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学校、医院最先察觉,但最不容易推动的,往往就是这类案子:孩子身上反复出现伤痕,问起来一句「妈妈打的」,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亲属不敢管,邻居不愿管,学校怕惹事。到有人正式来问律师时,问题通常已经变成亲生母亲虐待女儿,判几年。
先给一个框架: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母亲同时是监护人,行为还可能落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情节恶劣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竞合时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判几年」这个问题,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罪名,而是三件事:伤情定档位,持续时间定「情节恶劣」,谁能告诉决定案子进不进得去。 最后这一点最容易被误解——很多人以为「虐待罪必须孩子自己去告」,于是什么也不做。孩子没有能力告诉的,法律留了另外的路。

一、两档刑期,一条从重线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把虐待罪分成两档,中间那条线是后果。
| 情形 | 法定刑 | 依据 |
|---|---|---|
|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
| 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双罚)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 |
母亲对女儿,两条文的字面描述都可能沾上。区别在于:第二百六十条以「家庭成员」为限;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强调「监护、看护职责」,不限于亲属关系,保姆、护工、教师、教练都在这条上。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条从重线。如果虐待过程中实施了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这个行为会被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罪;把这次伤害独立评价之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就要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这一点在指导案例226号里讲得很清楚,后文会引述。
换句话说,一次打到轻伤,不只是「情节恶劣」的加重,可能直接多出一个罪名。
二、「情节恶劣」到底看什么
法律没有给「情节恶劣」下定义。司法解释也没有。判断靠的是对事实的整体考察,下面几个维度是实践中反复出现的。
| 维度 | 具体表现 | 举证要点 |
|---|---|---|
| 持续时间 | 数月甚至数年,反复发生 | 每次受伤的时间点、就诊记录 |
| 次数与频率 | 长期、多次,而非偶发一次 | 病历、照片、学校缺勤记录 |
| 手段 | 殴打、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侮辱、恐吓、精神摧残 | 伤情位置与形态、现场照片 |
| 对象 | 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幼儿、体弱、无反抗能力者 | 出生日期、身高体重曲线、发育评估 |
| 后果 | 身体损伤、营养不良、心理创伤、辍学、自伤 | 诊断证明、心理评估、鉴定意见 |
| 事后态度 | 拒不悔改、阻止就医、威胁不许外说 | 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 |
单次管教造成轻微伤,通常达不到「情节恶劣」;长期打骂、冻饿、禁闭并造成身心损害的,才进入刑事评价范围。所以「持续」的证据比「这一次打得重不重」更关键——这也是为什么每一次受伤都要留痕、每一份病历都要保存。
精神虐待同样被纳入。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虐待」;因此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高风险状态并最终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谁能告: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步
虐待罪第一款「告诉的才处理」,原则上是自诉案件。这一句劝退了无数想帮忙的人——「孩子不告,我们管不了」。
但法律紧接着写了一个例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这个例外把案件性质从自诉变成公诉。
| 序号 | 谁可以 | 什么情形 | 依据 |
|---|---|---|---|
| 1 | 被害人本人 | 有能力告诉时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 |
| 2 |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 | 法发〔2015〕4号第9项 |
| 3 | 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 | 法发〔2015〕4号第9项 |
| 4 | 公安机关直接立案 |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 |
现实中的困境是:施暴人就是法定代理人。母亲打孩子,父亲不在身边或者不敢管,孩子不敢说、不会说、也说不出口。这时候要看清一点——「没人替她告」不是终点。其他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如果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没有告诉,检察院可以告诉;低龄儿童被母亲控制恐吓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这正是文某燕案第二项要旨的原话:
裁判要旨1.对于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认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节恶劣”,可以从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以及被害人所处的年龄阶段(如是否为低龄幼儿)等方面,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予以综合判断。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当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这两条要旨正好对应前面讲的两件事:第一条把「情节恶劣」的判断要素具体化,并且特别点出「被害人所处的年龄阶段」——低龄幼儿与十五六岁的孩子,同样的行为,危害后果完全不同;第二条明确了公诉的适用条件,把「孩子告不了」这个现实困境接住了。
四、还有一层容易被漏掉:与母亲同居的人
很多虐待案里,动手的不止母亲一个。与母亲同居的男友、继父,对女儿也实施了虐待。这时候能不能按虐待罪处理,取决于他算不算「家庭成员」。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给出的答案是: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一旦认定成立,同居者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依法以虐待罪论处。
这条规则的价值在于,它把「家庭成员」从户口本、结婚证的框里拉了出来,改按事实上的共同生活状态判断。反过来说,偶尔来住几天的人、短暂交往的对象,不一定能套进这个范围,要看共同生活是否稳定持续。
