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一份文件,怎么看怎么不对——可能是一份地方性法规,也可能是一份自治条例。找法院告,法院说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找信访,信访说不管合法性。这条路上很多人就卡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留了另一条道,十九条、三千零七十九字。这条道的名字叫备案审查:文件公布后三十日内必须报送备案,备案机关可以主动审查,公民、法人也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这一篇不算法律怎么审议通过,也不算地方性法规、规章各自能管什么,只算四件事:五种规范的效力怎么排、打架了谁裁、备案审查怎么提、军事法规与司法解释这几类特殊规范怎么办。
一、二十三条分三段
第五章十九条加第六章四条,一共二十三条、三千五百三十五字。三段的厚薄差得很大。
| 段 | 条数 | 条文汉字 | 条均 | 主要内容 |
|---|---|---|---|---|
| §98—106 效力与裁决 | 9 | 811 | 90.11 | 效力阶梯、变通优先、特别法新法、不溯及、三种裁决 |
| §107—116 改变撤销与备案审查 | 10 | 2,268 | 226.80 | 五种情形、七项权限、三十日备案、审查要求与建议、审查处理 |
| §117—120 附则 | 4 | 456 | 114.00 | 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施行日期 |
最薄的是前九条,条均九十点一一,一条一句话,像公式;最厚的是中间十条,条均二百二十六点八〇,是全书条均最高的一段,因为审查程序每一步都要写清谁提、谁审、多久回话。
二、效力阶梯:五级,谁压谁
第九十八条立了总闸: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接着排位:
排下来是五级:
| 位阶 | 规范 |
|---|---|
| 一 | 宪法 |
| 二 | 法律 |
| 三 | 行政法规 |
| 四 | 地方性法规 |
| 五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分高低,第一百零二条写的是: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这一句很重要——「同等效力」加「各自权限范围」,意味着两者冲突时不是谁大听谁,而是看各自有没有越出自己的权限。
三、自治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变通优先
第一百零一条是一个例外条款: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这一条打破了位阶规则:变通规定在特定区域内优先适用,理由是先有授权。没有授权就没有变通,没有变通就没有优先。
四、同一位阶怎么选:特别法与新法
第一百零三条是一句公式: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两个前提条件:同一机关制定、同一位阶。不同机关制定的,或者位阶不同的,不适用这两条规则,走第九十九条到第一百零二条的位阶规则。
这两条规则的具体用法——特别法优先怎么判断「特别」、新法优先怎么判断「新」、两者冲突时谁先——在法律适用顺序那一篇里逐个场景对过,这里只留公式。
五、不溯及既往与有利例外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前半句是原则,后半句是「有利溯及」的例外。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行政法上的从旧兼从轻、民法上的有利溯及,法理都在这半句里。
「更好保护」是判断标准,不是「更宽松」。新法对同一个行为规定得更轻,属于更好保护;新法取消了一项许可、降低了门槛,也属于更好保护;新法加重了责任,就不属于,不能溯及。具体到民事案件怎么衔接,民法典有没有溯及力,新法能管旧事吗那篇里有时间效力的三段切分。
六、打架了谁裁:三种裁决主体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把裁决权限分配完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
-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冲突情形 | 裁决机关 |
|---|---|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国务院 |
|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 制定机关 |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 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 国务院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三行是实务里最常见的一格: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先由国务院提意见。国务院认为该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该用部门规章的,自己不能定,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个设计的用意是:不能让制定规章的那一方给自己判赢。
七、五种情形可以改变或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列了五种情形: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违背法定程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一)超越权限的;
-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种情形可以归成三类:权限问题(第一项)、内容问题(第二、三、四项)、程序问题(第五项)。
第一项和第五项是最好用的两个抓手。超越权限,指的就是前面几篇讲的那些边界——地方性法规不能碰法律保留事项、规章不能无依据加义务。违背法定程序,指的是报批、备案、公布这些环节有没有走到位。
第二项里的「不适当」值得留意:不是违法,是不合适。这一项把审查从合法性扩展到了适当性,但只对规章,不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八、谁有权撤谁:七项权限
第一百零八条把改变撤销的权限按主体分了七项:
| 主体 | 能对什么行使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撤销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国务院 | 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 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 地方人大常委会 |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 省级人民政府 | 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 授权机关 | 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撤销授权 |
七项里,对「法律」只有全国人大自己能动;对「行政法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撤,国务院自己只能改自己的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上级政府可以改也可以撤。
看这张表能明白一件事:没有一个机关能撤销自己制定的东西——除了国务院对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章这两处「改变」。
九、三十日内备案:五条报送路线
第一百零九条是一条长条文,四百七十四字,讲备案的时限和路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九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五条路线:
-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省级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转报;
-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送时要说明变通情况;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要说明变通情况。
三十日是硬期限。判断一份地方性法规有没有履行备案义务,看公布日期加三十日;超期就是程序瑕疵,属于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的情形。
十、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公民走的是后一条
第一百一十条是这一篇的核心条文,也是普通人唯一能直接用的入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条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一款是「审查要求」,主体是六个机关加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提的是「要求」,一提出就必须审查。
