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俗称帮信。它把原本只能按共同犯罪处理的一部分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所以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从来不是有没有提供帮助,而是帮助的人知道多少、参与到什么程度。知道得越具体,越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等重罪的共犯;知道得越笼统,越可能只落在帮信这一层。
构成要件
一、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里的明知不要求知道对方具体犯了什么罪、骗了谁、骗了多少钱,只要求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干违法的事。明知的认定不靠口供,靠客观事实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列出七项推定事由: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他足以认定明知的情形。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帮助的内容分三类,覆盖网络犯罪的整个链条。 第一类是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第二类是广告推广:投放广告、引流、推广链接;第三类是支付结算:提供银行卡、收款码、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通道,帮助转移资金。实务中第三类占绝对多数,也就是常说的“两卡”案件。三类之外,提供账号解封、验证码接收、群发短信、搭建网站、开发应用程序,也可能落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第三类。
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同解释第十二条把标准量化: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达到任一项即入罪,不必全部具备。
四、被帮助对象未到案,也可能追究帮助者。 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了特别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仍应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解决的是上游诈骗团伙在境外、抓不到人的现实困境:只要支付结算金额累计到一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到五万元,就可以单独定帮信。
五、与诈骗共犯的分界,在于明知的具体程度与参与深度。 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甚至参与分赃、接受话术培训、按诈骗金额提成,就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行为,应按诈骗罪的共犯处理。如果只是笼统知道对方“在搞网络上的事”“可能不太正规”,按帮信处理。这条界线直接决定量刑:帮信最高三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到无期。
六、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分界,在于介入的时间点。 帮信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帮助的是“犯罪的完成”;掩隐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帮助的是“赃款的消化”。转账时被害人的钱刚进账户、诈骗尚未得手,倾向帮信;钱已经到骗子手里、行为人帮忙取现、转账、买卖,倾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量刑不同,掩隐情节严重的可到七年,比帮信重。
七、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分界,在于有没有“搭建”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处罚的是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处罚的是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简单说:自己搭台唱戏,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给别人搭台、递道具,是帮信。
八、“两卡”案件要区分出卖、出租与出借。 出卖银行卡、手机卡,收取对价,通常认定明知程度较高;出租、出借后收取“租金”“好处费”,同样倾向于明知;无偿借给亲友使用,要看是否知道用途、是否获得利益、事后有没有异常表现(比如账户被冻结后仍继续提供)。实务中大量学生、务工人员因出借银行卡被追究,多数属于被利诱的低层级帮助者,量刑上有从宽空间。帮信罪是什么?会判几年?一篇把量刑区间与常见情节列得比较清楚。
九、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要分开。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处罚。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收益是否归单位。支付公司、技术服务商被追责时,这一层区分尤其重要:有合规制度、有客户审核、有异常拦截的,可以主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十、主观明知的抗辩,靠业务真实性与审核流程。 有效的抗辩通常由三组材料支撑:一是真实业务合同、服务记录、结算凭证,证明提供的是正常商业服务;二是客户身份审核、风险提示、异常交易拦截记录,证明已尽审核义务;三是被监管部门告知或者被举报后的处置记录,证明没有放任。反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要求使用他人账户收款、频繁更换服务器,都是不利事实。
十一、量刑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档内差距靠情节调节: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是否退赔、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初犯、是否在校学生。实务中对低层级、获利少、认罪认罚的帮助者,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的比例不低。
十二、涉案账户被冻结后的处理,要走程序不要走偏门。 账户因涉诈被冻结,正确的路径是向办案机关提交资金来源证明、交易凭证、身份材料,申请解除冻结,可参照电信网络诈骗(被骗后):要收集哪些证据的清单准备材料;对冻结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控告。不要相信所谓“解冻中介”,这类操作往往涉及新的违法。若账户内资金确属善意取得,可主张返还,但需要完整的交易链条证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帮信 | 诈骗共犯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 正常技术服务 |
|---|---|---|---|---|---|
| 介入时点 | 犯罪实施过程中 | 犯罪实施过程中 | 犯罪既遂之后 | 犯罪预备阶段 | 与犯罪无关 |
| 明知程度 | 概括知道他人利用网络犯罪 | 明确知道具体犯罪并形成意思联络 | 明知是犯罪所得 | 明知用于违法犯罪 | 不明知 |
| 行为方式 | 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 参与诈骗分工、分赃 | 窝藏、转移、收购、代销 | 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 | 提供合规服务 |
| 量刑 | 三年以下 | 按诈骗数额,最高无期 |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至七年 | 三年以下 | 不构成犯罪 |