同一则指导案例还回答了另一个问题:虐待过程中夹杂严重暴力该怎么定性。
裁判要旨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第二项要旨是本案的操作性核心:虐待行为要「拆开看」。长期打骂是一回事,某一次把孩子打到骨折是另一回事;后者的定性是独立的故意伤害,不能因为整体都算「虐待」就被吸收。第三项要旨则说明,未成年人被重伤致残的评价标准比成年人更严,因为伤害落在正在发育的身心上,后果会被放大。
五、证据怎么攒,动作按什么顺序
这类案子输在证据断档上的最多。孩子小、说不清、伤好了就看不出,加上施暴人就是监护人,取证窗口极窄。
先保证孩子安全。 把伤情拍照,照片要带日期;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影像报告;记录每次受伤的时间、部位与孩子当时的说法。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基础。
报警并要求出具接报案回执。 拨打 110,明确说明存在持续性虐待事实。要求书面回执,这份回执是后续申请立案监督的凭据。
申请伤情鉴定。 轻微伤、轻伤、重伤对应完全不同的后果;鉴定意见是划分罪名与档位的关键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固定外围证据。 学校老师的观察记录、居(村)委会和妇联的谈话记录、邻居证言、监控视频、孩子的日记或聊天记录,都可以用。持续性靠这些证据拼出来。
同步考虑民事部分。 刑事判决只解决定罪量刑,抚养关系、损害赔偿要另行处理——这一点下一节专门说。
三件不能做的事。一是不要只劝「忍一忍」,虐待罪最怕证据断档,每一次受伤都要留痕,忍下去只会更糟。二是不要把孩子送回施暴人身边「调解」,人身安全优先于家庭完整,这是未成年人保护上最基本的一条。三是不要自己上门「讨说法」,容易引发新的冲突,把事情交给公安、法院、妇联处理。
如果报警后被告知「这是家务事」,正确的做法是:要求出具接报案回执;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家务事」三个字不是法律上的免责理由,虐待罪本来就在刑法里。
六、刑事之外,还有两件事要一起办
很多家属以为刑事判了就完了,其实孩子接下来的生活安排才是重点。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经审查确认存在应当依法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及时向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一方释明其有权提起抚养关系变更诉讼。同时,对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的伤害,可以向被害人释明其有权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统筹案件处理、全面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组成综合合议庭,负责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
这则要旨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麻烦:刑事案件归刑庭,抚养关系归民庭,家属要跑两趟、等两轮,孩子在中间空着。现在明确了两点——法院应当主动释明(不是等家属自己想到),可以由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组成综合合议庭,把两件事合起来办。
对家属的实际含义是:立案之后就可以向办案法院提出,要求一并考虑抚养关系变更和民事赔偿,不要等到刑事判决生效才想起来。
另外还有一条附随后果值得知道。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等犯罪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不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母亲对女儿实施虐待,如果她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如幼师、培训教师),从业禁止同样可能被适用。
七、几个具体疑问
母亲打孩子一巴掌,算虐待吗? 一般不算。虐待罪要求「情节恶劣」,偶发的、未造成明显伤害的管教行为,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可能涉及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治安处理。长期、多次、手段恶劣并造成身心损害的,才可能构成。
孩子才八岁,她自己怎么告? 不需要她自己告。她无法告诉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这些人都没有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属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情形的,还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
报警了,警察说是家务事不管,怎么办? 要求出具接报案回执,并说明存在持续性虐待事实;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判了之后,孩子跟谁生活? 刑事案件只解决定罪量刑。抚养关系要另行处理,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也可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人接近。按前引来某案的思路,立案后就可以请求法院一并考虑。
虐待罪判得轻,是不是不值得告? 刑罚轻不代表没有意义。报案记录、伤情鉴定、保护令都是后续变更抚养关系、主张赔偿的基础。而且若造成重伤、死亡,刑档会升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虐待过程中实施严重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还可能按故意伤害罪单独评价、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孩子现在还在施暴人身边,能不能马上把人带走? 最直接的工具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它可以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紧急情况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内容可以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责令迁出住所等。同时联系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由他们依法介入安置。
八、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九、三句话收住
第一句,档位看伤情。 没到重伤死亡,仍在二年以下这一档;一旦打成轻伤以上,可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量刑完全不同。
第二句,「情节恶劣」看持续。 一次打得多重不如长期反复留下的证据链值钱。伤情照片、病历、缺勤记录、老师和邻居的观察,一份都别丢。
第三句,别被「必须孩子自己告」吓退。 孩子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案件转为公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检察院也可以告诉。母亲是监护人,不等于没人能替孩子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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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