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一千六百六十六个条文汉字,条均八十七点六八。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和第五章「保障措施」,从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七条。第四章十一条、一千零四字;第五章八条、六百六十二字。
先摆一组数。
两章合起来占全书 25.43%,四分之一。「应当」十八次——第四章十三次,第五章五次。「可以」只有一次,在第五十二条。「不得」一次,在第五十一条。
八条「国家」起头,全法一共只有八条这样的条文,其中六条挤在第五章。第五章总共八条,六条以「国家」开头,一条以「制定或者修改」开头,一条以「文明城市」开头。
还有一组数:这两章十九条里,只有五条一个情态动词都没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这五条的主语也全是「国家」。
这一篇不算设施怎么建(那是第二篇),不算字幕盲文网站(那是第三篇),不算监督与罚则(那是第五篇)。只算这一件事:一个残疾人或者老年人走进一个场所、办一件事,法律替他向对方要了什么。
一、这一章的账:十一条许服务,八条管保障
先看这两章的分工。
| 章 | 条 | 字数 | 条均 | 应当 | 可以 | 国家开头 | 零语气 |
|---|---|---|---|---|---|---|---|
| 四、无障碍社会服务 | 11 | 1,004 | 91.27 | 13 | 0 | 2 | 2 |
| 五、保障措施 | 8 | 662 | 82.75 | 5 | 1 | 6 | 3 |
| 合计 | 19 | 1,666 | 87.68 | 18 | 1 | 8 | 5 |
第四章是「许服务」,第五章是「管保障」。前者的对象是一个个具体场所——医院、银行、车站、学校、法院、景区;后者的对象是制度——标准、认证、科技、人才、宣传、考核。
第四章的十一条,把一个人可能去的场所数了一遍:
| 条 | 场所 | 义务人 | 字数 |
|---|---|---|---|
| 三十九 | 公共服务场所(含医疗健康、社保、金融、缴费) | 场所经营者 | 105 |
| 四十 |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水电气热 | 机构 | 91 |
| 四十一 |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 机构 | 107 |
| 四十二 | 交通运输设施与公共交通工具 | 运营单位 | 122 |
| 四十三 | 教育场所与五类考试 | 教育部门、考试举办者 | 106 |
| 四十四 | 医疗卫生机构 | 机构 | 80 |
| 四十五 | 十一个服务行业 | 无(鼓励) | 113 |
| 四十六 | 携带服务犬出入场所 | 场所与运营单位 | 128 |
| 四十七 | 应急避难场所 | 管理人 | 70 |
| 四十八 | 选举投票 |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 | 41 |
| 四十九 | 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 无(鼓励) | 41 |
这张表几乎是一份「出门清单」。从家里出来,先坐车(四十二),到政务大厅办事(四十),去医院(四十四),去银行缴费(三十九),孩子上学(四十三),打官司(四十一),旅游(四十五),遇上灾害进避难场所(四十七),投票(四十八)。十一条,把生活轨迹铺满了。
条均最高的是第四十六条(一百二十八字),管的是导盲犬;最低的是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各四十一字。两条四十一字的条文,一条管选举,一条管平台,都是「必须写但没法写细」的事。
二、第三十九条:最硬的一句是「保留人工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九条
-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两款。第一款是概括义务:配备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提供服务。
第二款是这十九条里最实在的一句:「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保留」这两个字,针对的是一场持续了十年的争论:数字化是不是要把人工窗口全部撤掉。
过去几年,很多地方推行「一网通办」「智慧医院」「无人银行」,挂号要扫码、缴费要下载 APP、办社保要人脸识别。对年轻人是方便,对不会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看不见屏幕的视障者、手指不灵活的肢体残疾人,等于把门关上了。
这一款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把「保留人工」从道德呼吁变成了法定义务。而且它用的词是「应当保留」,不是「可以提供」,也不是「鼓励保留」。
四类事项写得很具体: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这四类,正好是老年人最常办、最不能出错、最容易被数字化挡在门外的事。
这一款还有一个隐含的意思:数字化可以推行,但不能以取消人工为代价。一个医院可以全流程线上挂号,但必须留一个窗口,能人工挂号、能人工缴费、能有人现场指导。
三、第四十条:低位服务台和手写板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九十一字,一句话,三层。
第一层,谁。行政服务机构(政务大厅)、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四类公用事业单位。
第二层,设什么。「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两个选项,选一个。低位服务台是给坐轮椅的人用的,台面高度一般在七十五到八十厘米,下方留出腿部空间;无障碍服务窗口是专门的一个窗口,通常配手语翻译或者写字板。
第三层,配什么设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手写板」这三个字值得单独说——听障人士和窗口人员沟通,最直接的方式是写字。一块几十块钱的手写板,解决的是最硬的那道墙。
这一条没有写罚则之外的东西,但它在第六十八条里有对应:「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注意处罚对象是「人」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这部法里少有的「打人不打钱」的条款。
四、第四十一条:法院、仲裁、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一条
-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两款,两类主体。
第一款是硬义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
