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九条,十二条、一千六百五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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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均一百三十七点七五。全书一百零二点六二,这一章高三十五点一三,七章里最高。第二高的是第五章一百零八点五五,差了将近三十。

这一篇不算全章复述,只算这一章的账:严重不良行为是怎么划的、九项矫治措施的法律强度、送专门学校的三条路各要过几道关、评估为什么出现五次全在这一章,以及这一章为什么一条罚款都没有。

一、十二条的骨架:定义、报告、措施、三条送校路、出口

这一章的结构比第三章复杂,五段:

第一段是定义,第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字,全书第二长。第二段是发现和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三段是公安的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段是三条送专门学校的路,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段是进了专门学校之后:评估转回(第四十六条)、教学安排和学籍(第四十七条)、家校联系(第四十八条),最后是救济(第四十九条)。

十二条一千六百五十三字,其中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九条这七条讲的是「送进去之后怎么出来」,共八百七十九字,占这一章的百分之五十三点一八。

一半以上的笔墨,用在「进去之后」上。这个比例很不寻常——大多数行政处罚类的条文,重点在「怎么罚」,这一章的重点在「罚了之后怎么回来」。

二、第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字,一句前置加九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百六十三字。结构比第二十八条复杂一档:先一句前置定性,再九项列举。

前置句是:「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这一句里藏着两个层次:

第一层,「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一层不看后果有多严重,只看两件事:行为在刑法上算犯罪,人因为年龄不够没被追究。

第二层,「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这一层看的是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看刑法上有没有对应罪名。

两层是并列的,不是递进。一个十二岁的孩子杀了人,落第一层;一个十五岁的孩子结伙斗殴,落第二层。两者的法律处理路径一样,都在这一章。

九项列举是这样的:

项内容大致对应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伤害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犯财产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传播淫秽物品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卖淫嫖娼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赌博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兜底

九项里的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里都有对应条款。这就是「严重不良行为」这个词的实际含义:它是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下沉版——行为类型一样,处理方式不同。

三、两张清单一样长,多出来的三十二字在定义句

第二十八条二百三十一字,第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字,差三十二字。这点差别放在哪?拆开看:

条总字数定义句九项列举
第二十八条(不良行为)23132199
第三十八条(严重不良行为)26361202

列举部分几乎一样长:一百九十九对二百零二,差三个字。多出来的三十二字,全部在定义句。

第二十八条的定义句是:「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第三十八条的定义句是:「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第三十八条多了两层:一层是「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一层是「严重危害社会」。第二十八条只有一个标准——不利于健康成长。

不利于健康成长是教育判断,严重危害社会是法律判断。这个差别决定了两个清单的性质:不良行为清单是给学校用的,严重不良行为清单是给公安用的。

两张清单长度差不多,处理却差一个量级,原因就在定义句那三十二个字里。

四、第四十一条:九项矫治措施,七项以「责令」开头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 (一)予以训诫;
  •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三)责令具结悔过;
  •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二百一十三字,九项。九项的第一项是「予以训诫」,第九项是「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中间七项全部以「责令」开头: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九项里七项是「责令」,这个比例在全法里最高。「责令」全书出现十一次,这一条占七次,第四十条一次,第六章三次。

七项「责令」的内容,性质差别很大: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民事性的,本质是让加害人补偿受害人;具结悔过是承认性的,写一份悔过书;定期报告和遵守行为规范是监督性的,接近管制、缓刑里的禁止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社会观护是矫治性的,要他做点什么。

四类性质的东西装在同一条里,用同一个动词。这是这部法的写法特点:不细分措施性质,只给一个工具箱,让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挑。

「根据具体情况」这六个字,是第四十一条的授权句。它没有给标准,也没有给上限——九项可以选一项,也可以选几项并罚。

五、「责令」八次:公安的动词

第四十一条之外,「责令」在这一章还出现一次,在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这一句的责令对象是家长,不是孩子。它要求家长做两件事: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公安在这一章里能责令两种人:责令孩子做七件事(第四十一条),责令家长做两件事(第四十条)。

而学校在这一章里的动词,全部是「应当」和「不得」,没有一个「责令」。第三十一条的六项措施用的是「要求」,前面那一篇说过。

这条界线很清楚:能下命令的只有公安,学校只能提要求,家长只能被督促。

六、第四十条:公安的四步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七十四字,一句话四步: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可以责令监护人。

