对方用了不正当手段。
法院对这类主张的态度是:你说违背,你得说清楚违背了哪一项公共秩序、哪一条善良风俗,不能只说「这太不公平了」。
第二个 把「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混为一谈
违法是违反具体条文,违背公序良俗是背离价值秩序。有些行为违法但不一定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超范围经营),有些行为不违法但可能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代孕协议)。
起诉时选错路径,可能被直接驳回。选之前先问自己一句:有没有一条明文禁止的条文?有,走违法;没有,才考虑公序良俗。
第三个 以为「双方自愿」就能挡住
很多人以为只要双方都同意,法律就管不着。但在公序良俗面前,「自愿」不是挡箭牌。人身不能成为交易标的、婚姻不能成为交易标的、职务行为不能成为交易标的,这些底线不因双方同意而松动。
这一点在「包养协议」「代孕协议」「请托办事」三类案子里体现得最清楚:双方都是自愿的,甚至签了书面协议,法院照样认定无效。
第四个 忽略「部分无效」的可能
有些人一发现合同有问题,就主张整份合同无效。但法院更倾向于「能救则救」:如果只是某一条款有问题,通常只认定该条款无效,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所以主张时要精准:明确是哪一条违背、为什么违背,不要笼统地说「整份合同都无效」。笼统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还会削弱可信度。
第五个 忘记「不法原因给付」这道坎
合同被认定无效,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那我的钱可以要回来了」。但如果给付本身有不法原因,法院可能不支持返还。
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忽略。委托他人办事支付的好处费、参与赌博支付的赌资、为规避政策支付的「通道费」,都属于这一类。起诉前要先想清楚:这笔钱本身干净吗?
第六个 忽视时间因素
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会随着社会观念变化。二十年前被认为违背良俗的事,今天可能已经中性;反过来,一些新的交易形态也可能触发新的判断。
所以引用裁判时要注意年份和地域。用十年前的案子论证今天的行为,说服力会打折;用外省的案子论证本地习俗,也可能被质疑。
七、六个算例
算例一 请托办事的「咨询费」
某甲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进入一所热门小学,通过中间人支付了十五万元「咨询费」,签了一份《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写的是「提供入学政策解读与择校建议」。事后孩子没能入学,甲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名义上是咨询服务,实质是通过不正当渠道影响招生秩序,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但在返还环节,法院认为甲明知该笔款项的用途,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判决驳回返还请求。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两处:一是定性,看实质不看名称;二是后果,无效不等于能要回钱。
算例二 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
某乙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则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后乙出轨,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可以参照适用;但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比如限制离婚自由、限制探望子女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最终法院按协议处理了财产部分,但对人身部分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说明一件事:同一份协议里,不同条款的命运可能完全不同,要逐条看。
算例三 远超实际损失的违约金
某丙与对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逾期交货一天,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两百万元,逾期十天,违约金算下来一百万元,而对方实际损失不足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条款明显背离公平原则,实质是惩罚而非补偿,依当事人申请予以调减,最终按实际损失的一点三倍确定。
这里的路径不是「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是「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两条路的后果不同:前者是条款无效,后者是数额调整。选哪条,要看具体事实。
算例四 以结婚为条件的巨额赠与
某丁在恋爱期间向对方转账八十万元,并附言「结婚就归你,不结婚就还我」。后双方分手,丁起诉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附有解除条件,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应当返还。同时指出,如果该赠与是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条件,则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返还规则另论。
这个案子提示:同样是「给钱」,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写附言的时候多写一句,可能就是两种结果。
算例五 与职业身份绑定的分成约定
某戊是一名执业医师,与一家民营诊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戊以诊所名义接诊,诊疗收入按七三分成,戊不承担经营亏损,出现医疗纠纷由诊所对外承担后再向戊追偿」。后发生医疗纠纷,患者索赔,诊所要求戊按分成比例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不分担经营亏损、只分享收益」的约定,以及把执业责任完全转由机构承担的安排,背离了医疗执业的基本规范,相关条款无效;但协议其余部分,比如出诊时间、报酬结算方式,可以继续有效。
这个案子说明两点:一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未必要整份合同无效,可以只砍问题条款;二是行业规范、执业纪律虽然不属于法律,但可以作为判断「公共秩序」的重要参照。
算例六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保底条款
