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费用该谁出?原则上由出租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在使用过程中自然老化、正常损耗引起的维修,通常由出租人负责;但如果损坏是承租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就转由承租人承担。判断维修费由谁出,关键看损坏原因和合同约定这两点。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原则上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日常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一般由出租人负责;

② 出租人不修,承租人可自行维修——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③ 影响使用可减租或延长租期——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④ 承租人过错的不适用——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述维修义务;

⑤ 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则:出租人负维修义务,但可另作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确立了租赁关系中的基本规则: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维修义务的默认承担者是出租人。房屋在承租期间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如水管老化渗漏、电路故障、门窗变形、屋面漏水等并非承租人造成的问题,出租人负有维修责任。

其二,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实践中不少租赁合同会约定"小修由承租人负责、大修由出租人负责",或者约定承租人自行承担特定维修项目。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按其约定执行。因此,签约时看清维修条款,往往比事后争论更有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另有约定"通常针对的是日常小修或者明确列举的项目;如果约定把房屋主体结构、影响安全居住的重大维修全部推给承租人,其效力就可能存在争议。

二、出租人不修怎么办: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给承租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据此,承租人在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时,可以按下面的思路处理:

跟着做
1

① 书面通知——先以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告知出租人需要维修的事项,并给出合理的维修期限;

2

② 保留证据——对损坏情况拍照、录像,保留报修沟通记录与费用票据;

3

③ 出租人仍不修——在合理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保留维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4

④ 主张费用——自行维修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可要求出租人支付或从租金中抵扣(需注意方式与证据);

5

⑤ 主张减租或延租——因维修影响使用的,可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要注意,"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就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不能反过来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三、承租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与前面的维修规则相互衔接:

  • 因正常使用、自然老化产生的损坏,属于出租人的维修范围;
  • 因承租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则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或维修责任。

实践中,判断属于哪一种,往往要结合损坏的位置、成因、使用年限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综合认定。承租人平时注意留存入住时的房屋状况材料(如入住检查单、照片),有助于在争议中厘清责任。

四、常见问题

热水器、空调坏了,维修费谁出?

要看损坏原因和合同约定。若属于设备自然老化、正常损耗,且合同未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若是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则由承租人负责。

出租人一直拖着不修,承租人能直接扣租金吗?

承租人自行维修后,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至于能否直接从租金中抵扣,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证据谨慎处理,避免因单方抵扣产生新的违约争议。

房屋维修期间不能住,租金怎么算?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具体减租幅度或延长期限,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结合实际影响程度确定。

承租人自己装修后出的问题,谁负责?

因承租人装修、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属于承租人过错,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句话总结

租赁期间房屋维修费用原则上由出租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出租人不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逾期不修的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使用的还可相应减租或延长租期;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则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看损坏原因、看合同约定,是厘清维修费由谁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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