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就是拖着不发,能把他怎么样?」这句话的答案分两层:民事上是欠薪纠纷,刑事上可能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欠薪多少构成犯罪」的分水岭之一就是「数额较大」。2013 年施行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把这道门槛量化成两组数字——一个人三个月五千元,或者十个人三万元。本文把这两把尺怎么量、量的时候容易算错的三个地方讲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门槛一(人数少):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 门槛二(人数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这一项不要求每人三个月。
- 各省有本地数:各省高级法院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备案——本地到底定五千还是二万,以当地公布口径为准。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数额较大要件对照
| 要件 | 门槛一 | 门槛二 |
|---|---|---|
| 人数 | 一名劳动者即可 | 十名以上劳动者 |
| 时间 | 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 | 不要求三个月 |
| 数额 | 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按当地标准) | 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按当地标准) |
| 计算基数 | 该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 十人以上应得报酬累计 |
| 同时满足 | 时间+数额缺一不可 | 人数+累计数额 |
三、量尺怎么用
「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怎么数:指拖欠的报酬所对应的劳动期间累计满三个月,可以不连续——欠了两个月、发了一个月、再欠三个月,累计拖欠的月份数照加。欠薪对应的月均金额低于当地标准的,即便欠了一年也够不着门槛一,此时看门槛二的人数维度。
「数额」按应得口径算:司法解释第一条把「劳动报酬」划得很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都算。单位主张「绩效没达标所以不发」的,只要这笔钱是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照计;但报销款、借款、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混着算会高估。
两个门槛是「或」不是「且」:够门槛一或够门槛二任一条,就构成「数额较大」。工地欠薪最常落进门槛二:每人欠几千块看似不起眼,二十个工友一累计就破三万(按当地下限口径)。
别忘了另外两个构成要件:「数额较大」只是定罪条件之一,还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要件,以及主观故意。数额够了但一直在配合处理、没有转移逃匿、没有拒不执行责令的,照样不入罪。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欠得多就一定坐牢」。数额大但没有逃避支付行为、也没有「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属民事纠纷;责令支付这道前置程序没走,刑事上立不住。
- 误区二:「把工资拆成借款、报销就查不到」。隐匿、篡改工资支付记录本身就是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列明的逃避支付方式,反而坐实主观故意。
- 误区三:「补上了就没事」。立案前支付并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公诉前支付的减轻或免除处罚,宣判前的酌情从宽——补救有效,但效果随阶段递减,越早越值钱(详见本解释第六条,站内专文展开)。
- 不适用: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的;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争议(不是劳动报酬);计件工资争议中「应付未付」金额尚无依据的(先通过仲裁把应得数额定下来)。
五、实操建议:工友维权的正确姿势
- 先固定应得数额:考勤、计件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汇总成表,每个工友一份,这是算「数额」的地基;
- 走责令支付前置:向人社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拿到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这道文书既是行政抓手,也是将来刑事报案的关键证据;
- 按当地标准对表:向当地人社部门或 12333 核实本省「数额较大」的具体数值,别拿外省数字估自己的案子;
- 单位出现转移财产、老板失联迹象的,立即向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反映,时间就是钱。
站内《拖欠工资什么程度会坐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门槛与从宽》《欠薪和欠账不还,什么时候会构成犯罪?》有配套分析,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欠薪入刑的数额门槛两把尺——一人三个月五千元起,或十人累计三万元起(各省在幅度内定数);尺子够上了还要看有没有逃避支付、拒不执行责令,前置程序走完,刑事这条路才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欠薪数额与当地执行标准,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