三类机构:法院(司法机关)、仲裁委、法律援助中心。三类活动:参加诉讼、参加仲裁、获得法律援助。
注意「依法」两个字。它意味着这一款不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要结合诉讼法、仲裁法、法律援助法的具体规定去用。无障碍服务具体是什么?物理上是坡道、无障碍法庭、手语翻译;程序上是延期开庭、上门开庭、视频开庭;文书上是盲文版、大字版。
第二款是鼓励:「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四类机构: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这一款用的是「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意思是:不要求你什么都做,你做什么业务就在那个业务里做无障碍。
比如公证处办遗嘱公证,可以上门;律所办诉讼,可以代办立案;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可以为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安排上门查体。
这一条把法律服务的无障碍分成了两半:公家的(法院、仲裁、法援)是义务,市场的(律所、公证、鉴定)是鼓励。和第三十条电视与出版的分法一模一样——钱从哪来,义务就到哪。
五、第四十二条:交通服务的八种便利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一百二十二字,一句话,八种便利。
前四种是「位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优先坐席。 后四种是「服务」: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
条文最后还有一个「预约定制」。这五个字是这一条里最有价值的部分——轮椅使用者坐火车,最怕的是到了站台上不去车。提前预约,车站可以准备渡板、安排人员。
「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这一句给了运营单位一个抗辩空间。飞机、火车、长途大巴、地铁、公交、轮船,条件差别很大,法律不要求一律,要求「结合条件」。
配合第二十五条看:第二十五条管「车」本身(交通工具要有一定比例符合标准),第四十二条管「服务」(运营单位要提供什么)。一条管硬件,一条管软件,两条合起来才是完整的交通无障碍。
六、第四十三条:教育场所与五类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三条
-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两款,两个对象。
第一款,教育场所。「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残疾的师生、员工提供无障碍服务。」
注意这里写的是「师生、员工」三类人。不只是学生,还有残疾教师、残疾职工。这一句把无障碍从「受教育者」扩到了「教育系统里的所有劳动者」。
第二款,五类考试。「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
五类:教育考试(高考、中考、研考)、职业资格考试(法考、医师资格、教师资格)、技术技能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招录招聘考试(公务员、事业单位)、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期末考、补考)。
这一款的分量,看它的罚则就知道。第六十九条:「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步:批评、责令改正、处分。没有罚款。这是这部法罚则里最轻的一档。
但这一条在实务中的价值很高。残疾人报名考试被拒、申请延长考试时间被拒、申请单独考场被拒,过去只能靠教育部的规章和各地的通行做法;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可以按第六十九条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便利服务具体包括什么?考试延长时间(一般按残疾类别延长 30% 到 50%)、单独考场、大字卷、盲文卷、电子试卷、允许携带辅助器具、允许陪考人员进入考场。这些不是这部法规定的,是教育部和各地考试机构的实施细则。
七、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八十字,两款。
第一款,医院给就医提供便利。「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又是一个「结合」,意思是不同科室要求不同:骨科门诊要考虑轮椅通行,眼科要考虑低视力引导,耳鼻喉科要考虑听障沟通。
第二款,「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托养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方面提供服务。
这一条很短,但它连着另外两件事。一件是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保留人工办理」——医院挂号缴费必须留人工窗口;另一件是第三十七条的药品说明书——拿药之后要看得懂怎么吃。
八、第四十五条:十一个行业的鼓励清单
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交通、商业、餐饮、住宿、物业管理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一百一十三字,两款,两个「国家鼓励」。
第一款列了十一个行业: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交通、商业、餐饮、住宿、物业管理。
十一个行业,全部是「鼓励」,没有一个「应当」。这一条是第四章里覆盖最广、约束最弱的一条。
为什么这些行业不能强制?因为它们大多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服务标准由市场竞争决定,法律强制会推高成本、转嫁到价格上。立法者选择了「鼓励+示范」这条路。
第二款单独提了邮政快递的上门收寄。这一款是十一类里的例外——它被单独拎出来,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件事有特殊性。行动不便的老人取快递,是最日常、最高频的困难。
九、第四十六条: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
这是第四章字数最多的一条,一百二十八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六条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这一条最大的变化,是把「导盲犬」扩成了「服务犬」。
条文列了三种: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导盲犬给盲人,导听犬给聋人(听到门铃、警报会提醒),辅助犬给肢体残疾人、自闭症儿童、癫痫患者(可以按倒、取物、预警)。
