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劳务派遣工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培训义务」的,通常是三类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正在为「这批派遣工要不要走本公司培训流程」发愁;劳务派遣单位,想知道自己那一环到底要做多少;以及学校或学生家长,关心实习岗位有没有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对这三类的规定并不含糊,而且它把责任分得很细——不是一句「都要培训」就完事,而是明确了谁培训什么、谁提供防护用品、谁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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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派遣工权利同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 培训分三层: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由用工单位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应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
  • 不做的后果: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三类人员与三层培训的义务对照

对象要件义务主体义务内容依据
从业人员(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业人员(上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单位)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实习学生(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实习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实习学生(学校)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全体(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六十一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十一条一句话解决。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这一条的作用是消除身份差别。它意味着第五十三条(知情权与建议权)、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撤离权)、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外依民事法律另行索赔的权利)、第五十七条(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义务)、第五十九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一体适用。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说法是「派遣工的安全归派遣公司管」。第六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说明,权利与义务在用工单位一侧同样完整。

第二层:第一层培训——五项内容,一个硬门槛。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列了培训要达成的五项效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是那道硬门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不是倡导性表述,是禁止性规定。注意它的结构是「未经……合格的……不得上岗」,判断标准是「合格」,不是「参加过」。

这对新员工的意义最直接:入职第一天的安排必须是培训,而不是「先跟着老员工干两天」。

第三层:第二层培训——派遣工是「双重培训」。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把派遣工的培训拆成了两家:

用工单位一侧: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这里有两个动作——「纳入统一管理」和「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特别是「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这一句,直接否定了「派遣工另建一套管理」的做法。

劳务派遣单位一侧: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一句的范围是「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与用工单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内容上分开了——一个是通用基础,一个是岗位专项。

这样的分工决定了双方的合同安排:用工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里应当把这两块培训责任写清楚,避免互相推诿。但要注意,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两家各自的法定义务。

第四层:第三层培训——实习生,单位出培训也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一款给生产经营单位两项义务: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给学校一项义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一句是实习生条款里最实质的部分——它不是倡导,是义务。实习学生在岗位上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接收实习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第五层:档案是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不是可有可无的台账。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四个记录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专门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列为处罚情形,与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并列。

实务上的意义很直接:培训做了但没记,等于同时触犯第三项和第四项。反过来,一份完整的档案也是单位证明自己履行义务的主要证据。

第六层: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还要再培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一条的关键在于「专门」二字——它不是重复常规培训,而是针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另行组织。这里的从业人员同样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与实习学生,因为第二十八条已经把这两类纳入了培训范围,而第二十九条是对「四新」情形的叠加要求。

第七层:特种作业人员是另一套门槛。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这一条的门槛比第二十八条更高:不仅需要培训,还要「取得相应资格」。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单列为处罚情形。

对派遣工和实习生而言,如果岗位属于特种作业,同样要满足第三十条的要求——第六十一条的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在这里同样适用。

第八层:不做的后果,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后果是同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一项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三类并列写进了同一个条文——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说明:三类人员在培训义务上没有高低之分。

第九层:还有一条与培训配套的日常义务。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这一款的后半句与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是对应的。也就是说,告知义务不只是培训时讲一次,它是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具体告知。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这是 2021 年修正新增的内容,对新员工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尤其相关。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讲的是安全生产法上的教育培训与劳动防护用品义务,不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的实体规则。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本身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调整,本文只在安全生产法的范围内讨论。

第二,「实习学生」的范围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表述为限。 条文写的是「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其他形式的实习或勤工助学是否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本文不作推定。

第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本文不列举具体工种。

第四,第九十七条的罚款对象是单位,同时对个人另罚。 条文结构是「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双罚并行。

第五,本文不覆盖安全管理人员与主要负责人的配备与考核要求。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属于管理制度层面,另有专文。

第六,培训合格的具体标准本法未细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只写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合格标准要看行业规定与单位制度。

五、实务清单

用工单位接收派遣工或实习生时的六件事:其一,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能另建一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其二,对派遣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其三,接收实习学生的,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其四,培训后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其五,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其六,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另行组织专门培训(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做的三件事:其一,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其二,在协议中明确与用工单位各自的培训分工,但不得以此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其三,确认派遣岗位是否属于特种作业,若属于,第三十条的资格要求同样适用。

学校应当做的一件事: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派遣工的安全由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不用管。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岗位培训;第六十一条明确其享有从业人员的全部权利。

误解二:实习生不算从业人员,不用培训。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实习学生的培训与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义务,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把实习学生与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并列写入处罚情形。

误解三:培训做完就行,档案不重要。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建立档案,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单列为处罚情形。

误解四:参加过培训就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标准是「合格」,不是「参加过」。

误解五:只有正式工需要特种作业资格。 第三十条要求的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区分用工形式;第六十一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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