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本身有疾病,加重了损害后果,赔偿会被打折吗?一般而言不会。这里的题眼是区分两件事: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比如闯红灯、未系安全带)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而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或者特殊体质(高血压、骨质疏松、脑梗等)不属于过错,不能仅凭这一点给赔偿打折。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② 受害人只是自身疾病或者特殊体质的,一般不构成过错,不能据此减责; ③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行人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④ 不要把"参与度鉴定"当成当然的减责依据。

法条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法条用的词是"过错",而不是"身体状况"。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看的是他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扩大起了作用,与他的体质强弱是两码事。

两层要分开看

跟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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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受害人有过错

如闯红灯、翻越护栏、未系安全带、明知对方饮酒仍搭乘等,这类行为对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起了作用,属于"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第二层——受害人只是特殊体质

受害人本身有旧疾、慢性病或者特殊体质,被撞后损害后果比常人更重。这种情况不是过错,也不属于受害人自己"扩大损害"的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相关裁判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16-2-374-005 · 案号 (2017)闽民再341号 · 福建省

这一案例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旨把"特殊体质不等于过错"讲得很清楚:不能因为受害人身体底子差、治疗更难,就让肇事方少赔,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具体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注意最后一句: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机动车危险源的责任安排,与受害人有没有疾病没有关系。

关于"参与度"

实践中,保险公司有时会申请损伤参与度鉴定,主张"事故只造成了七成损害,其余三成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导致",据此只赔七成。对此要分清:参与度反映的是损伤的客观比例,而能否减轻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把参与度直接当成减责理由,是把两件事混为一谈,不能当然成立。具体案件中,参与度结论能否影响赔偿比例,要结合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

注意避坑

两个误区要纠正:一是认为"受害人有旧病,赔偿就该打折"——特殊体质不是过错;二是把"参与度鉴定"直接等同于"责任打折比例"——两者不是一回事。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赔偿的唯一依据吗 讲清了责任认定与赔偿认定的关系;交通事故中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还需要赔偿吗 专门讨论行人过错的影响,与本篇可以对照看。

常见问题

受害人本身有高血压、骨质疏松,被撞后伤情更重,肇事方可以少赔吗?

一般不能仅以此为由减轻责任。自身疾病或者特殊体质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错"。

什么情况下赔偿才会因此减轻?

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扩大确实有过错时,才可以依法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拿"参与度"要求打折,合理吗?

要具体分析。参与度反映的是损伤的客观比例,能否减责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参与度当然当作减责依据。

一句话总结:受害人本身有疾病加重损害后果,赔偿一般不打折——特殊体质不是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参与度鉴定也不是当然的减责理由。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