某己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出资一百万元,协议约定「无论项目盈亏,公司每年按百分之十二向己支付固定收益,期满返还本金」。项目亏损后公司拒绝支付,己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不具备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特征,实质是借贷;约定的固定回报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判决按民间借贷处理,本金返还,利息按上限调整。
这个案子的路径值得注意:法院没有直接说「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而是先定性、再调整。现实中的「保底条款」「名股实债」多数走这条路——先看实质法律关系,再按该关系的规则处理,比笼统主张无效更有可能拿到钱。
八、常见问题
问:合同里写「一切后果自负」,这句话有效吗? 答:要看它免除了什么责任。免除一般过失的财产责任,通常有效;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无效。民法典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类条款属于「预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不必绕到公序良俗。
问:双方都同意的事,法律为什么还要管? 答:因为民事活动不只是两个人的事。人身不能买卖、婚姻不能交易、职务不能买卖,这些底线涉及公共秩序,不因当事人同意而改变。法律管的是「这类交易本身能不能存在」,不是「你愿不愿意」。
问: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怎么办? 答:原则上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但如果给付本身有不法原因,比如赌资、请托费,法院可能不支持返还请求。这一层要单独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问:公序良俗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清单? 答:没有。立法者故意不列清单,因为社会观念会变,列死了反而僵化。实务中形成的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家庭伦理、过度限制人身自由、以人身或婚姻为交易标的等,但都不是封闭的。
问:主张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撤销权除斥期间限制。这是它相比「撤销」的一个优势。但返还财产的请求,仍可能受诉讼时效约束,要看具体请求的性质。
问:法院主动审查公序良俗吗? 答:可以。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法院发现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也可以主动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向当事人释明,给对方辩论机会。
问:行业惯例能不能对抗公序良俗? 答:不能。行业惯例只能在「法律没有规定」时作为补充,而且本身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做法,如果背离社会基本秩序,仍然可能被认定无效。
问:涉外合同也要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吗? 答:涉及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合同,或者依照我国法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要守。即使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如果适用结果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一点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有明确规定。
问:公证过的合同,还能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吗? 答:能。公证只证明签字真实、意思表示当场作出,不证明内容合法。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公证过的合同照样无效。公证书本身可能被撤销,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独立判断。
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方还能不能主张违约金? 答:不能。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原则上也随之无效。但如果合同部分无效、违约金条款针对的是有效部分,则可能继续适用。要看无效的范围。
九、一页速记
第一句,公序良俗是「法律没明文禁止、但社会不能接受」的兜底条款,管的是内容与目的,不是管你愿不愿意。
第二句,判断走三层:先看内容,再看目的,最后看效果;越往后越依赖价值判断,越要说理。
第三句,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明文条文:有条文走违法,没条文才走公序良俗。
第四句,后果是无效,但无效不等于钱能全要回来:不法原因给付可能被驳回,部分无效可以只砍一条。
第五句,主张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它相比「撤销」的实务价值所在。
一句提醒:签合同前多问一句「这事要是登在报纸上,我能不能接受」,比事后找律师论证公序良俗要省事得多。
十、关联阅读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到底有哪几条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情形一开始就不算数
- 诚信原则:讲信用这条底线怎么落地
- 格式条款:对方拟好的条款,哪些可以不认
- 违约金:约定多少算数、太高怎么往下调
- 彩礼:什么情况能要回、要回多少
-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钱和物怎么退、退不了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文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怎么写起诉状:格式与要点
- 民事起诉流程:从立案到开庭要走几步
- 合同纠纷证据清单:主张无效要准备哪些材料
- 合同不想履行了:怎么解除、钱怎么退:不请律师的六个步骤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公序良俗的判断高度依赖个案事实与社会观念,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同一类行为在不同时期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个案处理请以受理法院的现行裁判口径为准,并建议委托执业律师结合证据情况判断。
法条核对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