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丈夫把名下公司六成股权低价转给了他表弟,第一反应是告「转让无效」。最近不少人搜「配偶私自转让股权有效吗」,本文一次讲透。结果判决书先泼冷水:合同有效。这不是个案偏差,而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明写的规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这条不是给擅自处分的一方开绿灯,后手还有两道救济。本文把攻防两边都讲清。
绕不开的几条规定
- ① 原则:夫妻一方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同意侵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② 例外: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此时转让可被认定无效。
- ③ 法理:股权对外转让涉及公司法交易秩序与第三人信赖,不能仅因「夫妻共同财产」就推翻已成立的公司层面交易。
- ④ 对内救济:转让所得价款仍是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并处理;擅自转让低价处分的,按转移财产规则主张少分。
- ⑤ 恶意串通的门槛:要证明受让人知道转让损害配偶利益仍配合——亲属关系+明显低价+配合过户的组合证据最有力。
- ⑥ 边界:本条管「合同效力」;价款多少、怎么分,是另一条线。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
-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攻防两边的账
先核主张无效的三格要件:
| 要件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在转让方一人名下 | 查工商登记 |
| 恶意串通 | 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亲属关系、低价转让、明知配偶反对 | 主张无效的配偶方 |
| 损害配偶权益 | 转让使共同财产份额落空且未获合理对价 | 主张无效的配偶方 |
| 立场 | 主张 | 需要的证据 | 结果预期 |
|---|---|---|---|
| 配偶方·攻 | 转让合同无效 | 恶意串通:亲属关系、低价、知情的沟通记录、突击过户时间线 | 举证到位可认定无效 |
| 配偶方·守 | 不争合同效力,争价款 | 转让价款入账流水 | 价款并入共同财产分割 |
| 转让方 | 合同有效已完成交易 | 股权登记、工商变更材料 | 合同效力大概率守得住 |
| 受让方 | 自己是正常交易 | 支付对价凭证、尽调记录 | 无恶意串通证据的,交易安全 |
恶意串通是唯一的攻破点,实践中靠「组合拳」:受让人是近亲属或密切关系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的份额+转让发生在矛盾爆发期(起诉离婚前后)+受让人没实际付款或短期转回。四点凑齐两条以上,胜算才谈得上。
三、合同有效之后,配偶怎么办
合同效力守不住败诉不是终点,价款进的是谁的账户就是谁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这笔钱照分。更要紧的是「低价卖」这个动作本身——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共同财产,在解释(二)里多次被点名为可追责情形:赠与第三者的按第七条无效追回,向其他关系人的低价处分配合转移财产的,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时少分甚至不分。把力气花在对的地方:与其死磕合同无效,不如固定转让价款、公司估值和处分时点。
四、边界与误区
- 误区一:登记在谁名下不重要。对外效力上登记很重要——本条的「原则有效」正是建立在登记外观上;但财产属性上股权对应的出资仍是共同财产。
- 误区二:夫妻店转让也算恶意串通。正常经营中的股权变动(融资、合作)只要价格公允、程序正常,不因配偶未签字而无效。
- 误区三:主张无效就能拿回股权。即便无效,恢复登记还要处理受让人已支付对价的返还,路径比直接分价款更绕。
- 不适用:夫妻共同投资且双方都登记为股东的(第十条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另循证券市场规则。
一句话总结: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股权,他私自卖掉合同原则上有效——想推翻只能证明买方恶意串通;但卖股权的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低价甩卖还会让他在离婚分割时少分。对外交易安全优先,对内的账一分不会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股权登记、转让合同与价款流水,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