| 典型证据 | 账户流水、聊天记录、价格异常 | 话术培训、分赃记录、团伙结构 | 取现记录、赃物交易 | 网站后台、群组管理 | 合同、审核记录、发票 |
| 退赔效果 | 影响量刑 | 影响量刑 | 影响量刑 | 影响量刑 | 不涉及 |
帮信与诈骗共犯,差在“知不知道具体在骗谁”。被害方一侧的报案与止付流程,见被电信网络诈骗了怎么办?。 帮信的行为人通常只知道对方在做“网络上的事”,不知道具体诈骗手法、被害人是谁、骗了多少钱;诈骗共犯则参与了分工,知道话术、知道目标、按业绩分成。判断抓手是聊天记录、培训材料、分赃比例、是否使用专门的作案工具。这条界线争下来,量刑可能从十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
帮信与掩隐,差在“钱有没有到骗子手里”。 帮信提供的是支付结算通道,钱还在流转过程中;掩隐处理的是已经到手的赃款,通过取现、转账、买卖把赃款洗白。实务中两者常常交织:一个人既提供账户收款,又帮忙取现。这时候要看主要行为落在哪个阶段,如果收款与取现是同一次连续动作,多按帮信处理;如果上游犯罪已经完成、事后专门组织取现团队,多按掩隐处理。
帮信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差在“搭台还是递道具”。 前者是给别人的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后者是自己设立网站、建群、发布信息。实践中不少案件同时符合两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辩护时要看清指控的核心行为:是提供了服务器,还是自己建了诈骗网站。
帮信与正常技术服务,差在有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支付公司、云服务商、广告平台被追责时,最有效的抗辩是合规体系:客户实名审核、风险模型、异常交易拦截、监管告知后的处置记录。有这些材料,可以主张不明知、已尽注意义务;没有这些材料,又存在价格异常、频繁更换主体、刻意规避监管的情形,就很难说清。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把“明知”的时间点固定下来。 是提供账户之前就知道,还是事后才知道;是知道对方在诈骗,还是只知道对方在“走账”。时间点与内容决定罪名。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备注、群公告,按时间排序,这是全案最关键的一组材料。
第二步,核对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口径。 二十万元是入罪门槛,但这个数字怎么算争议很大:是账户流水总额,还是与诈骗案件对应的金额;是否扣除本人正常资金往来;是否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的多次流转。要求对着银行流水与被害人报案记录逐笔对应,把无关流水剔除。
第三步,核对违法所得。 一万元是门槛。违法所得指出卖、出租卡片的对价、提成、手续费,不包括账户里流经的资金。实务中常把流水当违法所得计算,这是明显错误,要在辩护意见中纠正。
第四步,判断是否属于被利诱的低层级帮助者。 在校学生、刚成年的务工人员、被同乡以“兼职”名义招揽的,往往只提供了一张卡、获利几百元。这类人员应重点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提交在校证明、家庭情况、退赔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五步,评估是否可能构成诈骗共犯。 如果存在接受话术培训、使用专用设备、按诈骗金额提成、参与转移赃款分工,要做好按共犯指控的应对准备。这时候辩护重心转向从犯、胁从、退赔、认罪认罚,争取降档。
第六步,尽早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帮信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分布各地,退赔通常通过办案机关统一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从宽的重要依据。切忌私下联系被害人“花钱买谅解”,容易被认定为干扰办案。
第七步,处理账户冻结与征信影响。 提交资金来源证明、交易合同、发票,申请解除与案件无关的冻结;对已作出的惩戒措施(如五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这些措施对生活影响很大,要尽早处理。
第八步,把从宽材料一次备齐。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在校学生、退赔、获利微小、参与时间短,逐项对应证据。帮信案件量大、办案机关处理节奏快,材料齐全的案件更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拿到不起诉或者轻缓量刑建议。就量刑区间做初步预估,可对照常见罪名与后果一篇。
常见问题
问:把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一下,也会构成犯罪吗?
答:可能。关键看知不知道对方用来做什么、有没有获利、事后有没有异常。明知对方在搞网络诈骗仍提供,或者收取“租金”“好处费”,或者账户被冻结后继续提供,都可能被认定明知。无偿借给亲友、确实不知用途、事后立即挂失的,抗辩空间大一些,但仍需面对“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推定。
问:只卖了一张卡,获利五百元,会被判刑吗?
答:不一定。入罪要求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只卖一张卡、获利五百元,单纯看数字可能不够;但如果这张卡被用于诈骗、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或者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就可能入罪。实务中还有按诈骗共犯处理的情形,要看明知程度。
问:帮信最多判几年?比诈骗轻多少?
答:帮信只有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按数额分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同样是提供账户,定性为帮信还是诈骗共犯,刑期可能差十年以上。这就是为什么这类案件的第一争点永远是明知程度。
问:公司正常提供支付服务,客户拿去诈骗,公司有责任吗?
答:看有没有尽到审核与风控义务。有实名审核、有风险模型、有异常拦截、收到监管通知后及时处置的,通常可以主张不明知、已尽责;反之,价格明显异常、帮客户规避监管、明知异常仍放行,就可能被追责。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问:账户被冻结了,钱还能拿回来吗?
答:看资金性质。属于被害人被骗资金的,会依法返还被害人;属于本人合法收入的,提交合同、发票、流水证明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要相信“解冻中介”,也不要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这类操作可能引发新的指控。对冻结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诉、控告。
问:被认定帮信,会影响子女政审吗?
答:会留下犯罪记录,个别岗位的政审环节可能参考。但帮信属于轻罪,多数案件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实际影响小于重罪。对在校学生,争取不起诉是最优结果,因为不起诉不产生犯罪记录。相关记录规则可参见案底与封存制度的说明。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帮信案件的明知认定依赖推定规则与个案证据,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口径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与诈骗共犯、掩隐的界分须结合具体行为阶段判断。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请委托专业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