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调查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比例」的,多半正面对一起铁路人身伤亡事故:家属想知道能赔多少比例、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管不管用、铁路方面说「受害人自己走到线路上」能不能免责。这三类问题要连着读三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先看这几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归责看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 免责看解释第五条: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①不可抗力造成的;②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③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 比例看解释第六条: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企业责任,并分档处理——铁路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承担主要责任的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赔偿,承担同等责任的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次要责任的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铁路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在百分之十以内赔偿。
  • 完全免责看解释第六条第三款:铁路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 等级看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期限看条例第二十七条:调查期限为特别重大60 日、重大30 日、较大20 日、一般10 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组织机关应当自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 证据效力看解释第十一条: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旅客人身伤亡限额看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2000 元。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
  •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法条依据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二、请求权基础与适用范围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是基本规范: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只有两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第二款进一步界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司法解释第一条则划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边界,两句都很关键:

  •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旅客在车厢内受伤走客运合同或一般侵权规则;路外人员被列车撞伤才走本解释。区分标准是「是否为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以及「是否处于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

第四条重申归责: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责任比例:解释第六条的五档

第六条是本解释最实用的部分,逻辑是:先看铁路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再看事故责任大小,最后看受害人是否故意。

情形要件铁路企业义务履行情况事故责任赔偿比例
未充分履行未充分主要责任全部损害的 90%–60%
未充分履行未充分同等责任全部损害的 60%–50%
未充分履行未充分次要责任全部损害的 40%–10%
已充分履行已充分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全部损害的 10% 以内
已充分履行已充分受害人不听劝阻强行通过道口,或明知危险仍沿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的除外)

实务要点:

  1. 「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是否充分履行是分档的前提,举证责任在铁路企业——封闭设施、警示标志、道口栏杆与报警装置(条例第四十七条)、巡查维护记录(条例第五十五条)都是关键证据。
  2. 第五档的两个行为有明确指向:强行通过平交道口、人行过道(须有「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须有「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且「故意造成人身损害」)。
  3. 第五档有但书: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例如受害人虽在行走,但系因突发疾病、被胁迫等非故意原因。

第七条还专门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企业的赔偿责任;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减轻。这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了更强的保护——只考虑监护人过错。

四、特殊情形:碰撞、道口、桥梁涵洞

第八条(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碰撞):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者之间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超出应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第四条至第六条处理(即不连带,走比例规则)。

第九条(非铁路企业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企业赔偿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第十条(桥梁、涵洞管理单位):对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按本解释赔偿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第十二条: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五、事故等级与报告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确定四级标准:

等级要件人员伤亡与损失标准脱轨与中断标准
特别重大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 48 小时以上;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 48 小时以上
重大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客运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 24 小时以上或其他线路 48 小时以上;货运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并同样中断
较大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 辆以下;货运列车脱轨 6 辆以上 60 辆以下;中断繁忙干线行车 6 小时以上;中断其他线路行车 10 小时以上
一般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的数字规则必须记住:「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报告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事故现场的铁路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铁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应当尽快核实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区间、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旅客人数或货物品名装载情况、人员伤亡与损坏情况、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措施及控制情况、具体救援请求等七项;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六、调查、认定书与期限

第二十六条(组织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组;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调查。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二十七条(期限):特别重大 60 日、重大 30 日、较大 20 日、一般 10 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委托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解释第十一条(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注意两点:一是限于认定的事实(不是责任结论当然拘束法院);二是可以推翻,但需要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

七、赔偿标准与争议解决

条例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2000 元。

引用提示:第三十三条原有第二款(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已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删除。现行有效的第三十三条只有第一款,引用时不得再写「可以书面约定高于限额」。

条例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回到铁路法第十七条的保价与限额规则)。

条例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路外人员的人身损害即走民法与解释第六条的比例规则。

条例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释第三条(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八、罚则:迟报瞒报与阻碍救援

违法情形要件条文处罚
铁路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第三十八条对单位处 10 万–50 万元;对个人处 4000 元–2 万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对单位处 4 万–20 万元,对个人处 2000 元–1 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20 万–100 万元,对个人处 1 万–5 万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此外,铁路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若干刑事责任衔接条款: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从重处罚);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旅客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受伤不适用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 15 万元/2000 元限额针对的正是铁路旅客,两者要区分:人身损害赔偿比例规则不适用旅客,但旅客限额与自带行李限额适用。

第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已删除,不能再援引「书面约定高于限额」。

第三,事故认定书拘束的是「认定的事实」,且可推翻(解释第十一条)。责任比例的认定仍由法院依第六条独立判断。

第四,「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条例第十三条),事故等级的判断必须按此计算。

第五,解释第五条的免责第二项限于「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自杀、自伤以外的情形不能当然免责;第六条的过错减轻与完全免责各有适用条件。

十、实务建议

赔偿权利人:先明确身份——是旅客还是路外人员(决定适用客运合同规则还是解释第六条);再调取事故认定书并围绕「铁路企业是否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举证(封闭设施、警示标志、道口设施、巡查记录);管辖上可依解释第三条选择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企业:免责与减责的证据核心是安全防护与警示义务的履行记录——条例第二十八条(封闭设施与警示标志)、第四十七条(道口设施)、第五十条(警示保护标志)、第五十五条(经常性巡查与处理记录)都要留痕;发生事故后立即救援、如实报告,避免第三十八条的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

期限意识:调查期限 60/30/20/10 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认定书应在调查组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制作;这两个期限是判断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节点。

延伸阅读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 年第二次修正)、《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2012 年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年修正,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