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怎么判」这件事,答案不在条文表面,而在几个具体的判断点上:
欠薪不一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也不一定坐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只有两档: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真正决定命运的,是你在哪个时间点把钱付了。
最容易做错的事:接到劳动监察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不理、不签、不露面。「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本罪的前置条件,你不理会,恰恰把这个条件坐实了。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先看数额:不是欠一分钱就构罪。按司法解释,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各省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
② 再看前置条件: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后,指定期限内仍不付。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的除外;逃匿导致送不到的,张贴并拍照录像即视为已责令。
③ 最后看补救时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立案前付清并赔偿,可不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前付清并赔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宣判前付清并赔偿,可以从轻处罚。越早付,空间越大,这是本罪最重要的一条出罪路径。
照着做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核清人数、月数、金额 | 按人列台账:每人欠几个月、每月多少、已付多少。人数和月数直接决定落在哪一档 | 司法解释第三条 |
| 2 | 查有没有收到责令文书 | 向人社部门调取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记录,确认送达时间与指定期限 | 司法解释第四条 |
| 3 | 立刻筹钱并按人支付 | 通过对公账户或劳动监察指定账户支付,逐人保留转账凭证、签收单,不要现金给个人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 |
| 4 | 同步谈赔偿责任 | 除工资外,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济补偿等),并取得书面确认 | 司法解释第六条 |
| 5 | 判断是否单位犯罪 | 欠薪决定由谁作出、工资由谁发放、资金归谁控制,决定单位与个人各自的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转移设备、注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支付;② 不要只付「闹得凶的几个人」,剩下的继续拖——人数累计会把档次顶上去;③ 不要用「打欠条」代替付款,欠条不减轻刑事责任。
往下深一层
| 付款时点 | 条件 | 法律后果 | 依据 |
|---|---|---|---|
| 刑事立案前 | 付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司法解释第六条 |
| 提起公诉前 | 同上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司法解释第六条 |
| 一审宣判前 | 同上 | 可以从轻处罚 | 司法解释第六条 |
| 已造成严重后果 | 宣判前付清并赔偿 | 可以酌情从宽,但不能免除 |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款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1.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解决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拒不配合,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针对逃匿的行为人,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裁判要旨1.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结合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拖欠其间收入款项情况等予以综合判断,作出准确认定。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时,依法责令行为人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常见疑问
问:公司账上确实没钱,也算「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吗? 答:不一定。本罪有两种行为方式: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确实无支付能力、且没有转移财产逃匿的,通常不构成本罪,但民事上的工资债务仍在。
问:工人没去劳动监察投诉,直接报警,会立案吗? 答:一般不会直接进入刑事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前置条件,实践中通常先由人社部门下达责令文书,逾期仍不支付才移送公安。
问:把工资付了,之前转移财产的事还追究吗? 答:付款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不等于消灭全部责任。是否追究,要看数额、时间、有无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另涉其他罪名。
问:法定代表人被抓,股东要不要担责? 答:看是否参与决策。实际控制人实施欠薪行为的,按司法解释要追究刑事责任;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般不因此担责。
「严重后果」怎么认,单位案子责任怎么切
量刑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中间隔着一道「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欠薪解释的规定与办案实践,典型情形包括:欠薪导致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欠薪引发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一家欠薪几十人、拖了大半年、工人集体上访的案子,和一个拖欠一名员工两个月工资的案子,即使数额都在「较大」档,结局也会完全不同。这也是为什么补救要趁早——严重后果一旦出现,宣判前再补钱也只能酌情从宽,免不了罪。
单位欠薪时,责任是两层切开的。单位本身被判处罚金;同时,对欠薪决定起作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手执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追究。江西某光电案就是这样的处理:法院结合拖欠数额与拖欠期间的收入进账,认定公司并非「没有能力付」,判决单位罚金的同时追究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责令继续支付所欠工资。
谁容易被划进「直接责任人员」:拍板决定不发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发薪的财务负责人、明知欠薪仍配合转移资产的经办人。反过来,只出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正常履职的一般员工,通常不在追究范围内。家属要做的,是把「谁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钱从哪走」的真实情况理清楚,别用「都不知情」去硬顶——共同经手的痕迹在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里摆着,硬顶只会让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宽路径一起作废。
规则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归结
欠薪案的胜负手不在法庭上,在收到责令文书之后的第一个月——把钱付了、把凭证留好,比任何辩解都管用。
延伸阅读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