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条件

合同无效的后果不是「一笔勾销」,而是一套精细的清算规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给出四步顺序: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各自承担。次序不能颠倒,因为每一步的适用前提不同,跳过前一步直接算损失,结论往往站不住。同时要记住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照旧有效。

一、第一步: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返还的对象是「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包括价款、货物、房屋、股权、票据以及可分的孳息。返还以原物返还为原则,能够返还原物的必须返还原物,不能径行折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返还的方式: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后半句很关键——房屋、股权、知识产权已经过户的,返还不仅是交还占有,还包括把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改回来,两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第二步: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分为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标的物已经灭失、毁损、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合法消耗的,属事实不能;法律规定不得返还的,属法律不能。没有必要返还包括返还成本过高、返还将造成显著不经济等情形。折价补偿的计算基准由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段固定: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注意两个要点:一是时点定在「认定之日」,不是订立之日,也不是起诉之日;二是基准是市场价值,财产在此期间升值或者贬值的,涨跌利益归入折价范围,不再另按过错分摊。

三、第三步: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损失范围包括为缔约支出的费用、为履行投入的成本、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等,但不包括合同有效才能获得的履行利益——合同既然无效,就不能请求相当于履行的利益,这是与违约赔偿的根本分野。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细化了裁量规则: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也就是说,过错与原因力是两条并行的调节轴,单看过错比例而忽略原因力,容易出现一方承担过重的结果。

四、第四步: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不是平均分担,而是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分配。实践中大量无效合同属于双方共同违法,例如无资质承揽、违规转让、明知标的违法仍然交易,此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受到的损失,一般不存在单向赔偿。建设工程领域还有特殊规则,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属于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五、资金占用费:以一年期 LPR 为原则,无过错方按存款基准利率。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这条规则解决了长期争议:资金占用费不是违约金,也不是利息损失赔偿,而是返还价款的法定附随义务;同时用「过错」区分了两种利率,无过错方只按存款利率计息,避免把无效合同做成有利可图的融资安排。

六、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可以主张同时履行,使用费与占用费可以抵销。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返还不是单方面的:买方要返还货物,卖方要返还价款,任何一方未履行前都可以拒绝对方的返还请求;房屋、设备已被使用多年的,使用费与占用费可以对冲,最终只需结算差额。

七、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即使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仍然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实务中一方主张「合同全部无效所以仲裁条款也无效」,不能成立。与之配套,第一百五十六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八、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分工。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赔偿,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列举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种情形。二者的关系是:第五百条解决「有没有责任」,第一百五十七条解决「责任怎么算」。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违约,适用违约赔偿规则,可主张履行利益;合同无效,只能主张信赖利益损失,且以过错与原因力划分。区分不清会导致请求金额被大幅调减,详见缔约过失责任。

九、无效不排除行政与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或者告知自诉。这意味着合同被判无效并不等于当事人「安全落地」,偷逃税款、非法经营、非法占地等问题仍会另行处理。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解除的后果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触发原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约定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假借磋商、隐瞒重要事实、违背诚信未达成合意,欠缺当事人、标的或者数量要素
返还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五百六十六条,恢复原状、其他补救措施不涉及返还,直接赔偿参照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按过错与原因力分担可主张履行利益、违约金信赖利益信赖利益
能否主张违约金不能,违约金条款随合同无效可以,依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不能不能
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有效(第五百零七条)独立有效不适用未成立则条款亦未成立
资金占用费按解释第二十五条,LPR 或者存款基准利率按违约或者法定标准计算按损失赔偿处理参照第二十五条处理

最容易混的是无效与解除。二者都要返还,但无效是自始无效,解除是有效合同提前终止;无效只能主张信赖利益,解除可以主张履行利益与违约金。第二处是无效与不成立:不成立本无合同,但后果同样参照第一百五十七条清算,区别在于缔约过失的评价基础不同。第三处是返还与赔偿:返还解决「东西还给谁」,赔偿解决「差额谁承担」,顺序不能倒。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合同无效后,还能不能按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要钱? 答:不能。违约金条款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随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只能依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过错赔偿,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若合同是被解除而非无效,则可以依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主张违约责任。

问:合同无效,已经付出去的价款能不能要利息? 答: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依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一年期 LPR 计算;但占用方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以主张时要先说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适用存款利率。

问: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价涨了很多,增值部分归谁? 答:体现在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两个环节。依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返还时以认定无效之日的市场价值为基准折价补偿,升值利益计入补偿基数;第二款再结合增值收益、贬值损失、交易成本与双方过错、原因力调整赔偿额。实践中通常由过错较大一方承担更多贬值损失或者更少分享增值利益。

问: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条款,会不会因为合同无效而失效? 答:不会。依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继续有效。但要注意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成立、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未提示的条款,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返还范围、折价基准、过错比例与资金占用费利率在个案中差异较大,涉及不动产、股权、工程款的更需结合评估与鉴定,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与评估报告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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