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工伤赔偿与生产安全事故赔偿的关系」的,多数是已经拿到工伤认定、正在算账的人:工伤基金赔了一部分,能不能再向单位要?或者反过来——单位说「给了工伤就两清了」,这句话有没有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给出的答案很直接: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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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两条线并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 免责协议无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订立此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不抵赔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可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是在赔偿之外另行处以的。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两条线的关系与要件对照

请求要件权利内容主体依据
及时救治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另行赔偿请求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载明义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免责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免责协议后果该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第一百零六条
罚款与赔偿并行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另行处以罚款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是前提动作——先救人。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这是一项独立的、即刻的义务,与赔偿无关,也与第八十三条的抢救、报告义务是同一时间线上的动作。实务中这一款的证据意义很大: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救治,会影响后续的责任评价与赔偿数额。

第二层: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三个限定,决定了这条通道怎么用。

这一句读起来简单,但每个限定都有实际含义。

其一,主体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这里的「从业人员」不限于本单位的正式职工——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还把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纳入了教育培训范围。

其二,前提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这是最关键的一句——它表明安全生产法本身并不直接创设一个赔偿请求权,而是把通道指向民事法律。也就是说,能否另行索赔、能索赔哪些项目、数额怎么算,要看民事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做的是两件事:确认工伤保险不排斥民事赔偿,以及要求依照民事法律判断。

其三,方式是「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这是权利表述,不是自动补足。从业人员需要主动提出。

第三层:为什么「拿了工伤就两清」的说法站不住。

这个说法在实务中很常见,通常有三种出处:一是单位单方声明;二是双方签过的一次性了结协议;三是单位把工伤保险待遇说成「全部赔偿」。

对应到法条上,三种出处都有一条明确的回应:

第一种,单方声明没有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工伤保险之外依民事法律尚有赔偿权利的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种,一次性了结协议要分情况看。如果协议的内容是「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那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禁止订立,第一百零六条进一步明确「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实务中说的「生死合同」——不仅无效,还要罚。但如果协议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的、数额合理的和解安排,其效力判断属于民事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内容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种,混淆了两条线。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下的给付,民事赔偿是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下的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正是说明二者不互相排斥。

第四层:罚款不抵赔偿,赔偿也不抵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开头一句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这句话的结构很清楚:赔偿等责任是一回事,罚款是另一回事,罚款在赔偿之外另行处以。

对受害人而言,这条的意义在于:单位被罚了款,不等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已经被处理;对单位而言,赔了钱也不等于免除了行政罚款。

第五层:劳动合同里必须写的两件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这一款列了两项应当载明的内容:一是劳动安全与职业危害防护事项;二是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它是事故发生前的一道工序——合同里写了什么,事后会成为判断单位是否履行告知与保障义务的依据之一。

与之相连的是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这里的「如实告知」与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载明」是配套的。

第六层:单位没缴工伤保险时怎么办。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劳动合同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主张相关待遇,具体由谁支付、如何追偿属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则。站内另有专文讨论「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出了工伤谁来赔」与「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本文不重复展开。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缴纳工伤保险不消除单位的责任,也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一百零六条禁止的免责协议,在这种情形下同样无效。

第七层:赔偿请求之外还有哪些配套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上的权利是一组,不是一条。与赔偿直接相关的还有: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是主张权利的前提——不知道危险因素,就谈不上判断单位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三条规定在赔偿案件中的实际作用是:它们可以用来对抗「受害人自身违章」这类抗辩——如果从业人员行使的是法定权利,就不能被认定为违章。

四、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本身不创设赔偿项目与标准。 条文明文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具体能否赔偿、赔哪些项目、数额多少,要回到民事法律判断。本文只讲安全生产法提供的通道与限制。

第二,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与期限不在本文范围。 工伤是否成立、什么时候申请、由谁举证,属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则,本文不展开。

第三,第一百零六条针对的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协议。 并非所有一次性了结协议都当然无效,需要看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第一百零六条罚款的对象是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条文表述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是对单位。

第五,本文不覆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安责险与工伤保险是不同制度,本文不作展开。

第六,事故等级与罚款档位的对应关系见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文引用但不展开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五、实务清单

从业人员一方可以按这个顺序走:其一,确认是否已被及时救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保留救治过程的记录;其二,走工伤认定程序,取得工伤待遇;其三,对照民事法律判断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未覆盖的赔偿项目,若存在,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其四,若曾被要求签署「一次性了结」「自愿放弃」类文件,核对是否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一百零六条规制的免责协议;其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危险因素告知记录、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通报等材料,这些是判断单位是否尽到义务的依据。

单位一方应当核对的四件事:其一,劳动合同是否已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其二,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免责或减责协议,如有,属于第一百零六条规制的无效情形并会被罚款;其三,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四,罚款与赔偿是并行的,赔付计划不能只算一头。

六、常见误解

误解一:拿了工伤就不能再要赔偿。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民事法律尚有赔偿权利的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误解二:签了「自愿放弃」协议就真的放弃了。 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第一百零六条明定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误解三:单位被罚款就等于赔过了。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写明罚款是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之外另行处以的。

误解四:劳务派遣工、实习生不算从业人员。 第六十一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把被派遣劳动者与实习学生纳入教育培训范围。

误解五:没缴工伤保险就能少赔。 未缴工伤保险不免除单位责任,也不属于免责事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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