「辅助犬」这三个字是这次的增量。过去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大多只写导盲犬,导致带辅助犬的人经常被挡在门外——商家说「法律只写了导盲犬」。
第二款是义务方的另一面:残疾人带犬出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这是对等义务。场所要给便利,携犬人要守规矩。两句话合起来,才是完整的规则。
实务中的争议点通常在两个地方:一是「是不是服务犬」怎么认定(看犬证、看训练机构证明、看识别装备);二是「防护措施」到什么程度(牵引绳、嘴套)。这一条都没有写细,需要结合各地规定。
十、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避难场所和投票
第四十七条管灾害: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人在制定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视情况设置语音、大字、闪光等提示装置,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七十字。三个动作:制定预案时考虑、实施预案时考虑、设置提示装置。
三种装置:语音、大字、闪光。闪光这一项是给聋人的——火警铃响了听不见,闪光灯能看见。
「视情况」三个字,又是一个软化词。什么叫视情况?法律没说。
第四十八条管投票,只有四十一字: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
这是全章最短的一条,也是最少被讨论的一条。但它的意义不小——选举权是政治权利,无障碍在这里不是便利问题,是能不能行使权利的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设置无障碍通道、提供代书人、允许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协助、上门送票箱(部分地区对行动不便的选民)。这些都在选举法和各地选举实施细则里,本条是一个衔接条款。
十一、第四十九条:一句鼓励,三十八个字
国家鼓励和支持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无障碍信息服务。
四十一字,一句鼓励。
「远程实时无障碍信息服务」是什么?目前最典型的是远程手语翻译——聋人到了医院、银行、政务大厅,扫个码,屏幕那头有手语翻译在线,三方视频。
这一条是第四章最后一条,也是唯一一条不针对具体场所的。它把服务从「你到场所来」变成了「服务到你这儿来」,是一个方向性的条款。
但只有鼓励。平台建设、翻译人员配备、资费,全靠各地自己推动。
十二、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二条:宣传、标准、征求意见
进入第五章。八条,六百六十二字,条均八十二点七五。
第五十条管宣传:
国家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传播无障碍环境文化,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公益宣传。
七十六字。第一款是国家的事,第二款是媒体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展」,不是「可以」。
第五十一条管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五十一条
- 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 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一百零七字,两款。
第一款列了五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前三级是「建立健全」,后两级是「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
这一句的技术含量在于「引领性」三个字。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起到探路作用——新技术、新场景(比如无障碍导航、智能辅具)国家标准一时定不出来,先由团体和企业试。
第二款是一句硬话:「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这是全章唯一的「不得」。地方标准可以更严,不能更松——这是标准化法的基本原则,这里重申了一遍。
第五十二条管征求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九十一字。第一款是程序义务,和第二十一条(本法第九条)的立法征求意见同构。第二款是这一章唯一的「可以」——残联和老龄协会可以提建议。
「可以依法提出」五个字,把建议权写成了法定权利,但没有写主管部门必须回应。和建议权相比,回应义务才是关键,这一条缺了那一半。
十三、第五十三条与第五十四条:认证、评测、科技
第五十三条管认证:
国家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并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四十五字,一句话,四个对象:设计、设施、产品、服务。两套制度:认证、评测。
「推动结果采信应用」是这一条的落点。认证做出来没人认,等于没做。采信应用意味着:政府采购要看认证、招标评分要看认证、评优评先要看认证。
第五十四条管科技:
国家通过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新科技成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运用,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八十七字。三个手段: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税收优惠。
这是全法唯一一次出现「税收优惠」。前面第十条讲社会力量参与时,只写了「鼓励和支持」,没有给优惠;这里给科技成果运用开了口子。
「融合发展」四个字放在最后,指的是设施、信息、服务三者的打通——比如一个无障碍电梯,既是设施(有语音报层),也是信息(有盲文按钮),也是服务(有人引导)。
十四、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七条:人才、培训、文明创建
第五十五条是这一章最长的一条,一百六十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五十五条
- 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国际交流和实践活动。