顺序有讲究。制止在最前面,不需要查明事实——看到有严重不良行为在现场,先停下来。调查和责令建立在查明之后。

「可以责令」不是「应当责令」。公安可以不责令家长,直接进入第四十一条对孩子采取措施。这是给公安留的裁量:家长态度好、配合度高,就不必再责令一次。

这一条把家长的责任写成两件事: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前一件是财产性的——赔钱、修复;后一件是行为性的——管住孩子。法律把两件事并列,没有说先做哪一件。

七、第四十二条:邀请与配合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
  •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一百零一字,两款,一款给权力,一款给义务。

第一款:「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可以」,选择权在公安。

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应当」加「不得」,两个都是硬的。

「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这八个字,是这一章给家长的禁止性规范。但要注意:妨碍阻挠的后果,本法没有写。第六章罚则七条里,没有一条针对「监护人妨碍矫治教育」。

义务写在第四十二条,后果不写在第六章——这是这部法反复出现的结构,前面第三章那一篇已经说过一次。

八、第四十三条:第一条路,家长和学校申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九十七字,三个环节:家长或者学校提出申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这条路的特点是起点在家长和学校。它要求两个前提: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无力」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词——无力是没能力,无效是没效果,法律把两种都算进去了。

三个环节里,评估是必经的,决定权在教育局,不在公安。

这一条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申请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不包括未成年人自己。孩子不能自己申请去专门学校。

九、第四十四条:第二条路,四种情形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百五十字,四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条路的起点不是申请,是认定。四种情形里,第(三)项最值得注意: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本身就是送专门学校的理由。

也就是说,第四十一条的九项措施不只是处理,还是一场考试。配合了,事情到第四十一条为止;不配合,往第四十四条走。

决定主体变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比第四十三条多了一个公安。

十、第四十五条:第三条路,闭环管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一百九十八字,三款。

第一款管对象: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款管场所: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

第三款管管理: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工作。

「闭环管理」这四个字,全书只出现一次,就在这里。

闭环的意思是不出校门——学生的生活、学习、矫治全部在专门场所内完成。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教育措施,接近机构性处遇。

第三款的分工也值得注意:矫治归公安和司法行政,教育归教育部门。一个场所,两套人马,各管一头。这个安排的用意是防止「只关不教」或者「只教不管」。

第二款「至少确定一所」是个下限。省级行政区域内,无论有多少个这样的孩子,至少要有一所专门学校承担。反过来说,一个省可能只有一所——这意味着异地送校是常态。

十一、三条路的门槛比较

把三条路并排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起点家长或学校申请四种情形之一行为触犯刑法、因年龄不予处罚
评估必需必需必需
决定主体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
场所专门学校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内设专门场所
管理常规常规闭环管理

三条路共同点只有两个:都要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都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

差别在门槛。第四十三条最宽——家长和学校愿意就可以申请;第四十四条居中——要有四种情形之一;第四十五条最窄——行为必须已经符合刑法某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三条路对应三种孩子:管不了的、屡教不改的、犯了刑法但不够年龄的。

十二、评估五次:全章的核心工序

「评估」这个词全书出现五次,全在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两次)。

四条里有三条是入口,一条是出口。

入口的评估是「评估同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同意,才能送。出口的评估是第四十六条的每学期评估——评下来适合转回的,建议转回。

同一道工序,既管进也管出。这个设计的意思是:送进去不是终点,每学期都要重新审一次。

评估的主体是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它的组成写在总则第六条: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专门学校十二个单位,加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

十二个单位加两类专业人员,评一个孩子要不要送专门学校。

十三、评估五次,没有一次写评估标准

「评估」这个词在第四章出现五次,落在四条:第四十三条一次、第四十四条一次、第四十五条一次、第四十六条两次。

三次是入口的「评估同意」,两次是出口的「评估」。

五次都没有写:评估什么、几个人评、多久出结论、评估报告长什么样、评估不同意能不能再申请。

这五个空缺,全部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自己定。而委员会的组成写在总则第六条——十二个单位加律师、社会工作者——没有一个字说评估程序。

第四十六条还有一个词值得抠:「每个学期适时提请」。「适时」两个字,把提请的时间点交给了学校。一个学期五个月,什么时候提,学校说了算。

入口的评估是「同意」,出口的评估是「建议」。同意是门槛,建议是参考——第四十六条写的是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最终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转回」。建议没有约束力。