第二款是「审查建议」,主体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的是「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公民能提,这是明确的。不需要有案件在身,不需要先打官司,不需要律师代理,书面提出即可。
提什么: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注意范围——不包括规章。规章的审查走另一条线,主要是国务院备案审查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怎么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有备案审查建议受理渠道,中国人大网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可以提交。材料上把三样写清就行:文件名称与公布日期(或者文号)、认为抵触的具体条款、抵触的上位法条款和理由。不需要写成学术论文,说清「哪一条和哪一条打」比长篇论证有效。
十一、主动审查与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
主动审查的意思是:不需要有人提,备案机关自己看。这也是为什么备案是前置义务——不备案,连被审查的机会都没有。
专项审查是针对某一领域的集中清理,比如生态环保领域、营商环境领域、民法典配套规定的集中清理,都属于这一类。
十二、审查之后:两个月、撤销议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是一条四百七十八字的程序条文,讲审查之后怎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段:
- 认为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提书面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反馈。
- 制定机关按意见改了或者废了,审查终止。
-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两个月这个期限是给制定机关的,不是给提建议人的。这一条常被误读成「两个月内答复提建议人」,实际不是——对提建议人的反馈义务在第一百一十三条。
十三、反馈义务:审查情况要回话
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反馈」加「可以向社会公开」两层。反馈是必须的,公开是可选的。实务中每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会披露一批典型案例,但个案反馈一般只给提建议人。
这一条和第一百一十条合起来,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通道:公民提建议——工作机构审查——反馈结果。通道不长,但没有强制启动的效力:工作机构认为不需要审查的,可以不进入审查程序。
十四、衔接联动与法规清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讲其他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自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讲衔接联动: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移送机制解决的是「提错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的建议,如果对象是规章,属于国务院备案审查的范围,应当移送国务院;反过来也一样。提建议的人不必自己判断该找谁,提错门会被移送。
第一百一十六条讲清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清理是制定机关自己的活。一部法律修改后,配套的法规、规章要跟着改,不改就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属于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备案审查这一套规则,国务院还有一份专门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二十六条,把报送、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的流程写得更细。想看一份文件是不是被审查过、审查结论是什么,可以从中国人大网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国务院公报两头查,方法同自己查法规。
十五、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
第六章附则四条,讲三类不常见的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各战区、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制定修改废止办法由中央军委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这七个字划定了适用范围:军事法规不直接约束普通公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点在涉军案件里经常成为争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监察法规是 2019 年以后新增的一类规范,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之外的单列类别。
第一百一十九条讲司法解释,是这一节里对诉讼当事人最有用的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四个要点:主要针对具体条文(不能创设规则)、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原意、三十日内报备案、只能由两高作出。
最后一点在实务里很有用:省高院、市中院发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如果实质上在解释法律怎么适用,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当事人遇到这类文件,可以要求法院说明依据。
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值得记牢:法律解释权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同法律;司法解释是具体应用解释,要报备案,越界会被纠正。两套解释的边界,在本族讲法律解释的那一篇里逐条对过,本文不重复。
十六、施行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本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十六个字,是全书最短的第二条。
这个日期是原法的施行日期。2023 年 3 月 15 日施行的是修正决定,法律文本的施行日期保留原样。看到「2000 年 7 月 1 日」别以为是旧文本——内容已经是修正后的。
一行日期,背后是二十多年的五次修改:2000 年制定,2015 年第一次修正(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确立税率法定),2023 年第二次修正(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法典编纂入法)。查一部法律是不是现行有效,不能只看施行日期,要看修正情况和时效性标注,这套方法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怎么查里讲过,工具页在时效性。
十七、接着看
这一篇是立法法族的收口。前四篇的具体分段与条文范围,总账那一篇里有一张分工表:哪些事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立法法列了十一项,三种不许授权——审议程序、法律解释、五种规范边界分别在第二到第四篇里,按法条序号可以对着查。
两条外部通道值得对照:行政诉讼里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见红头文件也能审与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备案审查与附带审查的区别,一个不走诉讼、一个必须在诉讼中提,两条路的入口和结果都不同。
条文原文对着立法法看;国务院那一侧的备案审查规则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里,前面已给过入口;人大监督职权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合宪性、合法性的总依据在宪法。
概念入口:备案、抽象行政行为、立法法、法条深读;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界定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词条,区际法律冲突的判别在区际法律冲突词条;类目见法条深读,按主题找可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十八、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23 年 3 月 15 日施行)第五章、第六章现行文本撰写,条文逐字回库核对。备案审查的受理渠道、审查结论与年度报告,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中国人大网公布为准。本文为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委托律师结合证据与案涉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