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全流程:伤残等级怎么评、不服怎么办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第一步:前提是先拿到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无从谈起——先认定、后鉴定,顺序不能颠倒。
工伤认定还没下来的,先走工伤认定流程(见下方内链)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治疗还没终结别急着做,等伤情稳定再申请结果才准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
不服的:十五日内向省级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是最后的救济机会,材料要一次备足一年后可申请复查鉴定,按等级主张待遇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八条)。持鉴定结论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主张待遇;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标准全额支付。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申请鉴定的前置材料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鉴定委员会领取或官网下载 |
| 病历与诊断证明 | 住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
| 影像检查报告 | X光、CT、MRI 等报告与片子 |
| 身份证明 | 工伤职工身份证;单位申请的附主体证明 |
| 用人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住所与联系方式,便于送达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申请鉴定时机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 作出鉴定结论 | 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 不服的再次鉴定 | 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复查鉴定 | 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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