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免责条件」的,通常是刚收到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的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或者批发商,心里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货不是我生产的,我也不知道有问题,为什么罚我?”
第一百三十六条正是为这种情形设计的,但它是一条条件很硬的免责条款。它免的是行政处罚,不是全部责任;而且三个积极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更重要的是,它与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经营明知”和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认定直接对应——免责抗辩能不能成立,取决于你平时有没有留下证据。
先看这三个要点
- 三个积极要件看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三者同时成立,才可以免予处罚。
- 两个保留后果看同一条:即使免予处罚,也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责不等于无事。
- 义务内容看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三个积极要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两个“并”字把三个要件串成并列关系:
| 要件 | 条文表述 | 证明要点 |
|---|---|---|
| 一 | 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查验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二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充分证据”是实质要求,不仅要有记录,还要能支撑“不知” |
| 三 |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追溯 |
要件一: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义务内容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九类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保存凭证。
“等义务”三字还涵盖其他法定义务,例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贮存散装食品的标示义务)、第七十二条(按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食品)。
要件二: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 这一项是实质审查。经营者留存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通常构成“不知道”的证据基础;反之,如果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包装粗糙、无合格证明仍未查验,就难以成立。
要件三: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与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记录内容直接对应: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说不清来源,第三要件即不成立。
三、两个保留后果
即使三个要件都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仍保留两项后果:
- 没收: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注意——免的是罚(罚款),不是没收。已经进的不合格食品仍要被没收,不能继续销售。
- 赔偿: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句把行政免责与民事责任切开:行政上可以免罚,民事上照赔。
民事责任那一侧的入口是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之后再按责任归属追偿。
四、与“明知”认定的镜像关系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责抗辩,与惩罚性赔偿中的“明知”认定是一体两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列出了构成“明知”的七种情形:
-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 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 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 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 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 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把这七项与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三要件对照,可以看到清晰的镜像: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要件 | 解释第六条对应项 |
|---|---|
| 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 第(四)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知 |
|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 第(二)项: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明知 |
| 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 | 第(三)项: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明知;第(五)(六)项:改标、销毁记录→明知 |
结论很直接:平时把进货查验做扎实,既是行政免责的基础,也是避免被认定为“明知”而承担十倍赔偿的基础。 一次不查验,两条线同时失守。
五、进货查验记录记什么、存多久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给出九类记录内容,保存期限指向第五十条第二款: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环节 | 义务 | 条文 |
|---|---|---|
| 采购查验 |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进货记录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九类内容并保存凭证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统一配送 |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记录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 批发销售 | 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九类内容并保存凭证 |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
| 食用农产品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第六十五条 |
注意最后一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记录内容较简(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存期限是不得少于六个月;而一般食品按第五十条第二款是“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二年”。两者的要求不同,第六十五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按规定查验、未建立并遵守记录的罚则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对应的罚则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六、生产者的平行义务
与经营者对应,生产者在第五十条承担的是采购端的义务:
- 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
- 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同上。
注意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适用主体是“食品经营者”,条文中写的是“所采购的食品”。生产者采购的是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不适用本条的免责表述;生产者的责任在第五十二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等条款中另有安排。
七、常见误解
误解一:“只要拿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就能免责。” 不够。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要求查验的是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要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
误解二:“免罚了就什么都不用承担。” 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仍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误解三:“我是小店,不用建进货查验记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主语是“食品经营企业”;但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覆盖所有经营者。是否必须建书面记录制度,与主体形态有关,但查验义务本身是普遍的。
误解四:“供货商跑了我也能免责。” 第三要件要求“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说不清来源,免责不成立;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还会把“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直接推定为明知。
误解五:“先卖后补记录也没关系。”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针对的是“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后补做不能治愈进货时的缺位,反而可能落入解释第六条第六项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误解六:“免罚等于产品可以继续卖。” 恰恰相反,条文要求没收。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条只免行政处罚,不免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仍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末句明确保留赔偿责任。
第二,本条不适用于“经营明知”已被证成的情形。 二者是互斥关系:一旦符合解释第六条所列情形被认定为明知,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不知道”即不成立。
第三,本条针对的是采购环节的不符合标准。 如果不符合标准的情形是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如贮存不当、超期销售、擅自分装改标),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句明确“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免责空间不存在。
第四,网络食品交易、集中交易市场另有规则。 入网经营者适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平台适用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适用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
第五,本条不处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 那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问题;本条只解决行政免责与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保留。
九、实务清单
- 采购时:逐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核对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与实物一致。
- 记录时:按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记录九类内容,保存凭证,期限按第五十条第二款(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二年);食用农产品按第六十五条保存六个月。
- 贮存时:按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相关内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被查后:第一时间整理“查验记录+合格证明+供货者信息+付款与物流凭证”,围绕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要件组织材料;同时准备第一百四十八条层面的应对(是否构成明知)。
- 统一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记录时,注意门店能够当场调取总部记录,避免“说不清来源”。
延伸阅读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年第三次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结合证据情况与主管机关意见,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