- 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机制。「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款,学历教育。鼓励高校、中职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理论研究、国际交流和实践。
第三款最硬:「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三个学科: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这三个学科对应这部法的三根支柱——设施、交通、信息。
「考试内容应当包括」——这一句的分量在于它动了职业资格的考纲。建筑师、规划师、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软件工程师,这些人的职业资格考试里要加无障碍的内容。考纲一动,教材就动,教学就动,这是最长线的一条。
第五十六条管培训: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四十七字,一句鼓励。注意这里只有「鼓励」,而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对职业资格考试用的是「应当」。学历和资格考试是硬的,在职培训是软的。
第五十七条管文明创建: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十九字,一句话,五类创建活动。
这一条是这一章里最有实操价值的一条。文明创建是地方政府的硬指标,考核结果和政绩直接挂钩。把无障碍写进创建内容,等于把无障碍挂到了考核体系上。
五类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从市到村,从单位到社区到学校,全覆盖。
十五、八条「国家」开头,占全法的一半
全法一共十六条以「国家」起头的条文,这两章占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十九条里有八条,正好一半。第五章八条里,六条以「国家」开头。
分成四组看:总则两条(第二条、第十条)、设施章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信息章两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监督管理章一条(第五十九条)。全法的「国家」都集中在两处——最前面定方向,中间这两章搭架子。
「国家」起头,意味着义务主体是抽象的国家,不是具体机关、企业或者个人。
这类条文在法理上叫「方针条款」或者「国家目标条款」——它宣示方向、设定任务,但不直接产生可诉的请求权。一个公民不能起诉「国家没有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但方针条款不是没用。它的用处有三个:一是给下位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提供立法依据;二是给财政预算提供支出依据;三是给考核评价提供指标来源——第五十七条的文明创建、第五十九条的目标责任制,都是从这里接过去的。
第五章八条里有六条是这类条款,说明什么?说明这一章的主要功能是「搭架子」,不是「定规矩」。规矩在前四章,架子在后面。
十六、算例:一个有残疾的考生报名公务员考试
某人下肢残疾,坐轮椅,报考某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招考公告写着「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报名系统要求上传体检报告。
第一步,报名资格能不能卡。不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把「招录招聘考试」列进了五类考试,考试举办者「应当为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能正常履职」不能解释成「没有残疾」——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在招录中歧视残疾人,除特殊岗位外不得拒绝。
第二步,能要什么便利。笔试阶段:无障碍考场(一楼或者有电梯)、延长考试时间、允许自带轮椅和辅助器具、允许陪考人员在场外等候。面试阶段:无障碍通道、允许调整桌椅高度、必要时允许远程面试。这些依据是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具体标准在人社部和各地公务员局的实施细则里。
第三步,被拒了怎么办。三条路:
-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按第六十九条要求「批评并责令改正」;
- 向同级残联反映,残联按第六十二条可以聘请代表监督;
- 报名资格被取消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步,能赔钱吗。很难。第六十九条的后果只有批评、责令改正、处分,没有赔偿条款。要主张损失,得回到第七十一条「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报名被拒通常属于机会损失,举证难。
第五步,最坏的结果是什么。组织者被批评、被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被处分。没有罚款,没有赔偿,没有惩罚性赔偿。
这个算例说明第四章的性格:它把该给的便利都写了,但除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处分,没有更强的执行手段。对考生个人来说,最有效的往往不是打官司,是投诉加上舆论。
十七、这一篇的边界
没有展开的:设施建设(第十二至二十八条)、信息交流(第二十九至三十八条)、监督与罚则(第五十八至七十一条)。
也没有展开的两件事,说明一下:
一是各类考试便利的具体标准。这部法只写「应当提供便利服务」,具体延长多少时间、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单独考场,在教育部、人社部、司法部的考务规定里。法律给的是请求权,细则给的是操作标准。
二是无障碍认证的具体制度。第五十三条只说「建立健全认证和评测制度」,具体认证目录、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目前还在建设过程中。这一条是一个「将来时」条款。
接着看
这一篇是族内的子篇。全书总账、总则和附则,见母篇。
- 母篇:七十二条六千五百五十二字:开篇十一条只占七百九十八字(全书总账、总则、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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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2023 年 9 月 1 日施行)第四、五章现行文本逐条统计,条文汉字只数条号后的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引用条文均与法律数据库原文逐字核对。文中所述观点为作者基于现行法的理解,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