这就形成一个不对称:进要靠评估同意,出只靠评估建议。门槛装在进的那一头,不在出的那一头。

十四、第四十六条:唯一的出口,每学期评一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
  •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一百七十四字,两款。

第一款是出口机制: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评估认为适合转回普通学校的,委员会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转回。

三个环节:学校提请、委员会评估建议、原决定机关决定。注意最后决定的是「原决定机关」——第四十三条是教育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是教育局会同公安。谁送进来的,谁决定放不放。

第二款是接收义务:「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不得拒绝接收」六个字,是这一款的全部分量。没有这六个字,转回就是一句空话——学校可以用「学位满了」「影响其他学生」推掉。

十五、第四十七条:人走了,学籍不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一百三十七字,两款。

第一款管教学:分级分类教育和矫治,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款管学籍:「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这一款解决的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孩子进了专门学校,学籍还在原校,毕业证由原校发。

这意味着专门学校的经历,不写在毕业证上。毕业证上盖的是原学校的章。

这个安排有它的道理:专门教育是保护处分,不是刑罚,不应该在学历上留痕。但它也有另一面——转回普通学校的时候,原校「不得拒绝接收」,可原校的老师和同学知道这个孩子去过哪里。

法律能管住学籍,管不住人言。

十六、第四十八条:七十七字,管的是看望

法条依据

七十七字,三个动作:加强联系、定期反馈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三个动作是重点。专门学校如果是闭环或者准闭环,看望就是家长和孩子之间唯一的连接。法律把它写成学校的义务,不是学校的裁量——「提供便利」,不是「可以安排」。

「亲属等」三个字也值得注意:不限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可以来看。这对留守儿童意义很大——父母在外打工,来的可能是爷爷奶奶。

一条七十七字的条文,把「进去之后还能不能见到家里人」写成了硬要求。这是这一章里最像人话的一条。

十七、第四十九条:四十六个字的救济

法条依据

四十六字,全章最短:「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这是全法唯一一条救济条款。三个要点:

第一,主体包括未成年人本人,不只家长。这一点很重要——孩子可以自己提。

第二,对象限于「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也就是第四章的决定:送专门学校、专门矫治教育。第三章的管理教育措施不算行政决定,不在范围里。

第三,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是申诉,不是信访。

四十六个字撑起一整章的救济。它没有写期限、没有写管辖、没有写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这些全部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实务上最要紧的是「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申请人申请停止且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或者法律规定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一个孩子被决定送专门学校,提了复议,人还是得先去。

十八、这一章零罚款

十二条一千六百五十三字,没有一个「罚款」。

第四章没有罚则,它的性质不是处罚。第四十一条的九项措施,法律给的定性是「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的送校决定,定性是「保护处分措施」(总则第六条)。

这两个定性是这一章的关键。如果它们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就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定性为教育措施和保护处分,程序要求就低一档——只受第四十九条的复议诉讼约束。

这个定性在实务里是有争议的。一个孩子被送进闭环管理的专门场所,人身自由受限,和行政拘留的实际效果接近,但程序保障差得远。这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法律目前的答案是:它是教育,不是处罚。

十九、算例:三个孩子,三种结局

三个十四岁的孩子,情况不同。

第一个,家长管不了。多次逃学、夜不归宿、和社会上的人混在一起,但没做过什么严重的事。家长和学校都管不住,走第四十三条:申请、评估、教育局决定,送专门学校。这条路的前提是家长愿意申请。家长不申请,这条路走不通。

第二个,屡教不改。有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按第四十一条给了矫治教育措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接受心理辅导。他不去,也不配合。这时落进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教育局会同公安可以直接决定送专门学校。这条路不需要家长同意。

第三个,犯了刑法但不够年龄。比如十三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走第四十五条专门矫治教育,进专门学校内设的专门场所,闭环管理。这条路也不需要家长同意。

三个孩子的共同点是都要过评估。不同点在起点:第一个要有人申请,第二个要先给过措施且不配合,第三个要行为已经够得上刑法。

三条路里,只有第一条需要家长点头。这是很多家长没注意到的地方:以为不同意就送不进去,其实只有第四十三条给了家长否决的机会。

二十、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这一篇里提到的几处具体制度,另有专门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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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依据 202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条文,十二条、一千六百五十三字,数字经逐条核对。个案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当地裁判口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